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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 淄博市保险行业协会
释义

协会简介

淄博市保险行业协会(原名淄博市保险同业公会)是依照国务院颁行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在淄博市民政局登记注册的社会团体法人,是淄博市内商业保险业的行业自律组织,是自愿结成的非赢利性社会组织。1998年7月25日经中国人民银行淄博市分行批准成立。2002年7月换届并更名为淄博市保险行业协会。2005年 月 日,经山东省保监局审查同意成功召开了第三届会员代表大会,建立了专职负责制,稳步推进了协会队伍规范化、专业化、职业化。

截止目前,淄博市保险行业协会共有会员单位30家,其中财产险公司16家,人寿险公司14家。淄博保险行业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理事会选举产生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理事会常设办事机构是秘书处。协会实行秘书长专职负责制。协会下设财产保险工作委员会、人身保险工作委员会、保险中介工作委员会,各工作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由协会相应部门承担。目前,协会日常办事机构由办公室、财产保险工作部、人身保险工作部、保险中介工作部等部门组成。

淄博保险行业协会的宗旨是: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经济金融方针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在国家对保险业实行集中统一监督管理的前提下,配合保险监管部门督促会员自律,维护行业利益,促进行业发展,为会员提供服务,促进市场公开、公平、公正,全面提高保险业服务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能力。

保险行业协会的基本职责为:自律、维权、服务、交流。

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淄博市保险行业协会(以下简称本会),英文全称为 The Insurance Association Of Zibo Province,缩写为“IAZ”。

第二条 本会是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监管局(下简称山东保监局)审查同意并在淄博市民政局登记注册的淄博市内商业保险业的行业自律组织,是各会员自愿结成的非赢利性社会组织。依照国务院颁行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在淄博市民政局登记注册的社会团体法人。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为会员提供服务,维护行业利益,推动行业自律,维护市场秩序,促进淄博保险事业健康发展。

第四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部门山东监管局和登记管理机关淄博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本会办公地址设在淄博市。

第二章 职责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基本职责是:自律与服务。

第七条 本会履行下列自律职责:

(一)组织制定保险行业的质量标准、技术规范和服务规范;制定从业人员道德与行为准则、行规行约;接受山东保监局、山东省保险行业协会委托,负责辖内保险从业人员资格认证及证书发放管理等工作。

(二)督促会员依法合规经营,组织签订自律公约,约束不正当竞争行为,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三)组织制定地方性保险产品、技术、服务等方面的指导性条款,报监管机关审查同意后对外发布。

(四)推进行业信用体系建设,探索建立信用评价机制,大力培育诚信文化,加强诚信检查和监督。

(五)进行自律管理。对于违反协会章程、自律公约、损害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合法权益、参与不正当竞争的会员,按照章程或自律公约的有关规定,实施警告、业内批评、提请山东保监局依法对其进行处罚等惩戒措施。

本会履行下列服务职责:

(一)积极参与政府和山东保监局的政策论证,提出保险业政策、立法和行业规划等方面的建议。

(二)积极开展调查研究,及时向山东保监局和当地政府反映保险市场存在的问题,并提出解决意见和建议。

(三)加强同政府部门和市场主体的沟通,营造有利于保险业发展的社会环境和政策环境,维护保险业、会员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四)受理保险咨询和投诉,加强合同纠纷调解机制建设,化解保险当事人之间的矛盾。

(五)组织会员开展业务、技术和工作经验交流。通过刊物、网站等形式,反映业内动态,建立信息共享机制。

(六)整合宣传资源,大力提高公众保险意识,正面引导舆论宣传。

(七)开展保险职业与实务方面的教育培训工作。

(八)开展与其它社会团体的交流和合作。

(九)承办山东保监局委托办理的其他事项。

会员

第九条 本会只接纳单位会员。

第十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单位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拥护本会章程;

按时缴纳会费;

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并在淄博市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保险公司和保险中介机构。

第十一条 会员入会程序

提交入会申请书;

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第十二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本条不适用于联系会员);

参加本会举办的各项活动;

优先获得本会提供的各项服务;

对本会工作提出批评、建议,进行监督;

第十三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遵守本会章程、自律公约、行业标准、和业务规范,执行本会的各项决议;

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完成本会交办的各项任务;

接受本会的咨询调查,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所需资料和统计报表;

按规定缴纳会费。

第十四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清算与本会的债权债务。

第十五条 会员发生下列情况之一者,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取消会员资格:

