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钟山区地方站外洗煤厂煤焦税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
释义 | 第一条 为强化对煤焦税费的征收和管理,进一步规范站外洗煤厂的煤焦税费征管秩序,防止煤焦税费跑、冒、滴、漏,惩治和打击偷逃煤焦税费的行为,根据税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站外洗煤厂是指建在钟山区各煤焦税费验票站控管范围以外,所生产的煤炭产品在销售和运输时无需经过验票站刷卡交纳税费的洗煤厂。 第三条 站外洗煤厂的煤焦税费征收标准按《六盘水市钟山区地方煤炭产品最低计税(费)单价及税费征收标准》执行,洗精煤税费按二道征收。 第四条 站外洗煤厂销售煤炭产品,必须持“地方煤炭产品调拨单”(以下简称调拨单)。调拨单上必须据实填写所销售的煤种、吨位、填开时间及相关的应缴税费。调拨单实行一车一单,严禁涂改。 第五条 站外洗煤厂的煤焦税费实行“先以票计缴,后辅以查账征收”的办法进行征管,即洗煤厂先按自己开具的调拨单上标明的税费计算缴纳,然后通过对洗煤厂的账务进行检查,核实其税费是否已足额计缴。 第六条 所有洗煤厂必须建立健全财务制度,设立相关账簿,如实记载原材料购进、产品生产、销售以及税费缴纳等情况,真实反映自己的经营活动。 第七条 所有洗煤厂煤焦税费的地方税收由区地税局委托区煤炭局代征,并由区煤炭局根据授权对企业缴纳地方税费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同时,对偷逃煤焦税费等违法违规行为,由区地税局依照相关规定实施处理处罚。洗煤厂不得拒绝提供查账所需的账簿、凭证及相关资料。所有洗煤厂的企业所得税由国税机关征稽的,由国税机关据实征收。 第八条 洗煤厂生产、销售的煤炭产品按洗精煤、浮洗煤、中煤、泥煤、矸石五个品名分别统计和记录。 第九条 洗煤厂必须按时向区煤炭局报送《钟山区地方洗煤企业生产、销售及自缴税费统计表》,如实报告煤炭产品生产、销售情况和自缴税情况。 第十条 洗煤厂销售洗精煤及其附产品,应当依法、如实地向购货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增值税普通发票,购货方不需要发票的,其销售额也必须记入销售收入。 第十一条 在对洗煤厂的税费缴纳情况进行检查时,应当以洗煤厂取得的进货发票(包括增值税发票和煤票)和相关资料核实其原煤采购量,并以原煤采购量按1.4:1的比例计算其洗精煤的产销量。洗精煤及其附产品的销售量,主要以洗煤厂开具增值税发票和普通货物销售发票上载明的吨位计算。如洗煤厂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上载明的销售吨位与按原煤采购量计算的产量明显不符时,以最大数据为准。 第十二条 洗煤厂账证不全、故意做假账或者提供的依据不完整,致使查账人员无法准确核算其销量和应缴税费的,由区地税局核定其应纳税额,区煤炭局进行代征,并督促其建立健全账务。 第十三条 洗煤厂在销售洗精煤及其附产品时未开具调拨单或者开具了调拨单但填写的吨位明显不足,或者隐瞒销售数量偷逃煤焦税费的,经煤炭局核实后,报税务机关按《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 洗煤厂财务制度不健全,帐簿设置不完整,数据记载不真实的,按照《税收征管法》第六十条规定 “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账簿或者保管记账凭证和有关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五条 洗煤厂采取各种手段推诿、拒绝进行煤焦税费调查核实,或者拒绝提供相关的帐簿、凭证及资料的,除责令其限期改正外,由税务机关按照《税收征管法》第七十条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逃避、拒绝或者以其他方式阻挠税务机关检查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六条 不按本办法第八条规定分别统计(登记)其生产销售的洗精煤及附产品的,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5000元至10000元的罚款。 第十七条 不按规定期限向区煤炭局填报《钟山区地方煤炭产品生产销售及自缴税费统计表》的,每次处以2000元的罚款。 第十八条 区煤炭局在对洗煤厂的煤焦税费缴纳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后,应当对洗煤厂出具“煤焦税费调查核实结论”,调查核实结论应同时分别抄送被调查洗煤厂所在地的国税和地税机关。 第十九条 洗煤厂对调查核实结论以及实施的处理处罚不服的,可以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申请听证、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在申请听证、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起诉期间,不影响对调查核实结论和处罚决定的执行。 第二十条 对站内洗煤厂如发现有偷逃煤焦税费行为的,可以参照本办法进行查帐征收和管理。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钟山区煤焦税费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从2008年7月1日起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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