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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 重庆企业联合会
释义

协会简介

1982年2月1日,重庆市企业联合会的前身重庆市企业管理协会成立。1992年,重庆市企业家协会成立。重庆直辖后,2005年4月29日和2006年6月9日,重庆市企业联合会、重庆市企业家协会和重庆市工业经济联合会(以下简称重庆企联)相继宣告成立,实行三会一体的管理和服务模式。它标志着重庆直辖后,以我市各行各业、各类企业、企业家、行业协会为主体,吸收专家,学者、经济综合部门和有关社会团体参加的全市性、综合性的经济类响影力最大的社团联合组织,开始了一个新的里程。

29年来,重庆企联在重庆市委、市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在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中国工业经济联合会的有力指导下,在重庆市经信委、市国资委、市民政局等市级部门的大力支持下,在会员单位的积极参与下,秉承“为政府、企业、企业家服务”宗旨,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为党和政府高层决策谏言献策,为各行业、企业的改革发展提供务实性服务,充分发挥政府与企业、企业与企业、企业与社会的桥梁和纽带作用,主要开展:①企业家评优。开展重庆市优秀、杰出企业家评选、表彰活动,推荐全国优秀企业家。②企业100强/500强排序。开展重庆企业100强的排序,推荐中国企业500强。③管理创新成果。评审重庆市(推荐全国)企业管理现代化创新成果,并组织推广。④雇主工作。代表重庆市雇主(企业家)组织参与重庆市劳动关系三方协调机制,整体参与地方性劳动法规的修改,维护行业和企业的合法权益。⑤承办全国管理咨询师执业水平和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的考试、注册及培训,全国高(中)级职业经理人培训与认证工作。⑥现代企业管理知识更新培训,承担企业中高级管理人员的继续教育与培训。⑦政企“桥梁”,帮助政府调研究,反映企业诉求。⑧开展企业文化建设活动,企业管理咨询活动。⑨推进企业履行社会责任与可持续发展;创建企业品牌,促进企业诚信与公平贸易等宣传活动。⑩中国工业大奖培育、受理与推荐工作。企业评价,总结各行各业、企业在改革发展中的新经验、新典型、新成就、新创造,扶持企业做大做强。

为进一步拓展品牌服务职能,2008年重庆企联下设企业文化研究分会、管理咨询委员会,整合重庆市企业法律工作协会资源,帮助企业维权,为企业提供法律服务。

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团体的全称为“重庆市企业联合会”(英文名称:CHONG QING ENTERPRISES CONFEDERATION),是经重庆市人民政府批准,向民政部门依法注册登记的全市性社团法人组织 。

第二条 本会是以本市各类企业和企业家为主体,吸收专家、学者、经济综合部门和有关市级社团参加并联合广大企业、企业经营者自愿结成的全市性、综合性的社团联合组织。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坚持党的基本路线,以邓小平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和 “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为指导,依照国家法律、法规, 团结、联合企业界和社会各界,发挥在政府与企业、企业与企业、企业与社会间的桥梁纽带作用。

第四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部门重庆市经济委员会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重庆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与监督。

第五条 本会的会址,设在重庆市渝中区。

第二章 任 务

第六条 为企业、企业家提供培训、咨询、信息和改革管理经验交流、企业文化建设、企业诚信评价、企业品牌宣传等方面的服务。

第七条 代表雇主(企业、企业家)为一方,参加重庆市协调劳动关系三方协调机制的工作。为社会稳定,建立和谐社会劳动关系积极参与活动。

第八条 进行全市性的各类企业经济实力的企业排序和综合分析,宣扬企业做大做强的企业形象。

第九条 推进企业管理现代化,组织、总结、评定和推广企业管理创新成果,向全国推荐国家级的企业管理创新成果。促进企业走向国内外市场。

第十条 组织评选和表彰市级优秀企业和创业优秀企业家,向全国推荐国家级的创业优秀企业家和优秀企业。

第十一条 反映企业和企业家的意见和要求,承担政府和有关部门委托的工作。

第十二条 组织中外企业与中外企业家的双向交流活动,发展与有关团体和组织的合作关系。

第十三条 密切与区、县和全市行业性协会的联系,发挥企业联合系统的整体优势,指导我市区、县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工作,发挥协会网络整体功能作用。

