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中山市医疗器械行业协会 |
释义 | 协会简介中山市医疗器械行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英文名:Zhongshan Association of Medical Devices lndustry,缩写为ZSAMD。协会是依法成立的由中山市医疗器械科研、生产、经营、使用等企事业单位和部门自愿组成的行业性社会团体。 本会的宗旨是: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代表并维护会员的共同利益和合法权益,加强会员与政府的沟通和会员之间的联系,促进全市与医疗器械相关行业的健康发展。协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中山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社团登记管理机关中山市民政局业务指导和社团登记监督管理。 协会住所:中山市火炬开发区健康科技产业基地康乐大道8号第3号梯402号房。 业务范围(一) 组织市场开拓,发布市场信息,编辑专业刊物,开展行业调查、评估论证、培训、交流、咨询展览展销等服务。 (二)协调会员之间、会员与非会员之间、会员与消费者之间涉及经营活动的争议。 (三)代表行业内相关经济组织提出反倾销调查、反补帖调查或者采取保障措施的申请,协助政府及其部门完成相关调查,组织协调行业企业参与反倾销的应诉活动。 (四)接受反本行业利益有关的政策的论证咨询,提出相关建议,维护会员与行业的合法权益。 (五)参与行业性集体谈判,提出涉及会员和行业利益的意见和建议。 (六)参与有关行业标准的论证,建立规范行业和会员行为的机制。 (七)加强会员和行业自律,促进会员诚信经营,维护会员和行业公平竟争。 (八)组织开展国内外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组织行业间的交流、考察、学习;组织企业参加国内、国际的产品展示和技术交流;协助组织开展国内外经营技术交流与合作;组织行业间的交流、考察、学习;组织企业参加国内、国际的产品展示和技术交流。 (九)鼓励会员开拓创新,协助会员进行科技成果和创新产品的鉴定工作;协助会员进行技术培训,职称申报等工作;协助会员申请政府相关鼓励项目或奖励基金等。 (十)组织会员参与社会公益活动。 (十一)组织会员学习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做好会员的政治思想工作。 (十二)开展行业协会宗旨允许的业务和政府及其工作部门授权或者委托的其他事项。 协会章程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协会全称为中山市医疗器械行业协会,英文译名为Zhongshan Association of Medical Devices Industry,英文缩写为ZSAMD。(以下简称“协会” )。 第二条 本协会的性质是:在中山市范围内从事与医疗器械行业相关的研发、生产、经营、维护的地方性、行业性的经济组织,在自愿的原则上,组成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协会的宗旨是: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代表并维护会员的共同利益和合法权益,加强会员与政府的沟通和会员之间的联系,促进全市与医疗器械相关行业的健康发展。 第四条 本协会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中山市民政局的监督管理和中山市人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的业务指导。 第五条 本协会的活动地域为中山市地区。 第六条 本会地址:中山市火炬开发区健康科技产业基地康乐大道8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是: 一. 组织市场开拓,发布市场信息,编辑专业刊物,开展行业调查、评估论证、培训、交流、咨询展览展销等服务。 二. 协调会员之间、会员与非会员之间、会员与消费者之间涉及经营活动的争议。 三. 代表行业内相关经济组织提出反倾销调查、反补帖调查或者采取保障措施的申请,协助政府及其部门完成相关调查,组织协调行业企业参与反倾销的应诉活动。 四. 接受与本行业利益有关的政策的论证咨询,提出相关建议,维护会员与行业的合法权益。 五. 参与行业性集体谈判,提出涉及会员和行业利益的意见和建议。 六. 参与有关行业标准的论证,建立规范行业和会员行为的机制。 七. 加强会员和行业自律,促进会员诚信经营,维护会员和行业公平竞争。 八. 组织开展国内外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组织行业间的交流、考察、学习;组织企业参加国内、国际的产品展示和技术交流;协肋组织开展国内外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组织行业间的交流、考察、学习;组织企业参加国内、国际的产品展示和技术交流。 九. 鼓励会员开拓创新,协助会员进行科技成果和创新产品的鉴定工作;协助会员进行技术培训、职称申报等工作;协助会员申请政府相关鼓励项目或奖励基金等。 十. 组织会员参与社会公益活动。 十一.组织会员学习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做好会员的政治思想工作。 十二.开展行业协会宗旨允许的业务和政府及其工作部门授权或者委托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会员 第八条 本协会会员为本行业的经济组织,本协会只设单位会员。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必须同时具备下述条件: 一. 承认并拥护《中山市医疗器械行业协会章程》。 二. 自愿提出入会申请。 三. 在本行业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力。 四. 愿意接受本协会的指导和交办的工作。 五. 应持有工商营业执照和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等相关证件。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提交入会书面申请。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理事会授权秘书长发给其会员证书。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出席会员大会,具有协会章程规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与协会管理,具有协会工作的建议权、监督权和批评权。 三.参加协会举办的各项活动。 四.享受协会提供的各项服务。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六.协会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二条 会员必须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协会章程。 二.执行本协会的决议。 三.按规定缴纳会费。 四.维护协会声誉和合法权益。 五.完成协会交办的工作。 六.向本协会反映情况,并提供有关资料。 七.协会章程规定的其它义务。 第十三条 会员缴纳会费的标准和时间: 一.会长单位每年缴纳会费(人民币):30‚000.00元。 二.副会长单位每年缴纳会费(人民币):15‚000.00元。 三.理事单位每年缴纳会费(人民币):5‚000.00元。 四.一般会员单位每年缴纳会费(人民币):1‚200.00元。 五.每年的十二月一日至三十一日为缴纳下一年度会费的时间。 第十四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无特殊原因,如果一年内不缴纳会费或无故不参加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退会者应主动交回会员证。 第十五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协会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三分之二或以上票数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六条 本协会由会员组成会员大会。