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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阿尔及利亚民主人民共和国政府关于相互承认证书、学位和职称的协议
释义

为加强中华人民共和国和阿尔及利亚民主人民共和国之间业已建立起来的友好合作关系,促进两国高等教育事业的发展与交流,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中方)和阿尔及利亚民主人民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阿方),就相互承认证书、学位和职称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中方承认阿尔及利亚普通和技术教育中等学校颁发的高中毕业证书。持此类证书者,可按中方高等院校的有关规定,报考中国的高等专科、本科院校。

第二条: 阿方承认中国普通中学颁发的高中毕业证书。持此类证书者,可按阿方高等院校的有关规定,报考阿尔及利亚的高等专科、本科院校。

第三条: 中方承认阿尔及利亚高等院校授予的高等教育证书、学士、硕士和国家博士学位。持此类学位、证书者,可按中国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的规定,报考中国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的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或从事教学和研究工作。

第四条: 阿方承认中国高等院校授予的学士、硕士和博士学位。持此类学位证书者,可按阿尔及利亚高等院校的规定,报考阿尔及利亚高等院校的硕士研究生、国家博士研究生,或从事教学和研究工作。

第五条: 中方承认阿方认可颁发的国家工程师、医师、口腔医师、药剂师、兽医师以及其他专业证书。持此类证书者,可按中国的有关规定,按同等资格申请到中国高等院校或其他单位从事大学后学习和科研工作。

第六条: 阿方承认中方认可颁发的工程师、医师、口腔医师、药剂师、兽医师以及其他专业证书。持此类证书者,可按阿尔及利亚的有关规定,按同等资格申请到阿尔及利亚高等院校或其他单位从事大学后学习和科研工作。

第七条: 双方相互承认对方国家高等院校授予其教师的职称。具有此类职称者,到对方国家高等院校任教和从事研究工作,享有与所在国相同职称教师的同等待遇。

第八条: 双方同意按照本协议第一至第七条的规定,审议本国有关人员申请到对方国家高等院校学习、进修或从事教学和研究工作的资格。

第九条:双方同意及时向对方通报各自国家改革高等教育体制以及变更高等院校颁发证书、学位和职称方面的信息和资料。

本协议一式两份,每份均用中文和法文写成。

本协议的阿文文本将由阿方通过外交途径向中方提出。

三种文本经两国政府正式签署后生效,三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本协议于一九九一年十一月十四日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教育委员会和阿尔及利亚民主人民共和国大学部代表在北京草签。

朱开轩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教育委员会  副 主 任

奥马尔.本贝克提    阿尔及利亚民主人民共和国大学部  秘书 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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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4 6:03:5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