第十四条 加强自身建设,坚持“自立、自治、自养”的发展方针。本会是非营利性的社团法人组织 。

第三章 会 员

第十五条 承认本会章程,履行会员义务的均可申请成为本会会员。

第十六条 各行业、各种所有制企业,依法登记注册的企业和全市行业性和专业性的社团和其他有关的法人团体或组织均可申请加入本会。

第十七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填写入会申请表,经本会秘书处批准,由本会发给会员证。

第十八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有本会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参加本会组织的活动。享受本会提供的服务。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九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的决议。关心和支持本会的工作,承担本会委托的事项。向本会提供有关情况、信息、统计数据和和其它相关资料。按规定交纳会费。

第二十条 会员不遵守本会章程, 两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可视情节轻重,视为自动退会并追回会员证。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二十一条 本会的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每五年召开一次,必要时,经常务理事会决定,可提前或延期举行。会员代表大会行使以下职权:

1、 审议批准上届理事会工作报告;

2、 聘请名誉会长、名誉副会长、顾问;

3、 推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4、 选举理事会常务理事、理事;

5、 修改章程;

6、 审议财务收支报告;

7、 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或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五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

第二十六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并对理事会负责,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以下职权:

1、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的决议;

2、协商确定常务理事;

3、审议批准年度工作计划;

4、确定提交理事会审议的议案 ;

5、审议批准设立和调整专业委员会的议案 ;

6、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7、根据会员提名,增补或调整理事会有关领导成员。

第二十七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八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

第二十九条 设立会长办公会议,由会长主持或者经会长委托的专职副会长主持。在常务理事会闭会期间,会长办公会议行使的主要职权是:

1、讨论决定理事、常务理事及秘书处领导成员的调整议案;

2、批准副秘书长以及其它机构中层干部的聘任;

3、决定和组织召开常务理事会会议;

4、确定提交常务理事会审议的议案;

5、确定本会工作、经营等机构的设置和批准各机构内部管理制度;

6、研究处理急需处理的重大事项。

第三十条 秘书长全面负责本会的日常工作。其主要职责是:执行会长办公会和常务理事会的决定,核准申请入会会员,研究开展为企业服务的活动。

第三十一条 本会法人代表由专职副会长兼秘书长担任,但一人不得担任两个组织的法人代表或兼任其它社团的法人代表。

第三十二条 本会设专职副会长一人,协助会长开展工作。

第三十三条 秘书处是本会的常设工作机构,实行会长领导下的秘书长负责制,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1、 全权负责秘书处日常具体工作;

2、 组织实施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议决议;

3、 根据工作需要,经秘书处领导研究,并经会长办公会议批准,确定秘书处内部机构设置中层干部的聘任;

4、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并报会长办公会议批准;

5、 向会长办公会议提名副秘书长的任用名单;

6、 处理会长授权的其他事务。

第五章 经费和资产

第三十四条 本会经费来源。

1、按财政部门和民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收取会费;

2、捐赠;

3、服务收入;

4、政府资助;

5、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五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六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七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资产管理部门的监督。

第三十八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重庆市经济委员会和重庆市民政局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九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机关、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由本会自行决定。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一条 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常务理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第四十二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经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

第四十三条 本会的分立、合并或者解散须终止时,由常务理事会提出动议,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部门及有关机关指导下依法清算。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经社团管理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终止。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会章程经二00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常务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重庆市民政局核准之日起生效。

领导班子

名誉会长: 黄奇帆、童小平、胡健康、吴家农、刘 文、陈万志、金 烈

名誉副会长: 廖庆轩、崔 坚、吴 冰

高级顾问: 王 平、李山林、涂经平、彭小民、王玉祥、滕宏伟

范光明、何 为、王安石、冉崇伦、马奇昌、张 果

张宗清、郭 翔、江来喜、刘 剑、陈锡洪、高绍先

卢国纪

会 长: 陈之惠

副会长: 张祥明(重庆市企业家协会法定代表人)

王先权(重庆市企业联合会法定代表人)

孙能义(重庆市工业经济联合会法定代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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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3 12:43: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