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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征地补偿安置工作的通知
释义

渝办发〔2011〕228号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

进一步规范征地补偿安置工作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严格征地拆迁管理工作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的紧急通知》(国办发明电〔2010〕15号)、《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征地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96号)精神,以及市委、市政府对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有关要求,进一步规范征地补偿安置行为,加强征地补偿安置工作中的廉政建设,切实维护征地补偿对象的合法权益,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规范征地补偿安置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征地主体,依法实施土地征收

为确保征地补偿安置工作依法有序开展,切实保障被征地农民合法利益,必须坚持政府对土地资源的集中统一管理,严格执行土地征收管理规定。

(一)严格征地实施主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及《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征地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96号)第五条等规定,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是本行政区域内土地征收的法定主体,当地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机关)是负责组织征地的实施主体,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审查报批和组织实施征地。

(二)依法组织实施土地征收。市国土房管局主城各区分局在所在区政府(管委会)的领导下,负责组织指导所在区征地补偿工作,区政府所属征地事务机构直接承担征地拆迁补偿安置等事务性工作。其他区县(自治县)征地补偿的组织实施工作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具体事务性工作由征地事务机构承担。征地实施单位要会同有关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展征地的具体事务性工作,并负责将征地有关补偿费依法足额及时支付给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或被征地农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征地工作。被征地村(组)应积极配合做好征地补偿安置工作。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要加强对征地补偿安置工作的集中统一管理,不得违反规定委托任何社会中介机构或者指定无实施征地主体资格的园区、开发区及各类“指挥部”、“办公室”等临时机构负责征地补偿安置工作。

(三)切实维护征地政策的严肃性。各区县(自治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机关)要严格执行实施征地时的相关政策标准,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及有关单位不得违反征地实施程序提出提前交地等要求,不得擅自提高、压低征地补偿安置标准,切实维护执行征地政策的严肃性。

二、坚持依法行政,严格执行征地程序

各区县(自治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机关)和征地实施单位,必须严格依法实施征地补偿安置工作,进一步规范征地补偿安置行为,严格执行“两公告一登记”制度,公开征地工作程序,公开补偿安置标准,公开补偿安置结果,实行“阳光”操作。要充分发挥群众监督机制的作用,加大对征地补偿安置行为的监管力度,防止和杜绝腐败行为发生。

(一)认真履行征前告知程序。在征地报批前,各区县(自治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机关)应将拟征地位置、地类、面积、用途,以及补偿标准、安置途径等拟订在征收土地方案中,并以书面形式在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人口相对集中的明显位置进行张贴公告,广泛征求和充分听取被征地村组和农户的意见。

(二)认真落实调查确认程序。各区县(自治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机关)要对拟征地范围的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地上构(附)着物种类、数量等现状进行调查,调查结果要与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户和产权人确认。对征地范围内的房屋等建筑物须留全景影像作为拆迁补偿资料存档。在征地报批前,各区县(自治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机关)要告知被征地村组和农户有申请听证的权利。对当事人申请听证的,各区县(自治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依法组织召开听证会,听取被征地农民的意见。对于群众提出的合理要求,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认真研究,并按有关规定予以妥善解决。

征地告知的回执、听证笔录(或放弃听证的回执)和征地勘界成果确认资料需作为征地报批的附件材料。

(三)认真履行“两公告一登记”程序。征地批文下达后,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要按规定发布征地公告,各区县(自治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机关)要认真进行征地补偿登记,牵头编制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并发布公告,积极做好政策宣传解释工作。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农转非人员名单、房屋拆迁面积及结构、集体资产清理数量和补偿金额等内容必须进行公示,广泛接受群众监督。

(四)认真协调征地补偿安置争议。被征地村(组)和农民对补偿安置方案或标准有争(异)议的,由所在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组织协调,并按规范格式出具书面协调意见书。协调意见出现分歧的,被征地村(组)和农民可依法向批准征收土地的人民政府申请裁决。

