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重庆市美容美发行业协会 |
释义 | 协会简介重庆市美容美发行业协会,原名是重庆市美容业协会,前身是成立于1994年6月的重庆美容协会(曾称重庆美容美发协会)。协会的业务主管机关是重庆市卫生局,登记管理机关是重庆市民政局(重庆市民间组织登记管理局),并接受其他市级政府部门的业务指导。协会是由重庆市美容产业的从事医疗美容和生活美容、美发护发、美体健身、美甲纹彩、化妆造型、色彩搭配和形象设计等相关的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相关产品产销单位、教育培训和咨询服务机构以及从业人员组成的地方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是依法成立的行业性社会团体法人。 重庆市美容美发行业协会是重庆直辖后全市美容产业唯一由重庆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批准注册成立的市级(省级)行业协会,也是中国美发美容协会等国家行业组织的地方工作机构。协会是党和政府联系行业的桥梁和纽带,也是广大业界人士团结协作健康发展的联系桥梁和纽带。 协会宗旨宣传并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政策,遵守社会道德规范,推行"合法经营、诚实信用、尊重知识、创新技艺、规范管理",加强行业与政府的联系,团结全行业加强自律管理,维护会员合法权益。积极为会员和行业的发展服务,推广科学健康的新项目和组织开展知识与技术的交流,加强与国内外行业的交流,培训专业技术人才,为社会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服务,促进我市美容业的健康发展。 业务范围(一)开展行业发展调研,开展医疗美容和生活美容、美发护发、美体健身、美甲纹彩、化妆造型、色彩搭配和形象设计等服务经营以及人员培训和管理的经验交流活动,促进经营管理现代化、规范化发展。 (二)开展美容美发及相关行业从业人员的技术技能水平评比和技术交流活动,促进技艺水平不断提高,激励涌现更多的专业优秀人才。 (三)组织推行行业准入的技术和管理规范,制定行规行约并组织实施,建立完善行业自律性管理约束机制,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为政府行政管理和决策提供建议:接受委托、承办有关经营条件、技术项目等评估、认证、鉴定。 (四)评选和奖励突出的优秀从业人员、服务经营企事业单位、培训咨询机构、产品产销单位。 (五)推广国内外行业的先进技艺和新项目,组织技术、管理、法规等培训,培养优秀的服务、培训、经营管理等方面的人才。向政府及有关部门和国家级行业组织推荐本市的先进企事业单位和人才。 (六)依照有关规定创办报刊和网站及出版有关书籍、音像制品。开展咨询服务,举办为会员和行业发展服务的事业。受政府委托承办或根据市场和行业发展需要,举办交易会、推广展览会等有关活动,为企业开拓市场创造条件。 (七)对会员开展法制教育和爱国主义教育,督导行业内有关单位和个人遵守法律、诚实经营、合法从业、优质服务;收集行业信息、会员意见和要求,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意见和提出合理化建议,搞好协调、维护其会员和行业的正当权益。 (八)组织会员和行业,开展有助社会文明和社会进步的公益事业及有关活动。 (九)承办政府交办的任务和为实现本协会宗旨所赋予的任务。 协会章程重庆市美容美发行业协会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协会的名称:重庆市美容美发行业协会[英文译名CHONG QING BEAUTY HAIRDRESSINGASSOCIATION]缩写[CQHBA]。 第二条:本协会的性质:本协会是由从事医疗美容和生活美容、美发护发、美体健身、美甲纹彩、化妆造型、色彩搭配和形象设计等相关的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相关产品产销单位、教育培训和咨询服务机构以及从业人员组成的地方性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是依法成立的行业性社会团体法人。 第三条:本协会的宗旨是:宣传并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推行“合法经营、诚实信用、尊重知识、创新技术、规范管理”,加强行业与政府的联系,团结全行业加强自律管理,维护会员合法权益。积极为会员和行业的发展服务,推广科学健康的新项目和组织开展知识与技术的交流,加强与国内外行业间的交流,培养专业技术人才,为社会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服务,促进我市美容业的健康发展。 第四条:本协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重庆市卫生局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重庆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本协会住所设在重庆市渝中区临江路89号27楼邮政编码:400010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六条:本协会业务范围: (一)开展行业发展调研,开展医疗美容和生活美容、美发护发、美体健身、美甲纹彩、化妆造型、色彩搭配和形象设计等服务经营以及人员培训和管理的经验交流活动,促进经营管理现代化、规范化发展。 (二)开展美容美发及相关行业从业人员的技术技能水平评比和技术交流活动,促进技艺水平不断提高,激励涌现更多的专业优秀人才。 (三)组织推行行业准入的技术和管理规范,制定行规行约并组织实施,建立完善行业自律性管理约束机制,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为政府行政管理和决策提供建议:接受委托、承办有关经营条件、技术项目等评估、认证、鉴定。 (四)评选和奖励突出的优秀从业人员、服务经营企事业单位、培训咨询机构、产品产销单位。 (五)推广国内外行业的先进技艺和新项目,组织技术、管理、法规等培训,培养优秀的服务、培训、经营管理等方面的人才。向政府及有关部门和国家级行业组织推荐本市的先进企事业单位和人才。 (六)依照有关规定创办报刊和网站及出版有关书籍、音像制品。开展咨询服务,举办为会员和行业发展服务的事业。受政府委托承办或根据市场和行业发展需要,举办交易会、推广展览会等有关活动,为企业开拓市场创造条件。 (七)对会员开展法制教育和爱国主义教育,督导行业内有关单位和个人遵守法律、诚实经营、合法从业、优质服务;收集行业信息、会员意见和要求,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意见和提出合理化建议,搞好协调、维护其会员和行业的正当权益。 (八)组织会员和行业,开展有助社会文明和社会进步的公益事业及有关活动。 (九)承办政府交办的任务和为实现本协会宗旨所赋予的任务。 第三章会员 第七条:本协会的会员种类:本协会会员分单位会员、个人会员两种。协会以单位会员为主,同时吸收部分行业内具有一定影响的专业人士作为个人会员。 第八条:申请加入本协会,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协会章程; (二)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和维护行业利益的意愿; (三)在本协会的业务工作涉及的范围内具有一定的影响,声誉良好; (四)单位会员应具有合法的服务、经营和培训许可、证件,且依法执业的单位。 (五)个人会员应是具有高级国家职业资格(相应职称)的个人素质良好的专业从业人 员、经营管理人员。 