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主客户制 |
释义 | 简介宋代户籍制度。宋代户籍分为主户和客户。 主户主户,指拥有土地和资产,承担租税服役的人户,亦称税户。又分为城郭主户和乡村主户。乡村主户一句田产多寡列为五等:一等户占田“多至百倾者,少至三倾者”;二、三等户占田2倾和1倾;四等户占田约50亩;五等户占田20亩以下。主户中,三等以上又称上户,即为大、中、小地主。四、五等户则称下户,为自耕农及无地的贫苦农民。官府按户等高下摊派赋税和差役。尤其是官户、吏户这些地方上有势力的豪富人户,时称“形式户”,更依仗权势,横行乡里。宋代对官府,即品官之户还免除其应承担的大部分差役,享受朝廷的俸禄和赏赐,且另立户籍,与民户不同。 客户客户,指无土地和资产的人户,亦分城郭客户和乡村客户。乡村客户也称佃户、浮客、牛客、小客等,为乡村中的佃农,他们租佃乡村上户的田地、耕牛,受地租和高利贷的剥削。地租一般为对分制,若租人之牛,则需交纳收获物的十分之六。客户不作为地主的“私属”,是国家的正式编户,需交纳身丁税,承担劳役,受朝廷的剥削。亦常要与下户共同承担上户转嫁的服役,负担尤为沉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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