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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 钟山区区直单位和镇乡街道工作目标管理暂行办法
释义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目标管理工作,发挥目标管理的激励和约束作用,确保上级党委、政府和区委、区政府各项决策部署的落实,加快全区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及和谐社会建设的协调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工作目标管理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把发展作为第一要务,坚持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区委、区政府确定的年度工作目标进行。

第三条 工作目标管理坚持客观、公平、公正、公开和实事求是的原则,认真考核,严格奖惩。各级各部门要明确工作目标,分解工作任务,落实工作责任,确保工作目标任务全面完成。

第四条 工作目标管理在区委、区政府领导下进行。成立区目标管理领导小组,负责区工作目标管理的组织领导、督促实施和检查考核。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区目标办”)在区委区政府督查室,负责工作目标管理日常事务。

第二章 工作目标管理单位及范围

第五条 区委、区人大、区政府、区政协各部门,群团组织,区政府直属事业(企业)单位,各镇、乡、街道,纳入工作目标管理。范围如下:

区委工作部门及直属事业单位:区委办、区纪委(监察局)、区委组织部、区委宣传部、区委统战部、区委政法委(综治办)、区编委办、区直机关工委、区离退休干部工作局、区委党校、区史志办。

群团组织:区总工会、团区委、区妇联、区残联、区工商联、区科协、区红十字会。

区政府工作部门及直属事业(企业)单位:区政府办、区发改局(区招商局)、区经贸局、区教育局、区科技局、区民宗局、区民政局、区司法局、区安监局、区财政局、区人劳局、区建设局、区城管局、区交通局、区农业局、区林业局、区水利局、区文体局、区卫生局、区计生局、区审计局、区统计局、区环保局、区粮食局、区乡企局、区煤炭局、区物价局、区农办、区扶贫办、区档案局、区旅游局、区供销社、区凤安公司。

区人大工作机构、区政协工作机构、区法院、区检察院、区公安分局。

镇乡街道:大湾镇、汪家寨镇、大河镇、老鹰山镇、月照乡、黄土坡街道、荷城街道、凤凰街道、德坞街道。

第六条 其它挂靠或归口单位的工作目标管理:区委办工作目标管理含区信访局、区督查室、区保密局、区机要局、区社区办、区政研室;区委组织部工作目标管理含区远教办;区委宣传部工作目标管理含区文明办、区记者站;区委政法委(综治办)工作目标管理含区维稳办(区610办)、区禁毒办;区编办工作目标管理含区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区政府办工作目标管理含区人防办、区国教办、区法制办、区行政服务中心、区信息中心、区后勤服务中心、区接待办、区重点项目办、区外事办、区应急办;区教育局工作目标管理含区政府教育督导室;区民政局工作目标管理含区双拥办、区老龄办;区财政局工作目标管理含区财政国库支付中心;区人劳局工作目标管理含区医保中心、区养老中心、区失业中心、区工伤保险中心、区劳动培训就业管理中心;区建设局工作目标管理含区拆迁安置办;区城管局工作目标管理含区城管监察大队、区园林管理处、区环卫处、区市政工程管理处、区规划执法大队;区交通局工作目标管理含区运管所、区海事处、区公路管理所;区农业局工作目标管理含区农机中心、区农广校;区文体局工作目标管理含区三线建设博物馆;区卫生局工作目标管理含区疾控中心、区卫监所、区乌蒙山医院、区合医办;区计生局工作目标管理含区计生妇幼保健站、区计生协会;区煤炭局工作目标管理含区煤炭运销稽查大队。

第三章 工作目标构成及制定

第七条 区直部门和镇乡街道的工作目标构成不同:

(一)区直部门的年度工作目标包括市对区的年度工作任务、市区十件实事、年度业务工作。

(二)镇乡街道的年度工作目标包括主要经济指标和各项业务工作、市区十件实事。

第八条 各项工作目标由区目标办商相关部门统一制定:

区直部门的年度工作目标来源如下:

(一)市对区的年度工作任务。以市和区签定的2008年度工作目标责任书为依据。

(二)市区十件实事。对市区十件实事进行分解,根据责任大小确定责任单位和协办单位,所分解的各项工作任务即为各责任单位和协办单位的工作目标。

(三)年度业务工作。区直部门与市级对口部门签订业务工作目标责任书的,以责任书确定的工作任务作为该区直部门的年度业务工作;区直部门未与市级对口部门签订业务工作目标责任书的,由该区直部门根据全年的工作重点提出年度业务工作并提交区政府分管领导审定签字。

镇乡街道的年度工作目标来源如下:主要经济指标和各项业务工作由区相关部门下达。

第九条 各部门工作目标一经批准,不得随意更改。因特殊情况确需调整目标任务的,由各部门于当年7月1日前向区目标办提出申请,经区目标管理领导小组批准后执行。

第十条 区委、区政府因工作需要对相关指标作出调整的,以调整后的指标为准。

第四章 考核方式

第十一条 各区直部门和各镇乡街道党政主要负责同志为工作目标管理工作的直接责任人,负责组织实施本单位的目标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 目标考核量化分值由工作目标基本分、附加分、综合评价分构成。计算公式为:目标考核总分=工作目标基本分+附加分+综合评定分