会员大会是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 第十七条 会员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定或修改本协会章程。 二.选举或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及理事产生。 三.会长决定与罢免秘书长人选。 四.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五.审议理事会对会员除名的提议。 六.改变或撤销理事会不适当的决定。 七.对本协会变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八.决定本协会终止事宜。 九.决定本协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八条 会员大会每届三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必须由二分之一以上理事提议,由理事会作出决定。延长期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第十九条 会员大会需有三分之二或以上的会员参加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全体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本协会设立理事会,理事会由1名会长、10名副会长、多名理事和1名秘书长组成,其中秘书长外聘。理事会作为会员大会的常设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依照会员大会决议和协会章程的规定履行职责,开展日常工作。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的职权: 一.筹备和召集会员大会。 二.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并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三.决定本协会具体的工作业务。 四.提议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 五.提议吸收或开除会员。 六.决定本协会内部机构的设置,并领导协会内部各机构开展工作。 七.决定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及其他重大事项。 八.制定本协会内部管理制度。 九.制定本协会增加或减少注册资金的方案。 十.本协会章程规定的其它事项。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需有三分之二或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需经全体理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可生效,每位理事享有一票表决权。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至少每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时,也可采用通迅等其它方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基本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医疗器械行业中享有较高声誉,有较大影响力,有为会员服务的愿望和能力 三.最高任职年龄不得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任何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每届任期为三年,最长连续任期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要继续连任的,须经三分之二或以上会员表决通过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会长为本协会的法定代表人,本协会的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它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跟踪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根据会员大会的决定任命本协会各办事机构负责人。 四.处理本协会其他重要事务。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副会长、秘书长在会长领导下开展工作,秘书长对理事会负责。秘书长为专职,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办事机构、分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四.代表本协会发布重要文件。 五.决定办事机构、分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工作人员的聘任。 六.接受理事会及会长委托执行相关职能。 七.处理其他日常工作。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经费的来源: 一.会费。 二.政府资助。 三.有关组织和个人的捐赠。 四.各项活动或有偿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条 本协会接受捐赠时,必须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摊派或变相摊派。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配备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与国家拨款或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进行年度报告、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及清算之前必须接受财务审计。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或企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按照《广东省行业协会条例》规定,于本年3月底前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上一年度活动报告、财务报告和本年度的活动安排。本协会建立重大事项报告制度:本会召开大型学术报告会、研讨会、展览会,举办对外交流,与境外民间组织交往,开展业内评比、达标、表彰活动,接受境外及社会捐款等,在活动前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和登记管理相关报告并办理手续。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经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并由理事会提出注销动议: 一. 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 会员大会决议解散的。 三. 协会发生分立、合并的。 四. 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工作的。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及政府有关部门指导下成立清算小组,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任何活动。协会应在清算结束之日起十五天内到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第四十四条 本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 年 月 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于本协会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中山市民政局审核批准之日起生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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