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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 中山市水上搜寻救助工作规定
释义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在我市水域内遇险的船舶、航空器及其设施和人员能获得及时的搜寻救助,最大限度减少生命、财产损失和防止环境污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国家海上搜救应急预案》、《广东省海上搜寻救助工作规定》(粤府〔1995〕99号)以及我国加入或缔结的有关国际公约、协议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管辖水域内开展水上搜寻救助(下称“搜救”)及其相关活动的,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水上搜救坚持以人为本的原则,具有水上搜救能力的单位和个人都有参加搜救的义务。

水上遇险人员有获得无偿救助的权利。

第四条 水上搜救工作应当遵循就近、快速、高效的原则,实行统一指挥、分级负责、防救结合。

第五条 水上搜救的范围是:

(一)水上船舶发生碰撞、触礁、搁浅、倾覆、火灾、操纵能力受损、失踪、人员落水以及因自然原因使船舶或水上设施上的人员生命财产受到威胁等事故;

(二)航空器由于各种原因在水上坠落或迫降等事故。

第二章 水上搜救任务的分工

第六条 中山市水上搜救分中心(下称“搜救分中心”)在市政府领导下,履行国家、省、市规定的搜救工作职责,业务上接受省海上搜救中心指导。中山军分区、市政府应急办、中山海事局、市安全监管局、公安局、海洋渔业局、公安消防局、公安边防支队、交通运输局、水务局、住房城乡建设局、民政局、卫生局、经济和信息化局、气象局、中山海关、中山航道局等部门是搜救分中心的成员单位,在搜救分中心的组织、协调下,参与水上搜救行动、处理相关善后事宜。

搜救分中心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水上搜救、防台风、防污染的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修订水上险情事故的应急处置预案;

(二)负责统一组织、指挥和协调辖区范围内水上船舶防抗台风、防治船舶污染水域、水上搜救工作;

(三)按省海上搜救中心的要求,组织力量积极参与重大水上险情的应急工作;

(四)组织有关部门做好获救人员的接待遣送工作;

(五)协助应急救助费用的追偿;

(六)负责与邻近区域的搜救部门进行搜救业务联系、协调和交流;

(七)组织本辖区水上险情应急演练;

(八)及时向省海上搜救中心报告险情;

(九)负责制定搜救分中心的建设规划;

(十)承担市政府和上级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搜救分中心办公室设在中山海事局,主要承担我市管辖水域内水上搜救的运行管理工作。搜救分中心办公室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24小时应急值班,做好水上险情的接报和预警工作;

(二)制定业务培训、演习计划并组织实施;

(三)及时向市政府和上级职能部门报告水上险情处置及其它有关情况;

(四)组织新闻发布等;

(五)负责收集应急预案的修改意见,具体起草和修改预案;

(六)负责搜救指令、信息的上传下达工作;

(七)组织召开成员单位联席会议,收集意见,协调、总结经验;

(八)负责搜救分中心装备计划的拟定和相关装备的使用和管理;

(九)其它日常工作。

第八条 搜救分中心成员单位的职责:

(一)市政府应急办:负责协助市领导处置特别重大和重大水上险情事故,协助指导特别重大水上突发公共事件相关工作。

(二)中山海事局:负责组织、协调本单位力量和现场水域附近船舶参加搜救行动;按照搜救分中心指令开展搜救工作,负责交通运输船舶险情的现场搜救指挥、协助其它水上搜救工作;发布航行通告;负责事故水域的现场警戒,必要时实施交通管制;负责查找、提供有关船舶详细资料。

(三)市安全监管局:为水上搜救提供信息支持,接收水上搜救险情通报,及时掌握水上搜救信息并按规定上报。

(四)市公安局:负责组织公安系统力量参加水上应急行动;维护水上应急救援现场治安秩序和实施陆上交通管制,负责获救外国籍人员的遣返和为死亡人员的善后处理提供便利,负责尸体的死亡技术鉴定;负责道路交通涉水险情和刑事、治安涉水险情的现场指挥和处置。

(五)市海洋渔业局:负责组织本系统力量、渔业船舶参加水上应急行动;参加现场警戒工作;负责对渔业船舶遇险、渔港水域险情应急救助和现场指挥;协助其它水上搜救工作。

(六)市公安消防局:负责统一组织和指挥火灾现场扑救,调查火灾原因,统计火灾损失等工作。

(七)市公安边防支队:组织本单位船艇参加搜救行动,并协助进行现场警戒,负责水上治安案件导致的人员遇险处置。

(八)市交通运输局:负责组织、协调交通运输船舶参加水上应急行动,提供交通运输保障,组织社会力量资源参与人命救助工作,负责水运企业和船舶安全生产事故的救助指挥和处置。

(九)中山海关:负责组织本系统力量参加水上应急行动,协助进行现场警戒,并为水上应急行动所需调用的跨国、跨地区水上应急设备、人员进出境提供便捷服务。

(十)市水务局:负责组织本系统力量参加内河涌、闸内非通航水域及水库、山塘的人员遇险处置工作,根据搜救分中心的调动做好全市主要河道水闸以及东河水利枢纽工程泵站的启闭工作,做好全市大江大河水位监测,提供有关水文信息。