第九条: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和相关资料,填写会员登记表; (二)经本协会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登录入本协会会员名册,发给会员证牌。 第十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协会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协会组织活动的权利,获得本协会提供的优先权和优惠权; (三)请求本协会帮助、维护自己的正当权益; (四)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由、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会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协会章程,执行本协会的决议决定; (二)维护本协会的合法权益,带头维护行业的利益和声誉; (三)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信息及有关资料; (四)完成本协会交办的有关工作; (五)按规定及时交纳会费。 第十二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一年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或不履行义务或有严重违反国家法律的行为或有影响本行业声誉和发展的严重不良行为,经本协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取消其会员资格。 第四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本协会的最高权利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会员代表大会每届最长不超过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情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理事会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决定须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理事会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2/3),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九条(理事会职权)第(一)、(三)、(五)、 (六)、(七)、(八)、(九)、(十)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决定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会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常务理事会至少每季度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本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纪守法,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协调能力较强; (三)身体健康,能胜任正常工作,且热心从事协会管理工作; (四)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六)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5岁。 第二十五条: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主管单位审查并经市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5年,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主管单位审查,并经市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本协会会长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报主管单位审查并经市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决定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员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和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费。 第三十二条: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资产和有关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三条: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按规定采取回避原则聘任),会计不得 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和离职时, 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四条: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 第三十五条: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市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六条: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七条:本协会专职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八条:对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九条: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条: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一条: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并报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二条:本协会终止前,须在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三条:本协会经市社协和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四条: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五条:本章程经2008年9月16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六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协会理事会。 第四十七条:本章程自重庆市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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