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专利代理人考核委员会章程 |
释义 | (1986年6月11日) 第一章 总则一、根据《专利代理暂行规定》第七条,组成专利代理人考核委员会(以下简称“考核委员会”)。 二、考核委员会的任务是根据中国实际情况,通过考核建立一支合格的专利代理人队伍,推动我国专利事业的发展。 三、考核委员会依法负责下列工作: (1)对申请登记为专利代理人的人员进行考核; (2)取消专利代理人资格; (3)在业务上监督和指导专利代理工作。 第二章 考核委员会的组成四、考核委员会的组成单位为:中国专利局、司法部、中国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国家教育委员会和北京市专利管理局等。 五、考核委员会成员应当关心专利事业、熟悉专利业务、办事公正,具有监督和指导专利代理工作的能力。 六、考核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副主任委员若干名,由考核委员会全体会议推选产生。 七、考核委员会组成单位的变更、增减,应经考核委员会成员提出后,由考核委员会全体会议通过。 八、考核委员会成员的变更、增减、应经有关单位提出请求后由考核委员会全体会议通过。 九、考核委员会下设办公室,为考核委员会的办事机构,贯彻执行考核委员会的决定。办公室设主任副主任各一名及办事人员若干名。 十、考核委员会办公室主任、副主任由考核委员会全体会议确定。 第三章 考核委员会及其办公室的工作制度十一、考核委员会全体会议,由主任委员召集并主持。主任委员缺席时,应委托副主任委员召集并主持。 十二、召开考核委员会全体会议,由办公室至少提前一周把会议内容通知各委员,并在会后整理出会议纪要发各委员和有关单位。 十三、考核委员会的决议,应经半数以上的委员通过方为有效。 十四、考核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向考核委员会报告工作,提出建议,其具体任务如下: (一)负责有关专利代理人考核的具体组织工作; (二)根据考核委员会的决定对专利代理人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 (三)处理考核委员会的其它日常工作。 第四章 附则十五、本章程经考核委员会全体会议通过,于1986年6月11日起生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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