词条 | 学年论文 |
释义 | 透过“白晓燕案”探究罪案新闻报道中人文关怀的缺失 摘要:近年来,“人文关怀”成为人们使用最多的词汇之一,它频频出现在各种媒体的报道和各色人等的讲话中,我们似乎感受到了人性的复苏与光大。但令人遗憾的是,有些媒体仅仅将“人文关怀”停留在了字眼上而没有贯穿到实际的新闻采访报道活动中。当前,报纸、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介发展日益完善,极大地拓宽了受众信息获得的渠道,也极大的丰富了受众的生活。但是,在媒介产业化、企业化经营的过程中,却出现了许多媒介从业者缺乏职业素养和媒介片面追求经济效益而置被访者及受众的利益与于不顾,导致了许多不和谐的音符,如新闻报道,尤其是罪案报道中人文关怀的缺失,值得我们深思。本文试图从以上弊病切入,探求媒介在发展过程中如何体现人文关怀,获得更为广阔的发展空间。 关键词: 罪案新闻 人文关怀 新闻真实性 记者职业素养 媒介经济利益 一、案例探析 1997年4月,台湾知名艺人白冰冰的女儿白晓燕被绑架勒索,并最终惨遭撕票,是台湾岛内极为震撼的一个社会事件,白案的影响已经超出了纯粹的刑事案件。对新闻从业人员及新闻传播研究者而言,白案更引人注意的是新闻媒体在整个案件的报道中所涉及的新闻道德与伦理问题。 1997年4月14日,台湾知名艺人白冰冰的女儿白晓燕在上学途中失踪,从此就一去不归。当晚,绑匪打电话给白冰冰索要500万美元的赎金,白冰冰思忖再三报了案,同时着手准备赎金。数天来,为了与绑匪周旋,警方想尽了办法,只是几次交付赎款的最后关头,歹徒总是临时变卦,迟迟不肯上钩。4月25日晚,警方通过严密布置,逮捕了涉及白案的4名疑犯,其余4名逃脱。4月28日傍,警方在一水沟中发现一具全裸女尸,双手双脚皆被捆绑,身上从颈部、腹部到腿部,有两条绳子交错捆绑,两条绳子上共绑着六个铁槌,总重近30公斤。白冰冰通过辨认,确认是女儿白晓燕。后经法医验尸,判定白晓燕系死后被落水沉尸,判断死亡时间已过了8—10天,即第二次交款未果之后。 白晓燕案件从发生之后,直至最后凶犯落网,新闻媒体始终无处不在,见缝插针。有研究者在慨叹媒体从业人员的敬业精神之余,也很遗憾的指出,在案件过程中部分新闻媒体起到了很大负作用,甚至对全社会有着恶劣的影响。大多数媒体在案发当日已获悉这个事件,但在4月26日警方正式公布案情之前,尚能秉持“只采访、不报道”的原则。但仍有少数媒体不顾人质安全和新闻道德,在警方公布案情之前抢先报道绑架案件的发生。白晓燕被绑架的第二天,就有《大成报》及《中华日报》(南部版)抢先刊出新闻,其后又有一家报道内部新闻的《第一手报道》周刊作了很详细的报道。白冰冰一看到《第一手报道》几乎晕倒,喃喃自语“你们难道没有子女吗?为什么现在就写出来?”有人因此责怪新闻媒体不顾人质安全,甚至把白晓燕的遇害也归咎于两报一刊。 尽管4月26日案情正式公布之前,大多数新闻媒体维持有关白案新闻不报道的默契,但为了获得资料,从白晓燕被绑票的当天起,各新闻媒体即守在白冰冰位于林口的家门口,生怕遗漏白的一举一动。在事件过程中,记者不仅对白冰冰本人贴身盯梢,而且对所有进出白家的人都进行采访、拍照,而且毫不顾及当事人心中的感受,提出各种尖锐的问题。这些做法严重侵犯了被采访人的尊严和个人隐私,也是不人道的。一些媒体为增加受众还争先恐后的大幅刊出白晓燕双手反绑、全身赤裸、面目全非的照片,生怕在刺激读者的感官上“落后半分”。以至于有听众在事后进行的广播专题讨论时打电话表示,“白晓燕‘幸好’死了,即使歹徒没有撕票,一个女孩的裸照这样被公开,她也只有死路一条了。” 另外,新闻媒体在报道中详尽描述犯罪手法和残酷情节,对社会造成了不良影响。新闻媒体在白案报道以及之前的一系列重大刑案的报道中,对于犯罪分子丧心病狂的犯罪细节详细描述,甚至达到“知无不言,言无不尽”的程度。在面向开放公众的媒体上刊播这样残酷、暴力犯罪的细节,一方面可能给普通受众造成冷漠的“旁观者”心理,另一方面更可能为他人所效仿。 