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中日医学科技交流协会 |
释义 | 协会概况中日医学科技交流协会成立于1988年,是在中国民政部注册,由卫生部主管,从事中日两国医药卫生、传统医药交流与合作的民间学术机构。 协会由热衷中日医学交流的社会各界人士组成,其宗旨在于促进中日医学科技间的交流。通过举办中日双方学术研讨会,接待日本医学界人士来华访问、考察、讲学来促进我国医学事业的发展,同时也向日本宣传介绍中国医疗卫生事业的进展,促进双方的合作。 协会章程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名称:中日医学科技交流协会 第二条 中日医学科技交流协会是致力于促进中日两国医学交流的全国性社会团体,具有法人资格。 第三条 本团体将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第四条 本团体将在业务主管单位(卫生部)及社团管理机关(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下开展工作。 第五条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西什库大街八号。邮编:100034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促进中日两国之间的民间医学合作研究; (二)举办中日双边医学学术讨论会; (三)促进接待日本医学界人士来华访问、考察、讲学; (四)推动中国医务工作者到日本访问、考察、讲学、留学; (五)举办日本新技术、先进医疗器械和新药介绍会; (六)在日本举办中国医药新技术展览,介绍中国医疗卫生健康方面的成就; (七)组织中日两国先进医疗设备、医疗技术和新药的开发及临床应用的交流; (八)举办医学日语学习班,普及和提高中国医务工作者的日语水平; (九)接受政府及有关部门委托的各项工作。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团体设个人会员和团体会员。 第八条 个人会员不收取会费 第九条 团体会员缴纳会费 第十条 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个人会员及团体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个人会员拥护本团体的章程; (二)个人会员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三)个人会员应是在日本留学、进修或访问过的医务工作者和热心于中日医学交流的各界人士; (四)团体会员为热心于促进中日医学交流的中日双方医药企业和其他社会团体。 第十一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个人会员需由两名理事推荐,本人填写会员登记表; (二)团体会员向理事会申请,并填写团体会员登记表; (三)个人会员及团体会员经理事会讨论同意后方可入会。 第十二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会员享有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会员参加本团体的活动; (三)会员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 (四)会员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五)团体会员除享有上述权力之外,可向本团体提出意见或建议。当本团体提供有偿服务时,享有特殊优惠待遇。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三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团体的决议; (二)维护本团体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 (四)向本团体提供可供参考的信息; (五)团体会员需按规定缴纳会费。 第十四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 第十五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六条 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第十七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或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或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八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须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九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二十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至少每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三条 本团体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有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 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五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六条 本团体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七条 本团体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 本团体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五年。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须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九条 本团体理事长(会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法人代表。 第三十条 本团体理事长(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落实的情况; (三)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三十一条 本团体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计划; (二)提名副秘书长及各办事机构的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三)处理其它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源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二条 本团体经费来源: (一)团体会员会费; (二)捐赠; (三)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四)利息;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三条 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四条 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五条 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会计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六条 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 第三十七条 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八条 本团体专职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团体因各种原因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须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团体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团体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 第四十四条 本团体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经2007年3月25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的最终解释权归属本团体的理事会。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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