经保险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终止业务;

机构合并、撤消或依法宣告破产;

被保险监督管理部门或工商行政机关依法取缔;

一年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

有严重违反本会章程的行为。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六条 本会的组织形式分为: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和会长办公会。

第十七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其职权是:

制定和修改章程;

选举和罢免理事、副会长、会长;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决定会费缴纳办法;

审议理事会及会员提议事项;

决定终止事宜或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八条 会员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制定和修改章程以及决定协会的合并、分立、终止,须经到会会员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九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三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山东保监局同意。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二十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由会员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会长和秘书长组成。会员单位主要负责人职务变动,新任负责人自然接替其在本会的职务。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批准本会年度工作计划,审议工作报告;

批准本会年度预算、审议年度决算;

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决定设立本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决定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决定聘任秘书长;

制订内部管理制度;

决定本会其它重大事项。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会议每年召开一次,若会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会长委托副会长召集和主持。如有特殊情况,根据会长或三分之二以上的理事提议,可临时召开理事会会议。理事会会议也可采用通讯方式召开。

第二十五条 本会设会长办公会。会长办公会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参加,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理事会(一)、(二)、(三)、(四)、(六)、(八)、(九)条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六条 本会设会长一人,副会长八人。会长可以是山东保监局提名的人员、也可以是会员单位主要负责人,经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经山东保监局审查同意后、报淄博市民政局核准。副会长由会长从理事中提名,经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会长每届任期三年,可以连选连任,一般不超过两届。

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长办公会;

组织研究本会组织建设、发展规划和重大工作事项;

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会议决议的落实情况;

向理事会提交协会工作报告;

签发本会重要文件。

第二十八条 本会设协会秘书处,为理事会常设办公机构。本会设秘书长一人。秘书长为专职,对理事会负责,不得在业内外兼任其他职务。秘书长可由山东保监局提名,也可由会长、二名以上副会长或三名以上理事提名,或面向社会公开招聘,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并报山东保监局审查同意后,报淄博市民政局核准。秘书长每届任期三年,可以连选连任。

第二十九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主持协会秘书处日常工作,组织落实年度工作计划和财务计划;

协调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提名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的人选,交理事会决定;

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签发本会日常文件。

第三十条 会长为法定代表人。会长为兼职的,登记秘书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它团体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一条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公正廉洁,政治素质好;

(二)热心协会工作,具备良好的品行、专业知识和组织协调能力;

(三) 从事金融保险或其他经济工作五年或在企业、政府担任过领导职务,有较高威信;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秘书长任期内年龄一般不超过六十岁,特殊情况经理事会同意,并经山东保监局审查批准,可继续担任至任期届满。

第三十二条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在任期内发生违法违记或有损行业利益行为的,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山东保监局核准,可提前离任。会长、副会长提前离任的,可提前改选;秘书长提前离任的,由理事会指定临时代理秘书长或提前改聘。会长、秘书长离任要进行审计。

第三十三条 秘书处专职工作人员从社会公开招聘,实行职业化、专业化、年轻化。

第五章 资产管理和使用原则

第三十四条 本会经费来源:

会费;

捐赠;

政府资助;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服务或承办政府委托事项的收入;

利息;

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五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以及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等支出。任何单位不得侵占、私分和挪作他用,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六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七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理清交手续。

第三十八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的监督。

第三十九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淄博市民政局和山东保监局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条 本会举办较大型活动,临时需要筹集经费,须经理事会批准。

第四十一条 本会社会招聘的专职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待遇,根据市场化原则,参照地市级保险机构同级工资待遇平均水平,结合国家有关规定和协会实际情况,由秘书长提出方案,报理事会研究确定。其基本养老、医疗和失业等社会保险及退休制度,按照国家、省和淄博市有关规定执行。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二条 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批准。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修改后,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十五日内,报山东保监局审查同意并报淄博市民政局核准后生效。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四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山东保监局审查同意。

第四十六条 本会终止前,需在山东保监局及有关部门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七条 本会经淄博市民政局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八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山东保监局和淄博市民政局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附 则

第四十九条 本会会徽为救生圈的变形体。救生圈是风险预防的一种重要工具,暗含保险功能。圆圈分为三段,分别代表产险、寿险和中介,又代表协会成立时发起的人保、太平洋、平安三家机构,同时圆圈代表团圆、和谐,寓意淄博保险业团结一心,前程远大。

第五十条 本章程自淄博市民政局核准之日起生效。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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