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紫云自治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偿办法 |
释义 | 第一条 凡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人员(以下简称参合人员),必须以户为单位参加。 第二条 参合人员到合法医疗机构就诊均可享受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补偿。本着“小病不出村,常见病不出乡,大病不出县”的原则,参合人员实行逐级转诊制度,并根据不同的医疗机构级别确定不同的补偿比例。若因本级医疗机构技术所限确需转上级医院住院治疗的,必须实行逐级转诊。 第三条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的使用。 (一)个人缴纳的部分,进入家庭账户,用于参合人员因病就医门诊医药费用的补偿。 (二)各级财政配套补助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作为统筹基金,用于参合人员因病就医住院医药费和门诊统筹医药费用的补偿。 第四条 参合年度统筹医疗基金结余,转入下年度滚动使用,连续参合者家庭账户余额转入下一年家庭账户,但不能用于充抵下一年度的应交费用。 第五条 补偿比例 (一)门诊补偿 采取“门诊家庭帐户+门诊统筹”的形式进行补偿,即一年内,参合农民以户为单位,门诊家庭帐户不超支情况下,到县、乡、村定点医疗机构就诊,产生的门诊费用100%现场减免;门诊家庭帐户资金使用完后,参合农民到县、乡、村定点医疗机构就诊,产生的门诊费用按40%报销,其余部分由农民个人支付。除家庭账户资金外,参合农民每人每年可以报销的门诊费用封顶线为100元。除此之外到其它一切医疗机构就诊均不报销门诊费用。 (二)住院补偿 1、县、乡级定点医疗机构不设起付线;县级以下(含县级)非定点医疗机构起付线为50元;市级定点医疗机构不设起付线;市级非定点医疗机构起付线为400元;省级定点医疗机构不设起付线,省级非定点医疗机构起付线为500元。省外县级以下(含县级)公立医院起付线为200元;省外县级以上公立医院起付线为500元,省外私立医院(不分级别)起付线为500。对一年内因患不同疾病,在县级(含县级)以上医院多次住院,只计算首次住院的起付线;患同一种疾病在不同级别的医院连续转诊住院,只计算最高级别医院的一次起付线。(见下表)
县、乡、村级定点医疗机构 0 县级以下(含县级)非定点医疗机构 50 市级定点医疗机构 0 市级非定点医疗机构 400 省级定点医疗机构 0 省级非定点医疗机构 500 省外县级以下(含县级)公立医院 200 省外县级以上公立医院 500 省外私立医院(不分级别) 500 五保户、低保户、民政优抚对象、农村独生子女户、双女结扎户患者 0 3、省、市、县、乡四级定点医疗机构补偿比例分别为40%、50%、60%、70%;省、市、县、乡四级非定点医疗机构补偿比例参照定点医疗机构补偿比例下调10%报销;省外公立医院县级以下(含县级)补偿比例为50%,县级以上补偿比例为40%;省外私立医院(不分级别)补偿比例为40%。(见下表) 省内医院
乡级 70% 60% 县级 60% 50% 市级 50% 40% 省级 40% 30%省外医院
县级以下(含县级) 50% 县级以上 40% 私立医院补偿比例 40%
5、为鼓励孕产妇住院分娩,根据我县开展“降消”项目的实际和《关于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统筹补偿方案的指导意见》(卫农卫发〔2007〕253号)要求,孕产妇住院分娩,产生的医疗费用由“降消”项目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给予解决。 6、鼓励农户给未出生的孩子提前缴纳参合基金。筹资时未出生但其母亲已参合的新生儿,出生后至3个月这一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可在产妇名下报销。 7、将以下病种纳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偿范围 高血压(Ⅱ期) 心脏病并发心功能不全 脑出血及脑梗塞恢复期 类风湿性关节炎 风湿性关节炎 慢性活动性肝炎 慢性阻塞性肺气肿及肺心病 癫痫 肝豆状核变性 代偿期肝硬化 饮食控制无效糖尿病 慢性肾炎 帕金森氏病 系统性红斑狼疮 甲亢 冠心病 肾病综合症 精神病 恶性肿瘤放、化疗 慢性肾功能不全透析治疗 再生障碍性贫血 白血病 血友病 器官移植排异治疗 以上特殊病种,需提供县级以上(含县级)有相关资质的医疗机构的疾病诊断书,门诊治疗和住院治疗均纳入住院补偿,按相关规定比例报销。补偿资金从住院统筹基金中支付。 (三)其他补偿 1、对五保户、低保户、民政优抚对象、农村独生子女户、双女结扎户、贫困残疾户患者不设起付线,住院补偿比例同级别上调10%报销。