由上可见,台湾新闻媒体在白晓燕案中的确起了非常恶劣的作用: (一) 传媒抢先披露消息,干扰警方秘密侦破工作。 (二) 全天候跟踪报道,妨碍人质营救工作,间接导致白晓燕惨遭撕票。 (三) 刊登被害人不雅的照片,侵犯个人隐私及造成对受害人和亲属的二度伤害。 媒体对于白晓燕案件的报道可以称得上是在对罪案新闻进行报道时极度缺乏人文关怀的典型案例,记者在其中表现出来的职业素养和职业道德的缺失着实令人担忧。他们似乎已经忘记了在当今这样一个“以人为本”的社会里,新闻报道应对被访者负责,对读者负责以及新闻从业者对社会所承担的责任。 透过个案,我们可以以小见大,见微知著,从而了解到当前媒介的新闻报道中仍存在着种种弊端,其中,罪案新闻报道中人文关怀的缺失仍是较为严重和尖锐的问题。这个问题不得不引起人们的深刻反思。 二、原因探究 那么,导致新闻报道尤其是罪案新闻报道中人文关怀缺失的原因究竟是什么呢?细数起来,原因可能会有许多且都有各自的道理,本文仅丛媒介从业者职业素养的缺乏和媒介片面追求高经济利益而导致新闻报道中缺乏人文关怀来阐述。 一方面,媒介从业者的职业水准不仅决定了该媒介现阶段的水平,甚至影响着媒介未来的发展状况,因而,媒介从业者职业素养的高低不容小视。当前,我国媒介从业者的专业素质参差不齐:一方面,记者、主持人在采集新闻和其他相关资料时由于受到时间的限制难免会造成对采访对象的不够尊重和理解,造成人文关怀的缺失;另一方面,其他新闻新闻工作者由于自身职业素养的欠缺和自身人文关怀意识的淡薄,在节目编排、播出时间、播出样式等方面也可能造成对被访者及受众的不尊重。 也有人认为罪案新闻报道中人文关怀的缺失责任不在于媒介从业者,媒介工作人员正是坚持了新闻的真实性原则,要将看到、听到、了解到的状况毫无保留地传达给受众,因而报道中坚持人文关怀与真实性同在是有矛盾的。 不错,真实是新闻的生命。但是新闻报道中的真实性是相对真实,,因为记者在进行资料采集时虽抱着客观全面的想法,但到具体操作时仍带进了个人的主观感情,即记者采到的信息虽然是真实的,但一定是围绕自己内心预先所定好的主题的。另外,新闻的真实性要求体现为必须确有其事;新闻报道对事实的描述必须真实;新闻报道的分析、评析、解释必须准确、客观。新闻真实性并不是要求要将报??媒介从业者就可以从真实事件中挑选那些既能表现主题又能体现出人文关怀的信息了。尤其对于灾难或罪案新闻的报道不能盲目追求轰动效应,血腥或悲伤场面能给人以强烈的震撼,但一定要考虑报道后受众的心理反应。一般情况下,对于灾难、罪案现场的死伤情况,罪犯的残忍程度,最好是概述而不宜描写。如何选择材料使受众对灾难、罪案新闻有所关注而又不反感,这才是媒介从业人员高素质和“人本意识”的体现,当然也是对所有媒介从业者的基本要求和挑战。 另一方面,导致新闻报道中人文关怀缺失的原因是大众传播媒介自身特性发生了变化而引起的。市场经济的成熟与发展,使得大众传媒走企业化道路大势所趋,经历转型与适应市场的大众媒体,其自身再也不可能像前传媒时代那样依靠于一种外在传媒自身的力量维持其生存,如政府的投资与支持,它自身已经逐步演化为一个具有自我资本积累功能的组织,媒体自身的生存与发展全靠自身的商业经营与市场摸索。这样,大众传媒除了承担原先的党和政府的“喉舌”的责任之外,更挑上了获取商业利润的重担。因为媒体提供给受众的产品并非事物而是信息,所以,时效性在此时显得尤为重要,即时间意味着效益。同题新闻,越早发布就越能吸引受众的注意,媒介也就能获取更高的经济利益,因此,各媒介都争先抢发新闻。这样就导致对新闻的把关不严,内容方面人情味就会有所欠缺,大众传媒所承担的整合社会、传播知识、监督舆论等社会功能就会有所降低,长此以往,媒介的公信力就会下降,进而失去受众,最终利益受损的还是媒介自身。 三、对策探寻 那么,要在新闻报道中体现出人文关怀,媒介从业者及媒介自身要做些什么呢? 如今,国际国内都制定有约束新闻工作者职业道德的法规制度,这些条文性的规则虽然能在大方向上起到提纲挈领的作用,但在具体的日常实践与操作中,并未能时刻起到警示与约束作用,问题很大程度上在于新闻从业人员并非将其作为内心的一种自律行为,而仅仅视作外在的一种束缚。