(十一)中山航道局:负责组织本系统力量参加水上应急行动,清除水域碍航物或设置助航标志,发布航道通告。

(十二)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公园内的湖泊及涉水项目设施的险情处置,协助搜救分中心做好在紧急情况下开启员峰桥、光明桥、岐江桥等市政设施有关工作。

(十三)市气象局:负责对天气(如大雾、台风、冷空气或寒潮造成的大风天气)进行监测分析,及时提供水上应急行动中所需的相关气象信息。

(十四)市民政局:负责险情事故的善后处理,组织转移、安置慰问遇险人员,帮助遇难者家属处理善后事宜。

(十五)市卫生局:负责组织本系统力量参加水上应急行动;负责提供遇险人员医疗急救保障,指派医疗专家提供远程水上医疗咨询,协调医疗机构人员赴现场执行水上医疗援助、医疗移送和收治伤病人员。

(十六)市经济和信息化局:组织协调电信部门为水上应急行动的通信提供保障,维护水上遇险、水上突发事件应急反应专用频率通信的安全畅通。

水上险情事故涉及船舶污染水域的,各相关职能部门还应按《中山港口水域溢油应急计划》的有关要求开展工作。

各镇区按搜救分中心要求参加辖区内的水上搜救工作。

第九条 指定联络员制度:

为确保搜救分中心与各成员单位之间沟通联络顺畅,特建立指定联络员制度。各成员单位应当指定相关人员专门负责水上搜救联络工作,其主要工作职责是:

(一)及时向搜救分中心报送本单位搜救资源、联系人、联系电话的变化情况;

(二)负责与搜救分中心的日常沟通联络;

(三)制定本单位搜救人员培训和搜救演习计划,使搜救人员明确职责,行动迅速有效;

(四)保持通讯设备畅通,联系电话或手机号码变更时要及时通知搜救分中心办公室;

(五)服从搜救分中心指挥,在搜救分中心有指示或命令时,要保证信息迅速传达到相关人员,确保任务快速有效完成。

指定联络员因出差或其它事由离开中山前,其所属单位要指定替代人员,并将替代人员姓名、职务、联系电话报搜救分中心办公室。

第十条 专家咨询制度:

成立中山市水上搜救专家组,由航运、海事、消防、医疗卫生、环保、石油化工、海洋渔业、海洋工程、气象、安全管理等行业专家、专业技术人员组成,负责提供水上搜救技术咨询。专家组成员由各有关部门推荐,搜救分中心聘任,并向社会公布专家组成员名单。

中山市水上搜救专家组主要职责是:

(一)提供水上应急行动的技术咨询和建议;

(二)参与相关水上应急救援体系建设的研究工作;

(三)提供搜救法制建设、体系建设、发展规划咨询。

第十一条 水上应急救助力量:

(一)水上应急救助力量包括各级政府部门投资建设的专业救助力量和军队、武警救助力量,政府部门所属公务救助力量,其他可投入救助行动的民用船舶与航空器,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人等社会人力和物力资源。本市水上应急救助力量主要有:

1.中山海事局属下巡逻船;

2.市海洋渔业局属下渔政船;

3.中山海关属下各缉私船;

4.公安水上派出所工作船艇;

5.市公安边防支队属下各公边船;

6.中山航道局属下航标工作船;

7.市公安消防局消防船舶和工作船舶;

8.市水务局的水利、水政工作船舶;

9.专业水上清污公司工作船;

10.其他船舶公司的船舶。

(二)水上应急救助力量的职责包括:

1.按搜救分中心的指令、协调、指挥及时出动参加水上应急救助行动;

2.参加水上险情事故应急行动时,保持与搜救分中心和现场指挥的联系,及时报告动态;

3.水上突发事件应急行动结束后,根据搜救分中心的要求提交总结报告;

4.组织本单位人员、船舶开展业务培训和演练,参加搜救分中心组织的应急演习。

第十二条 水上险情事故发生后,搜救分中心各成员单位、各类水上应急救助力量应服从搜救分中心的组织指挥和协调。

第三章 水上搜救工作的组织实施

第十三条 气象、水务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及时收集、研究、分析可能造成水上突发事件的预警信息,及时向搜救分中心通报,并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发布预警信息。

第十四条 搜救分中心设应急值班室,实行24小时专人值班,中山市水上搜救报警专用电话12395。

第十五条 搜救分中心应当根据不同预警级别,有针对性地做好水上搜救应急反应准备。

具体的预警级别标准、预警信息报送要求等由搜救分中心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另行制定发布。

第十六条 从事水上活动的有关单位、船舶和人员应当注意接收预警信息,根据不同预警级别,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防止或减少水上突发事件对生命、财产和环境造成的危害。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关单位、船舶和人员应当迅速向搜救分中心报告:

(一)船舶、设施、航空器及其人员在水上遇险;

(二)获悉水上人命遇险;

(三)获悉船舶污染水域信息。

报告的内容应当包括:

(一)险情发生的时间、位置、原因、现状和已采取的措施、求助请求;

(二)遇险人员姓名、国籍、联系方式、人数及其伤亡情况;

(三)船舶、航空器的名称、种类、国籍、呼号、联系方式;

(四)船舶、航空器载货情况;

(五)遇险水域风力、风向、流向、流速、潮汐、水温、浪高等气象、海况信息;

(六)船舶、航空器或水上设施溢油和泄漏物质信息。

第十八条 船舶、设施、航空器及其人员在水上遇险,应当采取一切有效措施进行自救。

第十九条 搜救分中心接到水上险情信息报告后,应当及时对险情进行分析、核实,确定发生重大、特别重大水上突发事件或者认为必要时,应启动中山市重特大水上交通事故应急预案或中山港口水域溢油应急计划,同时向市政府和省海上搜救中心报告,凡外国籍和香港、澳门、台湾船舶、航空器、石油平台、设施遇险求救或发生水难事故造成水域污染的,搜救分中心应立即向省海上搜救中心报告,同时向市政府报告。

第二十条 险情发生水域附近的船舶、设施获悉遇险求救信息或者接到搜救分中心的指令时,在不危及自身安全的情况下,应当立即赶赴险情现场,尽力救助遇险人员,并接受搜救分中心的统一协调、指挥。

第二十一条 承担水上搜救职责的单位和个人,接到执行水上搜救任务的指令后,必须立即行动,并接受搜救分中心的统一组织、协调、指挥。

第二十二条 接到执行水上搜救任务指令的单位和个人,有正当理由不能执行水上搜救任务的,应当及时以单位名义向搜救分中心反馈。

第二十三条 水上搜救现场的指挥工作由搜救分中心指定或由首先到达现场的救助单位、船舶担任。水上搜救现场的船舶、设施应当服从现场指挥的组织、协调、指挥。

第二十四条 现场指挥应当执行搜救分中心的指令,并及时向搜救分中心报告现场情况和搜救结果。

第二十五条 搜救船舶、飞机启航前或在开赴事故现场途中,应尽可能同遇险船舶、航空器、设施沟通并保持通信联系,以便了解遇险船舶等的险情发展与要求,研究并准备各项搜救技术措施。

第二十六条 搜救船舶、飞机到达事故现场后,应立即实施搜救,并尽力查明遇险船舶、航空器、设施的失事原因和状况。现场指挥(或协调)船应随时将营救的进展情况报告搜救分中心。

第二十七条 未经搜救分中心同意,参加水上搜救的船舶、设施不得擅自退出水上搜救行动;确需退出的,应当报经搜救分中心批准。

第二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搜救分中心可以决定中止水上搜救行动,并向市政府和省海上搜救中心报告:

(一)受气象、海况、技术状况等客观条件限制,致使水上搜救行动无法进行的;

(二)继续搜救将危及参与搜救人员和搜救船舶、设施、航空器等自身安全的。

上述情形消失或认为需要时,搜救分中心应当立即恢复水上搜救行动。

第二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终止水上搜救行动:

(一)所有可能存在遇险人员的区域均已搜寻;

(二)幸存者在当时的气温、水温、风、浪条件下得以生存的可能性已完全不存在;

(三)水上突发事件应急反应已获得成功或者紧急情况已经不复存在;

(四)水上突发事件的危害已彻底消除或者已得到控制,不再有扩展或者复发的可能。

水上搜救行动的终止由搜救分中心确定,必要时,报请市政府决定。终止决定应当及时向参加水上搜救行动的单位和个人通报。

第四章 水上搜救保障

第三十条 搜救分中心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将具备水上搜救能力的单位及其船舶、设施、航空器指定为水上应急救助力量,并加强对有关人员水上搜救知识和技能的培训,定期举行由各成员单位和各种水上搜救力量参加的各类应急演习。

第三十一条 承担水上搜救职责的单位应当将本单位具有搜救能力的船舶、设施、航空器等基本情况定期向搜救分中心备案,建立值班制度,保持与搜救分中心的联系。

第三十二条 承担水上搜救职责的单位应当对水上搜救船舶、设施、设备进行定期维护保养,保持良好的技术状态,并加强对有关人员水上搜救知识和技能的培训。

第三十三条 市政府将水上搜救及相关工作所需经费纳入年度财政预算,凡遇有重大活动或突发事件,市财政确保所需资金到位。

预算资金由搜救分中心办公室管理,实行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截留。

第五章 奖励与处罚

第三十四条 对参与水上搜救工作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搜救分中心或建议其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具体的表彰和奖励标准、程序等由搜救分中心另行制定。

第三十五条 对违反本规定,不服从指挥、玩忽职守、贻误时机,造成人员伤亡或财产重大损失的,视情节轻重,由搜救分中心予以通报批评,亦可建议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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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24 1:04: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