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重庆市经委直管学校绩效目标考核实施办法(修订版) |
释义 | 重庆市经济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经委直管学校绩效目标考核实施办法(修订版)》的通知 发文单位:重庆市经济委员会 文 号:渝经发〔2008〕63号 发布日期:2008-6-13 执行日期:2008-6-13 各直管学校: 现将《重庆市经委直管学校绩效目标考核实施办法(修订版)》印发给你们,望你们严格按照有关规定,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认真贯彻实施。 特此通知 二OO八年六月十三日 重庆市经委直管学校绩效目标考核实施办法(修订版) 根据市经委党组关于进一步深化委直管事业单位改革,激励和充分调动委属学校党政主要负责人的积极性,全面促进学校的建设和发展的要求,努力为我市工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培养和造就大批高技能实用型人才。直管学校的年度绩效目标考核工作已经实施三年,起到了很好的激励效果。为进一步提高考核质量和增强实效性,经研究,特制定委直管学校党政主要负责人绩效目标考核实施办法(修订版)。 一、考核范围 委属学校党、政主要负责人(校长、书记)。 二、考核依据 依据年度考核目标、签订的目标责任制和各单位完成当年工作目标任务情况以及单位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等进行考核。 三、考核指标及基础分值 1.领导班子建设和党的建设工作(20分)。 2.能力建设和学生安置工作(40分)。 3.资产财务管理和学校创收情况(25分)。 4.安全保卫和后勤保障工作(15分)。 四、计划申报及考核方式 1.每年年初,由各学校申报当年的目标考核计划,经市经委相关处室共同审核,报委领导审定后,和各学校签署当年的目标考核责任书。 2.在次年的3月份前,由组织干部处会同教育培训处和企业处对各学校党政主要负责人完成年度目标计划任务情况进行检查考评,并综合提出考评和奖励意见,报委党组审定。 五、奖评办法 1.凡考评基础分在90分(含90分)以上的单位,视其考核期内在校生规模,按2000人以下、2001~3000人、3001~4000人、4001~6000人、6001人以上五个档次,分别给予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2万元、3万元、4万元、5万元、6万元的基础奖励。超额完成年度目标考核任务的,每增加1分,基础奖励增加1%,但奖金总额不得超过10万元。未完成年度目标考核任务或考评总分在100分以下的单位不参加计奖。奖励计算公式为: 奖励金额=基础奖励+(加分分值×基础奖励×1%) 2.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实行一票否决,取消奖励资格: ⑴ 学校党政主要负责人在当年工作中有重大失误、严重违反廉政规定、受纪律处分等; ⑵学校发生重大群体食物中毒、重大安全责任事故或其它原因造成重大伤亡事故; ⑶学校未按规定报有关部门(单位)审批,存在乱集资、乱投资、乱担保等违规行为。 3.根据有关规定,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视其所承担的责任大小,酌情按一定比例计发: ⑴ 党政主要领导年度考核1人(含1人)以上被评定为基本称职及以下或领导班子年度考核被评定为一般及以下等次; ⑵ 学校发生群殴打架事件或安全责任事故造成学生伤亡; ⑶ 发生其它事故,造成不良社会影响。 4.考核分数:基础分为100分,加减分以实际加减分分值为准。 5.现任领导班子其他副职成员的奖励,由各单位参照本办法自行确定,具体奖励额度按正职的60%-80%(不含正职获个人优秀或奖励的加分),人均不超过70%计发。 本修订办法从下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重庆市经委直管学校年度绩效目标考核评分表(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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