申请补偿时应提供民政部门、计生部门出具的相关证件(原件及复印件),作为认定依据。 2、将狂犬疫苗(狂犬病免疫球蛋白原则不予报销)、结核病患者的辅助治疗药物纳入门诊报销,比例为40%,补偿资金直接从门诊统筹基金中支付;住院治疗的,按相关规定补偿,资金从住院统筹基金中支出。 3、扩大检查项目补偿范围: 将CT检查、彩超检查、内镜检查、核磁共振、伽马刀、超声碎石等门诊检查、治疗纳入报销范围,按40%报销,补偿资金直接从门诊统筹基金中支付;如在住院期间进行以上检查、治疗的,纳入住院补偿,补偿资金从住院统筹基金中支出。如住院期间需转上级医疗机构进行以上检查的,按住院医疗机构的补偿比例进行补偿。 4、参合农民在日常生活和劳动中发生的意外伤害(安全事故除外),若无他方责任,能够提供可靠证据证明的,纳入补偿范围,其住院医药费用原则上按照住院补偿规定执行。对于他方有责任但无法履行赔偿责任的特大意外伤害(附相关部门有效证明),对其住院医药费用剔除他方责任人已经承担部分后,原则上按照住院补偿规定执行。意外伤害补偿必须严格审查相关证明材料或者调查确认后,方可兑付补偿金。 5、既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又参加其他医疗保险的参合人员,住院可以凭住院相关凭证到新农合管理机构按规定办理补偿,补偿待遇与未参加其他医疗保险的参合农民同等对待,但第二次补偿(指在其他医疗保险机构对同一次住院进行的补偿为第一次补偿时)在新农合管理机构办理时,仅对第一次补偿后的余额进行审核补偿,其比例按就诊医疗机构级别确定,在两个部门报销的医疗费用总额不能超出患者住院产生的实际费用。 6、鼓励开展中医中药治疗。全市范围内,凡在定点医疗机构使用纯中医、中药治疗的,补偿比例在同级医疗机构的补偿比例基础上提高10%执行。 (四)同时享受几种补偿优惠条件的只计算其中一种,即同级医疗机构提高10%补偿比例。 (五)不予补偿的范围: 1、报销手续不全者。 2、使用《贵州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本药品目录(2006年版)》外的药品。 3、酗酒、打架(含夫妻打架)、斗殴、吸毒、服毒、自杀、自伤、自残患者的医药费用。 4、近视矫正、气功、保健、营养、磁疗等治疗费用。 5、各种美容、健美项目及非功能性整容、矫形手术费用。 6、假肢、义齿、眼镜、助听器等器具费用。 7、各种减肥、增胖、增效项目费用。 8、各种自用保健、按摩、推拿治疗器械费用。 9、患淋病、梅毒、尖锐湿疣等性病(婴儿由母婴传播除外)。 10、各种器官移植的费用。 11、各种科研性、临床验证性的诊疗项目。 12、住院病人经专家鉴定确认治愈或可以医疗终结,但拒绝出院者,从签发出院通知书之日起所发生的一切费用;挂名住院和不符合住院标准的病人所发生的医疗费用。 13、自请医生会诊、自行转院、自购药品的费用,未经批准私自转诊的费用。 14、凡属违法、违规、违章造成安全生产事故或责任事故所发生的医药费用。 15、全血及各种成分血的费用(输血产生的观察和治疗费用除外)。 16、各种有第三方承担责任赔偿医药费的费用。 17、其他不属于新农合基金补偿范围的费用。 第六条 补偿程序 参合人员持合作医疗证在县内定点(或市内其他可以现场减免的)医疗机构就诊的门诊、住院医疗费实行当场按比例减免。在县级以下定点医疗机构就诊的,每月5日前由定点医疗机构将减免资料到乡镇合医办办理审核报销,乡镇合医办于7日前将该乡镇合作医疗减免报销资料及月报表上报县合管中心审核报销;在县级定点医疗机构就诊的,每月7日前由县级定点医疗机构将减免资料到县合管中心办理审核报销;到县级以上定点医疗机构就诊的,除实行现场减免的医疗机构外,均先由患者自行垫支,出院后凭合医证、住院处方、费用清单、发票、疾病证明、转诊转院证明等相关材料到患者所在地乡镇合医办办理审核报销。县合管中心于每月15日前将审核后的减免经费用款申请报县财政部门,县财政部门于7个工作日内将补偿基金拨付县合管中心,县合管中心7个工作日将补偿基金拨付定点医疗机构或乡镇合医办。 第七条 药品及其他费用报销项目。 县、乡、村定点医疗机构根据《贵州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本用药目录》报销,市及市以上定点医疗机构参照《贵州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目录》执行,检查检验项目目录按国家及省市规定执行。 第八条 以上所指定点和非定点医疗机构均不含个体诊所。 第九条 本办法由紫云自治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2008年7月1日起施行。原《紫云自治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偿办法(试行)》(紫府发〔2006〕24号)同时废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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