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重庆市体育舞蹈协会 |
释义 | 协会简介重庆市体育舞蹈协会成立于2000年10月18日。自2000年开始,协会每年举办一届市体育舞蹈锦标赛,2000年开始,每年举办一届全民健身交谊舞比赛,2000年在重庆市成功地举办由全国各地区参加的“全国体育舞蹈大赛”。 2003年在重庆市成功地举办由全国各地区参加的“全国交谊舞大赛”。 协会成立至今也培养了不少优秀的体育舞蹈教师和选手,在历届全国性体育舞蹈重大比赛中,获得优异成绩。 协会章程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本会定名为重庆市体育舞蹈协会。 第二条 本会是全市群众性舞蹈运动的组织机构和社会各界有关人士组成的联合性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及国家的体育工作方针、政策和有关规定,团结和依*全市体育舞蹈的爱好者和工作者,推动我市体育舞蹈的发展,提高技术水平,增进与全国的体育舞蹈组织和运动员之间的友谊与合作,为促进体育舞蹈在我市的普及和发展而努力。 第四条 本会接受重庆市体育局的业务指导和重庆市民政厅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住所:重庆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研究制定体育舞蹈运动发展规划、管理法规和训练竞赛制度;积极开展群众性体育舞蹈活动,增强人民体质,提高体育舞蹈运动技术水平; (二)审定、修改体育舞蹈运动竞赛规则、裁判法,研究制定全市竞赛计划和规程,并报体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 (三)组织全市性体育舞蹈竞赛及裁判员、教练员、运动员的培训、考核工作;并协助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做好等级裁判员、教练员、运动员的评定工作; (四)审定体育舞蹈竞赛器材设备; (五)总结交流经验,表彰先进; (六)参加或举办全国性体育舞蹈竞赛、培训、考核工作,积极参加全国体育舞蹈组织有关活动,开展省际交往和技术交流; (七)组织选派市内高水平体育舞蹈选手参加国际和国内比赛活动; (八)负责教练、运动员的省际间和国际间交流管理工作,负责教练员赴市外培训、考级的选拔和推荐以及运动员到市外训练、比赛、转会的归口管理工作; (九)按照重庆体育行政主管机关和国家体育组织的有关规定和决议,组织或委托会员单位承办全国性或全省性体育舞蹈各类比赛、培训班、表演等活动; (十)负责组织和协调体育舞蹈运动的科学研究以及挖掘和整理体育舞蹈发展史的工作。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会分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两种。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会员需有经常性的体育舞蹈运动开展。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委员会讨论通过; (三)由委员会或委员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及会员单位必须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优先权; (四)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会员及会员单位必须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通报信息,提供有关资料; (六)积极组织与推动本地区、本行业体育舞蹈运动的开展。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果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委员会或常务委员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委员会,委员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主席、副主席、秘书长; (三)审议委员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委员会的会议须有2/3位以上的委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委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委员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常务委员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常务委员会是委员会的执行机构,由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副秘书长组成,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委员会负责。 第十八条常务委员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委员会的决议; (二)提出选举和罢免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候选人名单; (三)筹备召开委员会大会; (四)向委员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常务委员会须有2/3位以上常务委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委员2/3位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常务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的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主席、法定代表、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0周岁,副主席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二条 本会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委员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三条 本会主席、副主席、秘书长任期五年。(主席、副主席、秘书长任期最长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委员会2/3位以上委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四条 本会秘书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五条 本会主席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委员会(或常务委员会); (二)检查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六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委员会或常务委员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七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八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费。 第二十九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一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二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委员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三条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 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四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五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六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委员会表决通过。 第三十七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委员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八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委员会或常务委员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九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委员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一条 本会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经委员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会的常务委员会。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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