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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 钟山区综合应急救援专家组管理规定
释义

为规范应急救援专家组(以下简称专家组)专家决策咨询管理工作,发挥专家在预防和处置突发事件中的技术咨询及指导作用,确保专家组相关研究和咨询工作的有效开展,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专家组由灭火救援、地震地质、电力电气、医疗卫生、防爆排爆、环境自然灾害、气象气候、化工、建筑、工程、机械、心理和特种设备等13个领域的专家学者组成。

第二条 遴选的专家组人员应有广泛的代表性,具备以下资格: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有较强的政治素质,愿意参加专家组工作并遵守专家组工作规则。

(二)具有丰富的实际工作经验,有较高的学术水平、业务知识和实践经验,熟悉本学科、本专业领域的国内外工作动态,具有中级以上技术职称,在某一技术领域中有较大影响,在同行专家中有较高的威信和组织协调能力。

(三)有良好的科学精神和学术道德,工作认真负责,坚持原则,办事公正,不受部门(单位)及个人利益影响;能集思广益,善于听取各方面意见,作风正派,团结同志,合作共事。

(四)身体健康,年龄适宜,在精力和时间上能够保证参加专家组的相关工作和活动。

第三条 专家聘任程序

(一)专家所在部门(单位)或其本人通过所在部门(单位)向区综合应急救援大队推荐或自荐。

(二)区综合应急救援大队根据应急救援工作需要,提出专家组成员推荐名单和初步审核意见,发给拟选专家填写《钟山区应急救援专家组成员申请审批表》。

(三)本人填写相关表格并提供有关材料,经所在部门(单位)签署初审意见后报区综合应急救援大队。

(四)区综合应急救援大队研究复审批准后,颁发专家聘任书和专家证。并对聘任专家进行建档立卡,建立联络平台信息。

(五)专家聘任期限为3年,聘期结束后,经审查合格者,可以续聘。

根据工作需要,经区综合应急救援大队报请区人民政府同意,可以适时增补专家。

第四条 专家组成员的评聘、考核和管理

(一)区综合应急救援大队负责建立专家组成员数据库,记录专家相关信息并实施动态更新;承办专家组成员的聘任、发证、考核和换届工作;安排专家执行任务或参加有关活动;组织学术交流和技术培训工作,向专家提供国内外有关资料和信息;及时向专家通报有关应急救援情况,对专家提出的咨询意见和工作建议进行研究和吸纳;组织召开专家组全体会议、专家组代表会议和专题工作会议;指导和整理专家组制定工作计划、编写论文集和相关报告;组织研究解决专家提出的应急救援工作重大问题或专题报告。

(二)建立专家工作考核制度。对专家组的考核按照届期进行,主要考查专家组履行职责情况。对专家组成员个人的考核按照年度进行,主要考查专家个人履行各项工作职责时的客观公正性、遵守纪律情况、参加活动时间及完成工作的数量和质量等,并填写《专家年度工作考核表》。

(三)对专家实行专家所在部门(单位)和区综合应急救援大队双重管理,以专家所在部门(单位)管理为主,区综合应急救援大队负责具体联络工作。区综合应急救援大队召开专家工作会议、组织专家集体活动或选派专家执行任务时,应通过专家所在部门(单位)通知专家本人;特殊情况,区综合应急救援大队可直接通知专家本人,专家在接受任务的同时,应向所在部门(单位)报告。

第五条 专家组的工作内容是为全区应急救援工作提供决策建议、专业咨询、理论指导和技术支持。

(一)根据有关工作安排和课题研究计划,开展或参与调查研究。每名专家组成员每年至少提供一篇关于应急救援相关领域的调研文章,用以指导全区应急救援工作。

(二)参与应急救援立法调研,参加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规范、政策的研究、草拟和论证工作。

(三)为应急救援发展规划、年度计划提供技术支持,并对规划和计划进行论证和审查。

(四)参与对特别重大或重大突发事件进行分析研判,必要时参加应急处置工作,提供决策建议。

(五)参与应急救援教育培训工作及相关学术交流与合作。

(六)参与突发事件预防性项目的项目评价、技术检测和成果审查,提出审查意见和结论。

(七)为应急救援各类数据库建设提供指导。

(八)办理区人民政府或区综合应急救援大队委托的其他工作。

第六条 专家组工作程序

(一)每年召开一次专家组例会(专家研讨会),研究全区应急救援工作,主要听取专家有关建议。当工作需要或遇有突发事件时,随时召开专家会议。

(二)区综合应急救援大队选派专家执行任务时,专家携带专家证按时抵达指定地点执行任务。

(三)专家完成工作任务后,应向区综合应急救援大队写出书面报告。

(四)有关部门(单位)聘请专家组成员执行应急救援方面任务时,需征得区综合应急救援大队的同意。

第七条 以专家组名义开展工作并形成研讨意见、评审结果和论证结论等时,由区综合应急救援大队报送区人民政府有关领导或送有关部门(单位);专家组工作情况以及有关调研报告和学术论文等,由区综合应急救援大队视情况推荐在相关刊物刊发。

第八条 专家成员在受聘期间,因工作需要调离本岗位,或离开本区30日以上、或由于身体状况等原因,不能正常履行专家职责的,应及时报区综合应急救援大队备案。离开半年以上的,区综合应急救援大队视情况及时进行专家组成员的增补和调整。

第九条 专家组履行各项工作职责时应坚持科学客观、实事求是的原则,并严格遵守有关保密纪律。

第十条 专家在受聘期间,如有以下情况,区综合应急救援大队可单方解聘并通知其本人,视情况予以通报。

(一)个人能力不足,不能胜任工作。

(二)不履行职责,不服从管理,违反纪律,无故不接受指派任务。

(三)在执行任务期间,工作不负责任,违反科学,违背客观事实,导致两次以上向有关方面提供有失公允或错误意见结论。

(四)擅自以专家组名义从事不正当活动。

(五)其他违反规定行为。

第十一条 区综合应急救援大队承担专家组秘书工作职责,负责组织安排专家组日常工作。在专家所在部门(单位)设立联络员,负责专家与区综合救援大队日常联络工作。

第十二条 专家开展应急救援工作活动期间,可领取适当的劳务费。劳务费及活动期间的差旅费,由区综合应急救援大队或任务、项目提出方(受益方)提供。

第十三条 区综合应急救援大队研究提出专家组年度工作安排建议和经费预算,经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向区财政局专项申请并负责经费管理。

第十四条 本工作规定由区综合应急救援大队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工作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一○年七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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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4 4:16: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