(五)改进工作作风,严格依法拆迁。征地拆迁工作人员要深入基层,深入群众,做耐心细致的思想教育工作。对不理解、不配合征地工作的少数群众,要深入细致地做好政策宣传解释工作,并按照法律程序和有关规定妥善处理。对确需强制拆迁的,区县(自治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机关)应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三、狠抓制度落实,加强征地补偿安置资金管理

(一)严格执行征地补偿安置资金专户前置制度。各区县(自治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机关)必须设立征地补偿安置资金专用账户,严格落实“先收费,后报批”的要求,坚决杜绝补偿安置资金进入专用账户存在虚假行为,确保用地经批准后及时足额地向被征地村(组)和农户兑现支付征地补偿安置费用。在用地报批时,未将征地补偿安置费解缴到专用账户或进入专用账户存在虚假行为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将不予受理用地报批材料。

(二)征地拆迁补偿安置资金支付的原则。支付补偿安置款项时,必须要有补偿清册等书面凭据作为付款依据。各区县(自治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切实履行审查、监督职责,确保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标准合法、依据充分、程序到位。

1.对被安置人员的安置补助费用及被拆迁群众的安置、补偿款项经公示无异议的,必须由2名以上正式工作人员、审核人、有关领导签字确认后,原则上应通过银行卡(存折、存款单)方式支付。

2.对企事业单位或集体经济组织补偿的事项,须由2名以上正式工作人员提出初步意见,经审核人员、有关领导、纪检监察干部核实,再由实施征地单位主管领导召集征地补偿安置工作人员集体研究通过后实施补偿。支付补偿款项须以转账方式支付。

3.对尚无政策规定或政策规定不明确的补偿项目,必须经征地实施单位正式经办工作人员、审核人、有关领导、纪检监察干部等人员集体研究审查确认。

4.补偿安置工作实施完成后,应及时将有关征地补偿安置、资金拨付等资料整理存档。凡有遗缺的,要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5.在实施补偿安置过程中,严格执行有关规定,禁止出现未按程序、未经集体审查,违反相关规定擅自补偿的行为,一经发现将追究相关人员和领导的责任。

对违规使用资金的行为,必须认真整改,并对相关责任单位和个人作出严肃处理。凡审计不合格的,须整改到位后方能进行费用结算。

(三)严格落实监督管理制度。各区县(自治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机关)要采取有力措施,督促征地实施单位按照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及时足额的将征地补偿费用支付给被征地村(组)、个人和单位,不得延期、分期支付或拖欠费用。各区县(自治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机关)要对征地补偿安置费用的收支及发放情况进行监督,监察、审计部门要对征地补偿安置费用的管理使用情况进行有效监督。市以上重点工程征地补偿安置费用的管理使用情况要作为重点进行审计。

四、加强监督检查,促进征地实施中的廉政建设

各区县(自治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机关)和征地实施单位,要充分认识加强征地补偿安置工作中廉政建设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强化廉政措施,建立健全制度,防止和杜绝征地补偿安置工作中出现腐败行为,确保被征地农民的切身利益得到维护。

(一)切实加强征地补偿安置费用的审计和监督。各区县(自治县)审计部门要加强对征地补偿安置经费的经常性审计,对补偿安置费用收取、管理、使用等情况进行审计监督,积极预防和及时发现问题,并对审计出的有关问题依法提出处理意见。

(二)实行征地补偿安置工作督察制度。由市国土房管局会同市监察局组成督查组,采取定期、不定期方式对全市范围内正在实施的各征地项目的征地补偿安置廉政情况进行抽查,重点检查被拆迁企业、集体资产补偿等情况,发现问题及时作出相应处理。

(三)建立征地管理工作廉政建设责任制度。各区县(自治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机关)的征地补偿安置工作由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负责。对征地工作中出现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损害群众、企事业单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合法权益的行为,要追究直接责任人和相关领导的责任。对构成犯罪的,要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及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要结合实际制订征地补偿安置费用收支、管理、审核等监督管理办法或实施细则,并在本通知印发之日三个月内上报备案。

二○一一年八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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