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 |
释义 | 图书信息作 者:本社 编著出 版 社:中国法制出版社 出版时间:2010-1-1 版 次:1 页 数:76字 数:47000 印刷时间:2010-1-1 开 本:大32开 纸 张:胶版纸 印 次:1 I S B N:9787509317112 包 装:平装 内容简介《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内容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69号)等。 编辑推荐《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是由知识产权出版社出版的。 目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69号) 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 文摘第十一条 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权被授予后,除本法另有规定的以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专利产品,或者使用其专利方法以及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 外观设计专利权被授予后,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外观设计专利产品。 第十二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实施他人专利的,应当与专利权人订立实施许可合同,向专利权人支付专利使用费。被许可人无权允许合同规定以外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实施该专利。 第十三条 发明专利申请公布后,申请人可以要求实施其发明的单位或者个人支付适当的费用。 第十四条 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的发明专利,对国家利益或者公共利益具有重大意义的,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报经国务院批准,可以决定在批准的范围内推广应用,允许指定的单位实施,由实施单位按照国家规定向专利权人支付使用费。 第十五条 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共有人对权利的行使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没有约定的,共有人可以单独实施或者以普通许可方式许可他人实施该专利;许可他人实施该专利的,收取的使用费应当在共有人之间分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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