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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 重庆市安全生产目标考核办法
释义

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的意见》(国发〔2011〕40号)和《重庆市安全保障型城市发展规划》(渝府发〔2011〕52号),有效预防各类安全生产事故尤其是较大以上事故的发生,制定《重庆市安全生产目标考核办法》。该《办法》于2012年2月9日由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以渝办发〔2012〕38号印发。《办法》共11条,由重庆市人民政府安委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安全生产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

渝办发〔2012〕38号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重庆市安全生产目标考核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二年二月九日

重庆市安全生产目标考核办法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的意见》(国发〔2011〕40号)和《重庆市安全保障型城市发展规划》(渝府发〔2011〕52号)等文件精神,按照市政府关于全市安全生产年度工作部署要求,有效预防各类安全生产事故尤其是较大以上事故的发生,全面完成全市安全生产各项目标任务,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政府对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北部新区、万州经开区、万盛经开区、双桥经开区管委会和市政府安委会成员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目标考核。考核工作由市政府安委会办公室组织实施,考核结果由市政府办公厅予以通报,对工作成效突出的有关单位和人员予以表彰奖励。

第三条 安全生产目标分为安全生产控制指标和安全生产重点任务两类。

安全生产控制指标:根据国务院安委会下达给我市的控制指标,结合市政府安全生产年度工作目标分解下达(控制指标下达测算方法见附件)。

安全生产重点任务:按照市政府安全生产年度工作部署要求分解下达。

第四条 考核采取评分制,满分为100分。其中安全生产控制指标考评分为55分,安全生产重点任务考评分为45分。采用逐项扣分方式,每项扣分直至该项标准分扣完为止。

(一)安全生产控制指标考评分(满分55分)。

1.综合死亡人数考评分(满分10分)。没有超过控制指标的,得10分;超过控制指标的,超出部分每死亡1人扣1分。

2.较大事故起数考评分(满分30分)。没有超过控制指标的,得30分;超过控制指标的,每超过1起扣15分。

3.非法生产经营建设事故考评分(满分5分)。发生非法生产经营建设事故,每死亡1人扣1分。

4.重特大未遂事故考评分(满分5分)。每发生1起重特大未遂事故扣1分(重特大未遂事故是指造成1―2人死亡且10人以上重伤的事故,或者紧急疏散500人以上的事故)。

5.指标降幅或结余考评分(满分5分)。综合控制指标降幅占2分,较大事故控制指标结余占3分。年度综合死亡人数与控制指标相比,降幅最大的得2分,其余按比例得分。较大事故控制指标是1起的,没发生得3分;控制指标是2起的,少发生1起得2分,没发生得3分;控制指标是3起的,少发生1起得1.5分,少发生2起得2.5分,没发生得3分。

(二)安全生产重点任务考评分(满分45分)。

按照年初下达的安全生产重点任务,市政府安委会办公室按照评分标准对完成情况实施考核。

第五条 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一票否决”:

(一)发生重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

(二)较大事故起数超过控制指标1倍以上(不含1倍)的;

(三)考核得分60分(不含60分)以下的;

(四)瞒报、谎报、漏报或故意拖延事故报告的。

第六条 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北部新区、万州经开区、万盛经开区、双桥经开区管委会和市政府安委会成员单位的考核。根据安全生产控制指标和重点任务完成情况,经统一组织考核,分别评定为安全生产目标考核优秀单位和达标单位。

第七条 安全生产控制指标统计数据自上一年12月21日起至当年12月20日止,报送时间截至当年12月21日。如果当年12月21―31日发生较大及以上事故,则纳入当年考核。

第八条 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北部新区、万州经开区、万盛经开区、双桥经开区管委会和市政府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应将目标任务分解落实到各自的有关部门和单位。

第九条 市政府安委会要强化过程考核,及时掌握全市安全生产目标任务完成进展情况。要加强对安全生产目标考核的组织领导,确保考核工作公开、公平、公正。

第十条 市政府安委会办公室根据本办法制定安全生产目标考核表彰奖励实施细则。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政府安委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附件:全市安全生产控制指标下达测算方法

附件

全市安全生产控制指标下达测算方法

一、区县(自治县)、经开区安全生产控制指标下达测算方法

(一)安全生产事故综合死亡人数控制指标。

1.按照近5年综合死亡人数平均数和近5年综合控制指标平均数各占50%之和下降一定幅度,下达安全生产综合控制指标。

2.下降幅度结合国务院安委会下达给我市的综合控制指标和市政府安全生产工作目标确定。

3.近5年死亡人数统计中,一次死亡30人以上特别重大事故死亡人数按30%计算,一次死亡10人以上重大事故死亡人数按50%计算。

4.安全生产综合控制指标不得超过上一年控制指标数。

(二)较大事故控制指标。

1.近5年较大事故平均起数小于1起(含1起)的,较大事故控制指标数下达1起。

2.近5年较大事故平均起数大于1起、小于3起的,按四舍五入方法取整下达较大事故控制指标。

3.近5年较大事故平均起数大于3起(含3起)的,较大事故控制指标数下达3起。

二、市政府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安全生产控制指标下达测算方法

(一)安全生产事故综合死亡人数控制指标。结合国务院安委会下达的指标和市政府安全生产工作目标下达。

(二)较大事故控制指标。结合近5年较大事故平均起数和市政府安全生产工作目标下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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