只有自律所形成的特定的动机、意图、目的,可促使人们自觉自愿地遵守道德规范与职业要求,其制约力方能长远有效。新闻工作者只有真正从内心认识、认同并热爱新闻工作,才有动力与要求去从自身修养、高尚健全的人格、敏锐的政治修养与新闻敏感出发,提升自我的新闻素养和实践功底。当然,在法律法规所允许的范围内开展工作,也是媒介从业者职业素养的一项重要内容。《中国新闻工作者职业道德准则》中提到“新闻工作者要维护宪法规定的公民权利,不揭人隐私、不诽谤他人,要通过合法和正当的手段获取新闻,尊重被采访者的声明和正当要求;维护司法尊严,对于司法部门审理的案件不得在法庭判决之前作定性、定罪和案情的报道;公开审理案件的报道,应符合司法程序。”看起来是对媒介从业者最基本的要求,但仍有不少人对此置若罔闻,如前问案件中所提到的。因而,媒介从业者的职业水平应从各方面全方位提升。 要使新闻报道做得真实、公平而又具有人文关怀,媒介仍需作出努力,具体表现为: (一)媒介在选择新闻事实时,应当增强政治意识与法律意识,以道德自律为基础,使新闻报道符合社会公共利益,体现人文关怀和保护弱势群体的要求。 (二)要加强新闻媒介的内部监督,培养新闻从业人员的法制意识与人权观念,强化对其的社会伦理道德教育,从根本上提高新闻工作者的全面素质。 (三)媒介要做理性平衡富含人文关怀的中立者。与媒介相比,报道当事人相对处于弱势地位,当事人的权益更容易受到媒体的侵犯,因此媒介更应加强自律。 另外,不论媒介从业者个人还是整个媒介,要想在新闻报道尤其是罪案新闻报道中既坚持真实性又要体现人文关怀,就应遵守以下报道原则: (一)掌握罪案新闻或意外事件的新闻报道时机。在一般情况下,此类新闻应及时报道,尤其是一些重大事件,如不及时报道可能会引起不必要的猜疑,因此,对此类事件原则上应及时报道。但对于一经披露可能妨碍侦破、危及他人安全的,则应严格禁止报道。 (二)在罪案或意外事件的报道中,应合理掌握分寸,以尽可能减少可能发生的负作用,具体要求: 1.在有关罪案报道中,应严格限制媒体披露警方侦破手段及过程,以免为罪犯提供反侦破经验;对于参加侦破、起诉、审判的有关工作人员,以及证人或为侦破提供各种帮助的人,一般不应公布他们的个人资料。 2.对于罪案新闻的报道,在侦破工作中以不妨碍警方的侦查工作为限度;在案件的审理过程中,一般以客观事实报道为原则,而不宜作带有明显倾向的评论,以免妨害司法公正。 3.不报道犯罪手法、详细过程,以免为他人效仿;对于一些特别残酷、恐怖、血腥细节应作适当保留,以免对公众造成不良影响。 4.不应公布受害者的隐私,或者强行采访受害者,以免对其造成再次伤害。 人文关怀是所有媒介必须具备的根本精神,也是媒介作为“社会公器”所肩负的义不容辞的责任。当前,“十一五规划”中明确提出构建和谐社会的任务,“以人为本”正在成为中国主流发展观的主导思想。媒介作为引领舆论导向的阵地,必须在其工作中体现出人文关怀,体现出对人的基本权利的尊重。从制度层面来看,仅有一些准则之类的道德约束,不足以规范媒介的行为,应当从立法及制定、出台相关的法规来使媒介正视并尊重受众的权利,使之体现人文关怀的精神。也只有这样,在一个理智、人性化的社会当中,各媒介才能求得基本生存并谋求更大的发展。 参考书目: 1.李良荣.《新闻学导论》.【M】.高等教育出版社.1999.10 2.蓝鸿文.《新闻采访学》.【M】.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1 3.陈桂兰.《新闻职业道德案例评析》.【M】.高等教育出版社.2001.7 4.【美】罗恩·史密斯 著 李青藜 译.《新闻道德评价》.【M】.新华出版社.2001.9 5.石敏敏.《希腊人文主义论德性、教育与人的福祉》.【M】.上海人民出版社.2003.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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