(一)工作目标基本分100分:目标责任书考核分。

(二)附加分1、获表彰奖励批评:

(1)集体每获一项中央、国务院表彰的加1分;每获一项中央直属机关、国家部办委或省委、省政府表彰的加0.5分。同一奖项不重复加分,只按最高奖励加分。被通报批评的,按加分标准相应扣分。

(2)中央直属机关及国家部办委在当地召开一次全国性的经验交流现场会,每次加2分。

2、推进产业结构调整:

(1)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2008年每新增一个国家级、省级评定的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分别加2分和1分。

(2)轻工业企业。2008年每新建(①含新建和技改;②各项手续完备、完成投资总额的20%以上;③新建项目以发改部门认可为准,技改项目以经贸部门认可为准。下同)一个投资额500万元—1000万元(含1000万元)的轻工业企业加0.5分,建成投产的(正常生产,下同)再加0.5分;2008年每新建一个投资额1000—3000万元(含3000万元)的轻工业企业加1分,建成投产的再加1分;2008年每新建一个投资额3000万元以上的轻工业企业加2分,建成投产的再加2分。

(3)高新技术企业。2008年每新增一个省级认证的高新技术企业加2分。

(4)创名牌产品。2008年每新增一个国家、省认定的名牌产品,分别加4分和1分。同一企业或同一品牌在同时满足几项加分条件时,只按最高分值加分,不重复加分。

3、镇乡街道对区直部门的“下评上”评分:年度工作结束后,镇乡街道对区直部门的工作职责履行情况进行综合评分,综合评分为0-5分。

4、通报批评扣分:工作中出现重大失误被市委、市政府或市委、市政府授权单位通报批评的,每发生一起扣1分;区委、区政府或经区委同意后区人大、区政协召开的会议,迟到或早退一次扣0.1分,缺席一次扣0.3分;因工作开展不力,被区委、区政府或区委、区政府授权单位通报批评的,每通报一次扣0.5分。通报批评情况由区督查室收集。

(三)综合评定分0-5分:由区目标管理领导小组根据各单位全年的工作表现综合评定。 第十三条 目标考核程序分为自查上报、年终考核、汇总统计、审议审定:

(一)自查上报。由区相关部门按照有关要求向区目标办报送镇乡街道主要经济指标考核数据;由区纪委、区委组织部、区委宣传部、区委统战部、区人大工作机构、区政协工作机构、区农办、区发改委、区交通局、区建设局、区乡企局、区科技局、区教育局、区文广局、区卫生局、区计生局、区文明办、区技监分局、区委政法委、区安监局、区信访局、区民政局、区人劳局、区民宗局等24个部门严格按照与镇乡街道签订的目标责任书或下达的年度目标任务进行评分,并按照有关要求向区目标办报送考核评分结果和扣分说明。

(二)年终考核。区目标管理领导小组从有关部门抽人组成考核组,负责组织区直部门的年度业务工作考核;市区十件实事考核;镇乡街道对区直部门的“下评上”测评;对改非人员工作表现的民主测评。

(三)统计汇总。对各项指标考核结果进行汇总,初步确定各区直部门和镇乡街道的考核分值。

(四)审议审定。由区目标办将各区直部门和镇乡街道年度目标考核情况提交区目标管理领导小组审议后,报区委、区政府研究确定考核结果和奖励名次。

第十四条 所有区直部门原则上不能组织对镇乡街道进行单项考核,以平时对镇乡街道的指导检查督促掌握的情况作为年终评分依据。如因为特殊情况确需单项考核的,要在本年度12月15日前报区目标管理领导小组同意。违反该条规定组织单项考核的区直部门,从本年度考核总分中扣减2分。

第十五条 考核所涉及的数据指标,以统计部门的统计数据为准;统计部门没有数据的,以业务部门认定的数据为准。

第十六条 工作目标有数据指标的,完成任务或超额完成任务,计该项标准分的100%;未完成任务的按未完成比例相应扣分。工作目标无数据指标的,完成任务且效果好,计标准分的100%;完成任务但效果一般,计标准分的90%;完成任务但效果差,计标准分的80%;未完成任务的以零分计算。目标考核中虚报瞒报、弄虚作假的,倒扣该项工作正常分值的50%。

第十七条 部分单位没有的工作视为缺项,国家政策因素或不可抗拒因素导致未开展的工作视为缺项,缺项工作不计分,总分按比例折算;工作全面开展,但受国家政策因素或不可抗拒因素影响,导致工作目标不能完成,计标准分的100%。

第十八条 承担各项工作任务的责任单位和协办单位要通力合作完成工作任务。因工作任务没有完成,责任单位被扣分的同时,工作不力的协办单位也要相应扣分。

第十九条 区直有关部门必须按照区目标办的要求报送各镇乡街道的工作任务评分结果和扣分说明,不按要求报送评分结果和扣分说明或者弄虚作假的,从本年度考核所得总分中扣减2分。第二十条 区直部门和镇乡街道对考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区目标管理领导小组申请复议,由区目标管理领导小组作最后裁定。

