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资中县中小学学籍管理暂行规定 |
释义 | (2009年2月) 为加强我县中小学学籍管理,建立学校正常的管理秩序,全面提高教育质量,特制定本规定。 一、入学学籍 第一条 新生持录取通知书(小学、初中一年级新生持《义务教育入学通知书》)办理入学手续。 第二条 各学校统一实行学籍电子化管理,学校将入学新生的各种信息录入学籍管理系统,并于每年9月25日前,将新生所有信息全部导入学校管理系统,学校根据学籍号建立学生学籍档案,学籍号编定后,学校不得更改。 第三条 各校教导处负责建立、管理和永久保存学生学籍档案,为每个学生建立学籍卡,记载学生在校各学期的操行评语、学业成绩、奖惩、缺旷课记录、体格检查、转学、休学、复学、留级、辍学等情况。 第四条 学生原则上在户籍所在地就读,招收户籍不在本县的学生就读的全日制公办中小学校,依国家有关规定按学期收取有关费用。 第五条 全日制普通中小学不准办复读班,不准接收毕业生插班就读,也不得以其他名义变相招收复读生。 二、转学 借读 第六条 学生入学后,一般不得转学,如因父母或监护人工作变动、户籍变更、居住地址迁移或其它原因确实需要转学的,可凭有关证明向学校提出申请。学生在休学、受处分期间不予办理转学,毕业班原则上不办理转学,高三年级一律不办理转学。 第七条 转学手续在学期结束前2周至开学后2周内由学校统一办理,学生确因父母或监护人工作调动须转学者除外。各学校应严格按照电子学籍管理规定办理转学、休学、复学、留级有关手续。 第八条 义务教育阶段要求转学的学生,先向转出学校提出申请,在学籍管理网上打印由四川省教育厅制定的《四川省中小学学生转学证明表》一式三份,交转入学校和转入地教育行政部门签出意见后,由转出学校在学籍网上提交转学申请,再将《四川省中小学学生转学证明表》交教育局领导签字后办理转学手续,转学证书一经开出该生的学籍即予注销,学籍档案一并转出。 第九条 高中阶段学生转学(同级学校之间学生可相互转学,职级高的学校学生可向职级低的学校转学)先向转出学校提出申请,打印《四川省中小学学生转学证明表》一式四份交转入学校和转入学校教育行政部门签出意见后,交县教育局教育股审核;外省要求转入我县高中就读的,还要提供本人及家长(或监护人)的户籍证复印件、家长(或监护人)工作单位证明,送县教育局教育股审核,分管领导审签,并统一报市教育局审批。转出申请经县教育局审批后,转学证书一经开出,该生在该校的学籍即予以注销,学籍档案一并转出。 第十条 学校不得无故拒收义务教育阶段招生范围内的转学学生,也不得接收没有转学手续的学生。 第十一条 高中借读生按省教育厅《关于普通高级中学学籍管理规定》办理。 三、休学 复学 退学 第十二条 学生因病或其他特殊情况无法继续坚持学习,因事因病请假时间累计超过全学期二分之一者 ,经学生本人和家长提出休学申请,附县级以上医院的休学证明及病历、检查报告单或有关证明材料,经班主任签署意见,教导主任审核,报校长批准,报县教育局分管领导审核签出意见后,方可办理休学手续。严禁假借休学搞变相留级或插班重读。 第十三条 学生休学,由学校发给休学证书,休学期为1年。休学期满,学生应在休学期满前2周,由本人和家长向学校提出复学申请,经学校批准后,由学校根据其实际学历程度,编入相应年级。学校应在学籍网上提交复学申请,报县教育局审核。 休学期满仍不能复学的,应在休学期满前半个月内由学生家长持县级以上医院或家长所在单位证明向学校申请继续休学。学生休学期满,未提出继续休学申请又不复学的,按旷课处理。 第十四条 义务教育阶段的学生必须学满规定年限,中途不得退学。 高中学生因特殊情况要求退学的,由本人和家长提出申请,教导主任审核,校长批准,报县教育局备案。退学学生由学校发给肄业证书,学生退学后,学籍自动注销。 第十五条 高中学生具有下列情况,视为自动退学,不发给任何证书和证明。 (一)休学期满无特殊情况逾期 1 个月未来校复学或不办理续休手续的; (二)一学期内旷课累计 6周或连续旷课4周的。 四、升级 留级 第十六条 学校应建立和健全升级、留级制度。 学生的学年成绩是决定学生升、留级的依据。学期成绩按平时成绩占30%,期中考查成绩占30%,期未考查成绩占40%的比例评定学科成绩。学年成绩按该学年度上学期期未成绩40 %,下学期期末成绩60%的比例评定学科成绩。成绩及格的学生,准予升级。成绩不及格的学生,经补考仍不及格的,则严格按1%以下控制留级面,依总分从低到高确定留级对象。 第十七条 义务教育阶段应积极创造条件取消留级制度。 毕业班学生不得留级。义务教育阶段学生每生留级次数不得超过2次。 五、奖惩 第十八条 对品学兼优的学生应予表彰奖励。学生的奖励分为优秀学生奖、优秀学生干部奖、单项奖等。校级以上的奖励均记入学生档案。 省、市级“优秀学生”及“优秀学生干部”的评选工作于每年 4 月份进行。 第十九条 对犯有错误的学生,要坚持耐心教育,做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热情帮助他们改正错误,必要时可进行适当的批评或警告处分。对极少数错误较严重的高中学生,可分别给予严重警告、记过、记大过、留校察看 (时间一般为半年 ) 等处分;对屡教不改,影响特别坏的学生可以勒令退学,开除学籍。 第二十条 对学生的处分要慎重,勒令退学、开除学籍由学校提出,报市教育局审批、备案。受严重警告、记过、记大过、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经过一段时间的教育,能深刻认识错误,确有进步的,应撤销其处分。 第二十一条 义务教育阶段不得勒令学生退学,不得开除学生。 第二十二条 凡给予记过以上处分的学生,其处分决定应放入学生档案。撤销处分后,将其处分决定和有关材料,从学生档案中退出,连同撤销处分的决定存入学校文书档案。高中毕业生政审材料,应如实填写学生在高中阶段何时受何种处分及何时撤销处分的情况。 六、毕业 第二十三条 学生在校学习期满,达到以下要求者,准予毕业,发给毕业证书。 小学生修完规定课程且成绩合格者。 中学生在校学习期满,符合以下条件: 1. 思想品德合格(含学习期间受过处分已撤销者)。 2. 高中毕业会考各科成绩及格(含补考及格),初中毕业考试各科平均成绩及格。 3. 取得体育锻炼合格证书。 4. 按规定参加了劳动和社会实践活动。 初中毕业发给毕业证书,同时发给九年义务教育证书。 第二十四条 小学生修完规定课程,但语文、数学两科平均成绩不合格者,发给肄业证书。 初中、高中毕业班的学生达不到第二十三条提出的要求者,发给肄业证书。对因故虽未修完初中课程,但修业年限已满规定的九年义务教育年限者,发给肄业证书和九年义务教育证书。 七、其他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适用于资中县内所有的中小学,由县教育局教育股负责解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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