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专利法、商标法修改专题研究 |
释义 | 基本信息作 者: 中国社会科学院知识产权中心,中国知识产权培训中心 编 出 版 社: 知识产权出版社 ISBN: 9787802473751 出版时间: 2009-06-01 版 次: 1 页 数: 514 装 帧: 平装 开 本: 大32开所属分类: 图书>法律>民法 内容简介《专利法商标法修改专题研究》是本次研讨会的论文集,分“专利法修改专题”“商标法修改专题”和“驰名商标专题”三个专题呈现在读者面前,《专利法商标法修改专题研究》具有一定的学术价值,对研究专利法和商标法修改中相关问题的读者大有裨益。2007年11月,中国法学会知识产权法研究会、中国社科院知识产权中心和中国知识产权培训中心联合主办了“专利法、商标法修改中的相关问题研讨会”。 目录【专利法修改专题】 遗传资源来源披露要求与我国《专利法》的修改 略论专利权的授权后救济——以美国专利法上的“权利重授”制度为中心 实用新型报告检索制度的实施与完善 外观设计专利权授予标准的完善 专利无效宣告及诉讼程序法律问题研究 专利默认许可问题研究——从一起药品发明专利侵权案谈起 论专利强制许可制度的完善——以《专利法》第三次修改(送审稿)为分析蓝本 关于专利产品的修理问题 国家财政资助科研项目所产生的发明创造 归属研究——兼论《<专利法>修订草案(送审稿)》第9条 国家财政资助完成的发明创造专利权归属研究 【商标法修改专题】 《》第三次修改重大问题研究 对《商标法》第三次修订中完善商标使用制度的建议 论我国商标法相对理由审查制度的改革问题 商标“抢注”行为的法律透析——兼论《商标法》的修改 论未注册商标的保护——比较法上的观察与思考 评述《商标法》修改稿对未注册商标的保护 商标退化研究——兼谈商标退化的立法建议 涉外定牌加工中的商标权问题 论商标间接侵权 从“鳄鱼”商标之争看如何计算商标国际注册的争议期——从“鳄鱼”商标行政争议案谈起 网络商标侵权问题研究 网络游戏注册商标侵权的司法保护 论我国商标法中商标确权机制的合理重构 我国《商标法》第三次修订应把传统名号纳入保护范围 【驰名商标专题】 驰名商标认定相关问题探讨 驰名商标保护制度完善——从泉州现象谈《商标法》修改 我国驰名商标司法认定与保护问题研究 关于司法认定驰名商标问题的思考 广东省司法认定驰名商标的调查与思考 建立统一的驰名商标认定制度 中日驰名商标保护比较研究 专利法、商标法修改中的相关问题研讨会综述 序言中国现代知识产权制度的发展,已经走过了将近三十年的历程。其中,《商标法》自颁布实施之后,经过了1992年和2001年的修订;《专利法》自颁布实施之后,经过了1992年和2000年的修订。目前,这两部法律又在进行第三次修订。正是由于这样的原因,中国法学会知识产权法研究会、中国社会科学院知识产权中心和中国知识产权培训中心,于2007年11月联合主办了“专利法、商标法修订中的相关问题研讨会”,深入探讨了两部法律修订中的有关问题。 研讨会共收到论文40篇,其中39篇编入年会的文集,19篇进行了大会交流。研讨会结束后,会议组织者又选择了其中的29篇论文,请作者进一步修改,准备编纂一本论文集。除此之外,会议的组织者还在会后收到了一些有关专利法和商标法修订的文章,挑选其中的两篇,再加上研讨会的“综述”,就有了呈现在读者面前的这本文集。为了便于读者阅读,会议组织者还将有关的论文纳入了三个专题之中,即“专利法修改专题”“商标法修改专题”和“驰名商标专题”。 《专利法》和《商标法》的前两次修订,都是伴随着某种外来压力而进行的。例如,1992年修订《专利法》和《商标法》,是因为中关两国签订了保护知识产权的谅解备忘录,中国必须修改法律而履行自己的承诺。又如,2000年修订《专利法》、2001年修订《商标法》,是为了让这两部法律与TRIPS协议一致起来。 文摘三、“权利重授”制度中的衡平机制 由于专利申请文件是“最难以精确撰写的法律文件之一”,因而其中存在某些错误和缺陷具有某种必然性。这种发生错误的必然性是建立“权利重授”制度的逻辑起点。或者说,正是为了矫治这些不可完全避免的错误,以免除专利权人所遭受或可能遭受的“明显的不公正”,专利立法才依据衡平原则建立了在专利授权后救济专利权人的“权利重授”制度。 但是,“矫枉”须防“过正”,救济权利人的目的在于使之获得其应得利益,而不在于使之获得原本并不属于他的利益,更不允许权利人借救济之机攫取、损害本属于他人的利益,前者不应被忽视或漠视,后者也同样不能被置之度外,衡平的要旨正在于使各相关利益主体各得其所。尤其在某项权利产生之后,本已划出权利人与其他非权利主体之间各自的利益边界,即该权利范围内的利益由权利人专有,他人不得侵犯,而权利范围外的利益则由权利人以外的各主体享有,权利人同样也不得非法攫取。 还应特别指出的是,某项权利确立之后,权利人以外的各主体对由此划定的利益边界必然形成某种“信赖”。这种信赖首先是遵守法律、尊重权利人权利的题中应有之义,同时也是上述各主体合法安排自己未来行为的前提,由此也就产生了相应的“信赖利益”。保护这种信赖利益不仅对建立、维持健康的经济秩序特别重要,对维护法律的权威性(在此突出表现为权利的公信力)、建立法治秩序也同样不可或缺。如果任由权利人损害这种信赖利益,各非权利主体将丧失依法预测自己行为后果的机会,从而也将失去对法律、对权利的信任和尊重,同样可能滋生、助长“权利虚无”的观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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