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中阳县人民法院 |
释义 | 法院是国家审判机关,其组织体系是: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专门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各级各类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统一接受最高人民法院的监督。地方各级人民法院根据行政区划设置,专门法院根据需要设置。 单位简介早在民国29年(1940年)抗日民主政府即设立司法科,受理民刑诉讼。1951年7月中阳县人民政府司法科改建为离石县人民法院。1996年变更为中阳县人民法院。辖区东西长44公里,南北宽30公里,面积1432平方公里,总人口14万余人。 中阳县人民法院座落于吕梁市中阳县乔家沟。 中阳县民法院现有干警81人。下设11个内设机构和3个基层人民法庭。每年约审理和执行各类案件1000余件,近五年共审理和执行各类案件5000余件,为中阳县域性中心城市战略的实施,为吕梁经济、社会的全面发展作出了积极的贡献。2001年曾被最高人民法院、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授予全国、全省优秀青少年维权岗。2007年换届后组建的新一届法院领导班子,坚持以科学发展观统领法院工作,抓队伍、强素质,抓审判、保公正,抓信访、促稳定,抓基建、强保障,为建设经济繁荣、人民富裕、社会和谐、环境友好的新中阳提供了有力的司法保障。 主要职责中阳县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在党的领导下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对吕梁市中阳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审判法律规定由本院管辖的刑事、民事和行政案件; (二)审理上级人民法院交由审判的刑事、民事和行政案件; (三)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受理不服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各类案件的申诉和再审申请,对其中确有错误的判决、裁定进行再审; (四)依法行使司法执行权和司法决定权,执行本院已生效的判决、裁定、调解以及国家行政机关申请执行的案件和外地法院委托执行的案件; (五)根据《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受理并决定国家赔偿; (六)调查研究审判工作中的法律政策问题,对审判工作中发现的问题提出司法建议,开展法制宣传工作; (七)抓好本院的班子建设和队伍建设,按照权限管理法官、执行员、书记员、司法警察、司法行政人员及工勤人员; (八)搞好本院司法行政工作,管理好本院的经费和物质装备; (九)搞好本院纪检监察工作; (十)承办其他应由本院负责的工作。 主要领导负责人:邢瑞臻 内设机构中阳县人民法院共有11个内设机构和3个基层人民法庭,另按有关规定设监察室和机关后勤服务中心。其具体职责如下: (一)办公室 负责内外联系和综合协调工作,协助院领导处理司法政务,组织和安排本院各种会议和院领导的公务活动;负责信息调研工作、档案管理工作、宣传工作和综合性文件的起草工作;负责新闻记者的接待和人大联络工作;负责基层建设和财务、装备、国有资产的使用和管理工作;负责通讯、计算机网络和办公现代化等工作,指导机关后勤服务中心工作。 (二)政治处 负责本院队伍的思想政治工作,按照分类管理的原则抓好本院队伍建设;按权限呈报法官等级和司法警察警衔;负责本院干部的考察、任免、调配及工资福利等工作;负责全院的奖励工作,按权限呈报记功、评模、表彰事项。 (三)立案庭 负责审查民事、行政及刑事自诉案件的起诉,决定立案受理或裁定不予受理;负责执行案件的立案工作;对刑事公诉案件进行立案登记;审查申诉和申请再审案件;负责应由本院受理的其他案件的立案工作;负责诉前财产和证据保全及调解,对立案阶段当事人提出的管辖异议案进行审理和裁决;核算诉讼费用,办理减、缓、免诉讼费的审批手续;处理来信来访;对本院审理的案件进行审判流程管理,审限跟踪监督;负责司法统计工作。 (四)刑事审判一庭 负责审理法律规定应由本院受理的除犯罪嫌疑人的刑事案件和受害人为未成年人的刑事案件、刑事自诉案件以外的各类刑事案件;办理其他有关刑事审判工作的事宜。 (五)刑事审判二庭 负责审理法律规定应由本院受理的犯罪嫌疑人的刑事案件和受害人为未成年的刑事案件、刑事自诉案件;负责因特殊原因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的案件的审理和报批工作;办理其他有关刑事审判工作的事宜。 (六)民事审判一庭 负责审理法律规定应由本院受理的婚姻家庭、劳动争议、不当得利、无因管理等传统民事案件;不动产相邻关系案件、邻地使用权案件以及其他不动产纠纷案件;审理适用特别程序的案件并办理相关的申请复议事宜;指导人民法庭工作。 (七)民事审判二庭 负责审理应由本院受理的一审自然人之间、自然人与法人、其他组织之间、法人之间、法人与其他组织之间合同、侵权纠纷案件,审理国内证券、票据、破产等纠纷案件。 (八)行政审判庭(赔偿小组) 负责审理法律规定应由本院受理的一审行政案件和行政赔偿案件;负责非诉行政申请执行案件的审查受理工作;依法办理本院为赔偿义务机关的赔偿案件;负责赔偿小组的日常事宜。 (九)审判监督庭 负责依照审判监督程序提起再审的刑事、民事、行政案件的再审工作;审理上级法院发回重审的案件。 (十)执行局 负责执行本院一审生效的裁判文书及法律规定应由本院执行的其他生效法律文书;负责执行上级法院指定执行和外地法院委托执行的案件;负责非诉行政申请执行案的强制执行工作;审查处理执行中案外人提出的执行异议案件;协调处理执行过程中的暴力抗法事件;办理执行工作的其他事宜。执行局下设执行一、二、三庭。 (十一)司法警察大队 负责警卫法庭,协助办公室警卫机关安全;依法执行传唤、拘传、拘留、提押、看管犯人、送达法律文书等义务;协助执行死刑;负责本院警械具及武器装备管理等相关工作;办理上级和本院领导交办的其他任务。 监察室 不占本院内设机构数额,与纪检组合署办公。负责监督、检查本院工作人员执行法律、法规、政策及行政纪律的情况;负责对本院违法违纪人员的查处工作。 机关后勤服务中心 负责机关的后勤服务工作。该中心属事业单位,人员不占院内编制,编制依据区委总体改革方案确定。 3个基层人民法庭 宁乡法庭、金锣法庭、暖泉法庭 负责审理各该辖区范围内的一审民事案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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