第五章 评比与奖惩

第二十一条 区直部门、镇乡和街道分开评比,根据目标考核总分从高到低确定考核等次。考核分为五个等次: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基本奖、不合格。其中,镇乡街道奖金额的10%专用于奖励党委(党工委)、政府(行政)两个主要领导,由区财政局把奖金核拨到区委办,由区目标办组织兑现。

(一)区直部门:一等奖设8名,主要领导(含归口挂靠单位为正科级的主要领导)奖励3000元,班子成员(含归口挂靠单位的副科级领导)分别奖励2600元,职工人均奖励2200元;二等奖设30名,主要领导(含归口挂靠单位为正科级的主要领导)奖励2600元,班子成员(含归口挂靠单位的副科级领导)分别奖励2200元,职工人均奖励1800元;三等奖设若干名,主要领导(含归口挂靠单位为正科级的主要领导)奖励2200元,班子成员(含归口挂靠单位的副科级领导)分别奖励1800元,职工人均奖励1400元;基本奖设若干名,主要领导(含归口挂靠单位为正科级的主要领导)奖励1800元,班子成员(含归口挂靠单位的副科级领导)分别奖励1400元,职工人均奖励1000元。考核总分在90分以下为不合格,不合格的不予奖励。

(二)镇、乡:一等奖设1名,奖励20万元;二等奖设1名,奖励15万元;三等奖名额不定,分别奖励10万元;基本奖名额不定,分别奖励5万元。考核总分在90分以下为不合格,不合格的不予奖励。

(三)街道:一等奖设1名,奖励20万元;二等奖设1名,奖励15万元;三等奖名额不定,分别奖励10万元;基本奖名额不定,分别奖励5万元。考核总分在90分以下为不合格,不合格的不予奖励。

第二十二条 镇乡街道财政总收入超任务完成的实行单项奖励。奖励标准:每个百分点增收30万元以下的,每增收一个百分点奖励1000元;每个百分点增收30万元(含30万元)以上的,每增收一个百分点奖励1500元。财政总收入超任务完成,但国税、地税其中一项任务未完成的,不予奖励。

第二十三条 区四大班子成员(含调研员、副调研员)、区检察院检察长、区法院院长、区公安分局局长的奖励,根据市对区的考核评定等次发放。被市考核评为一等奖的,按每人4000元发放;被市考核评为一等奖以下等次的,按每人3000元发放。

第二十四条 区外调进人员或调出区外人员按其在钟山区工作月份计发奖金;区内调动人员由调动前后所在单位分段按月计发奖金;抽调或借用人员由原单位计发奖金;提拔人员奖金按提拔前后的实际职务分段按月计发;任非领导职务的正科级干部、主任科员(改非人员除外)按副科级领导职务标准计发,任非领导职务的副科级干部、副主任科员(改非人员除外)奖金按一般职工资金标准计发。离岗退休人员奖金按所在单位一般职工标准计发。

第二十五条 改非人员的奖金发放,根据年终考核时考核组到改非人员工作单位对其工作表现的民主测评结果来定,民主测评按照《公务员考核规定(试行)》执行。民主测评结果较好的改非人员按照改非前的职务计发奖金;民主测评结果不好的改非人员不予计发奖金。

第二十六条 自收自支单位人员的奖励金额按所挂靠单位标准,自筹资金兑现。

第二十七条 经查实发生以下情况之一,取消该单位一、二、三等奖评奖资格,且领导班子成员和相关人员不予奖励:违反计划生育政策,被市、区计生部门否决的;整脏治乱工作年度考核被市区否决的;辖区内发生重大安全事故,被市、区安监部门否决的;辖区内发生重大影响案件或事件,被市、区综治部门否决的;辖区内发生重大违纪违法案件,被市、区有关部门查处的;财政收入、招商引资等主要经济指标未完成的。

第二十八条 工作目标考核不合格的区直部门给予书面告诫,对主要领导和班子成员进行诫免谈话,并对主要领导罚款 2000元,对班子成员分别罚款1500元;工作目标考核不合格的镇乡街道给予书面告诫并罚款5万元,对主要领导和班子成员进行诫免谈话,并追加对主要领导罚款2500元,对班子成员分别罚款 2000元。所有罚款由区财政从部门预算、镇乡街道超收分成中扣收。

第二十九条 不参与年度考核的单位,全区通报批评并追究主要领导和相关人员责任;连续两年考核为不合格等次的单位,对主要领导及班子成员给予降职处理。

第三十条 当年受到党内严重警告或行政记大过及以上纪律处分和法律追究的人员,当年考核为不合格或当年有重大事故或严重事故责任的人员,当年累计旷工达5天的人员,当年累计事假达60天或病假达180天的人员,一律不予奖励。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区各学校的工作目标管理由区教育局参照本办法制定,报区目标办审定。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区目标办负责解释,未尽事宜按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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