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综合利用避税法 |
释义 | 综合利用避税法简介综合利用避税法是企业通过综合利用“三废”开发产品从而享受减免税待遇。综合利用减免税的范围:一是企业在产品设计规定之外,利用废弃资源回收的各种产品;二是废渣的综合利用,利用工矿企业采矿废石、选矿尾矿、碎屑、粉尘、粉末、污泥和各种废渣生产的产品;三是废液的利用,利用工矿企业生产排放的废水、废酸液、废碱液、废油和其他废液生产的产品;四是废气的综合利用,利用工矿企业加工过程中排放的烟气、转炉铁合金炉回收的可燃气、焦炉气、高炉放散气等生产的产品;五是利用矿企业余热、余压和低热值燃料生产的产品;七是利用林木采伐,造林截头和加工剩余物生产的产品。 企业采用综合利用避税法,应具备两个前提:一是使自己的产品属于减免税范围,并且得到有关方面认可;二是避税成本不是太大。否则,如果一个企业本不是综合利用型企业,为了获得减免税好处,不惜改变生产形式和生产内容,将会导致更大的损失。 为鼓励企业综合利用资源,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减少环境污染,现行税法规定,企业利用废水、废气、废渣等废弃物为主要原料进行生产的,可以在5年内减征或者免征所得税。具体是指: 1.企业在原设计规定的产品以外,综合利用本企业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在《资源综合利用目录》内的资源作主要原料生产产品的所得,自生产经营之日起,免征所得税5年; 2.企业利用本企业外的大宗煤矸石、炉渣、粉煤灰作主要原料,生产建材产品的,自生产经营之日起,免征所得税5年; 3.为处理利用其他企业废弃的,在《资源综合利用目录》内的资源而兴办的企业,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后,可减征或者免征所得税1年。 综合利用避税法的免税原理综合利用避税是指企业通过综合利用“三废”开发产品,从而享受减免税待遇。 企业自筹资金建设的综合利用项目生产的产品,在原国家经委、财政部制定的《资源综合利用目录》范围内的,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审查批准,给予定期减免产品税、增值税照顾。 综合利用减免税范围:一是企业在产品设计规定以外,利用废弃资源回收的各种产品; 二是废渣的综合利用,利用工矿企业的采矿废石,选矿尾矿、碎屑、粉尘、粉末、污泥和各种废渣生产的产品: 三是废液的综合利用,利用工矿企业排放的废水、废酸液、废碱液、废油和其他废液生产的产品; 四是废气的综合利用,利用工矿企业加工过程中排放的烟气、转炉、铁合金炉回收的可燃气、高炉散放气等生产的产品。 五是利用工矿企业余热、余压或低热值燃料生产的热力与电力; 六是利用盐田水或电厂热水发展养殖业所生产的产品; 七是利用林木采伐、造林截头和加工剩余物生产的产品。 国有企业以自筹资金建设的再生资源加工利用项目生产的产品,属于原国家经委、财政部、国家物资局制定的《再生资源加工利用目录》范围以内的,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审查批准,给予定期减免产品税、增值税照顾。 减免税范围:一是废金属,指用轻薄料、钢铁屑进行加工生产的炼钢、铸造原料,利用有色金属的灰渣、溶液和无器件提纯金属和生产的其他产品,利用废胶片、废牙膏皮、废电池、废日光灯管、废白炽灯泡提炼的有色金属和生产的化工产品。 二是废旧造纸料,指以破旧布、麻、鞋、棉、纸类物品为主要原料生产的纸;以废化纤为主要原料加工制成的产品。 三是废化工原料,指以废胶鞋、废轮胎等废橡胶制品为主要原料生产的废胶粉,再生胶;以废塑料为主要原料生产的工业原料或制品;利用碎玻璃为主要原料生产的产品。 四是其它。 上述范围可谓是很宽松,给企业带来避税良机。企业为达到避税目的,需努力做到两个事:一是使自己的产品挂上减免税范围;二是争取得到官方认可。此二者乃避税成功的充分必要条件。 只有在一种情况下,企业放弃避税的努力才是合理的,那就是以上两项努力的成本大于减免税的好处。如某企业不是综合利用型企业,为了获取减免税的好处,不惜改变生产形式和生产内容,导致更大损失;又比如,为了使产品得到官方认可,花去太多的成本,也得不偿失。 综合利用避税法的反避税查处突破口税务工作者在对综合利用避税法进行反避税时的突破点就在于该企业所利用“三废”生产的产品,是否真正是利用“三废”生产出来的,是否产品中含有“三废”经过处理后的有效成份,同时对利用“三废”生产产品的生产过程和生产工艺必须查实。实际工作中,很多企业只是在实施过程中动用了对“三废”加工利用工艺,但最后生产时,时用时不用,其产品只是有其名无其实,这是税务工作者值得注意的一个重要环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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