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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 紫云自治县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制度
释义

为规范依法决策,推进依法行政,加快法治政府建设,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国发[2008]17号)和《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意见》(黔府发[2008]26号)文件要求,结合县人民政府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县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是指:

(一)编制城镇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及矿产资源规划,道路交通规划;

(二)城镇重大改造项目;

(三)土地管理、劳动就业、社会保障、科技教育、文化卫生、生态环境等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群众切身利益的决策事项;

(四)制定与公共安全直接有关、人民群众普遍关注的重大行政措施;

(五)制定涉及公众利益的行政规范性文件;

(六)县人民政府认为需要审查的其他重大行政决策事项。

二、县人民政府法制部门负责县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的合法性审查工作,县人民政府办公室,重大行政决策的承办单位(以下简称承办单位)等相关单位配合人民政府法制部门做好县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的合法性审查工作。

三、为提高工作效率,决策承办单位在决策事项的前期调研,论证阶段,县人民政府法制部门可以参加该决策事项的前期调研、论证工作。

四、决策承办单位向县人民政府报送重大行政决策方案,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决策方案和决策方案说明(含基本情况介绍、必要性、可行性以及决策成本效益说明);

(二)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政策依据;

(三)有关统计数据,调查分析和评估报告等材料;

(四)有关征求意见的综合材料;

(五)专家咨询论证材料、听证材料;

(六)决策承办单位法制机构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七)县人民政府法制部门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决策承办单位应对上述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可靠性负责。

五、县人民政府法制部门应从以下三个方面对重大行政决策进行审查:

(一)决策权限是否合法;

(二)决策程序是否合法;

(三)决策内容是否合法;

六、县人民政府法制部门对重大行政决策进行合法性审查,可以采取下列方式:

(一)书面审查;

(二)到有关单位进行调查研究,必要时可以外出进行考察;

(三)通过召开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征求意见等形式,广泛听取社会各方面意见;

(四)组织有关专家进行法律咨询或论证,听取有关专家的意见或建议;

前款(二)、(三)、(四)项的工作时间,不计算在第七条规定的时限内。

七、县人民政府法制部门在收到决策承办单位报送的决策方案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工作,情况复杂的经县长批准,可延长10个工作日;县人民政府有特殊要求的,应当按要求的时限完成审查工作。

八、县人民政府法制部门认为决策方案需要补充材料或修改完善的,可直接要求决策承办单位办理,决策承办单位应在指定期限内完成。

补充材料或修改完善的期间不计算在审查时限内。

决策承办单位对县人民政府法制部门提出的意见有异议的,应当提出书面意见,充分说明理由并提供相关依据材料。

九、县人民政府法制部门向县人民政府报送的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意见,应当明确提出合法或者违法,部分合法或者部分违法的意见和理由、依据,以及相关的意见和建议,对与决策承办单位不一致的意见,应当在合法性审查意见中予以说明。

县人民政府法制部门出具的审查意见,只供政府内部使用,有关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向外泄露。

十、县人民政府法制部门出具的合法性审查意见是县人民政府决策的重要依据。重大行政决策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未通过合法性审查的,不予提交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或者全体会议审议,县人民政府不予作出决定。

对应当进行合法性审查的重大行政决定,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经合法性审查不合法作出决策的,依照《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的规定,对负有领导责任的公务员给予处分。

十一、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或者全体会议研究决定重大行政决策时,县人民政府法制部门负责人应当出席会议,并应就合法性审查情况作出说明。

十二、县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工作所需经费,由县人民政府法制部门提出专项预算,由县财政安排解决。

十三、各乡镇、各部门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可参照本制度执行。

十四、本制度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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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20 16:12: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