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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皇家督察任用基本法
释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皇家督察任用基本法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香港皇家督察细则

第三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证港督任免的公平公正性,保护支持港督和拥护港督的人民利益,保障香港皇家督察这一职位的先进性与优越性,维护以港督为领导的社会秩序的稳定,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皇家督察任用基本法的任务,是保证准确无误地表达支持港督的人民的意愿,正确应用法律,公平公正选举香港皇家督察,保障有足够能力的人都能担任香港皇家港督这一神圣职位,教育公民自觉支持港督和拥护港督,积极竞选港督,以构建大港督社会,保护选民的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保障香港皇家督察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

第三条 对于香港皇家督察的候选人的资格审查、初步选举及全民选举,由香港皇家督察委员会负责。

第四条 负责选举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组织选举活动,以保障每个选民拥有选举香港皇家港督的权利。

第五条 拥有选举香港皇家港督资格的选民,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真诚拥护香港皇家督察制度

2、 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

3、 没有剥夺政治权利

4、 选举期间没有服刑

5、 没有进行过反对香港皇家督查的活动

6、 其它法律所规定的条件

第六条 任何人不得剥夺选民选举香港皇家督察的权利,违者必须负法律责任。

第七条 下列符合条件的人可以选举香港皇家督察:

1、真诚拥护香港皇家督察制度,并且要决定为香港皇家督察事业奋斗终身

2、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如未年满十八周岁可以由前几任港督推荐,酌情考虑

3、没有剥夺政治权利

4、选举期间没有服刑

5、没有进行过反对香港皇家督查的活动

6、受到选民的一致支持并有一定选民的基础。

7、其它法律所规定的条件

第八条 凡是附合要求的人,可以由自我推荐或他人联名举荐等形式申请选举香港皇家督察,由香港皇家督察委员会设立专门选举小组进行审查。

第二章 香港皇家督察细则

第九条 香港皇家督察是香港皇家督察委员会中的代表,代表“戆度”的利益。当选为香港皇家督察的人,必须宣誓就职,承认将为“戆度”的利益服务。

第十条 香港皇家督察的日常职责:

1、保护“戆度”的利益。

2、时时关注“戆度”生存状况。

3、要密切保持与“戆度”的联系。

4、组织有关香港皇家督察委员会的工作。

5、提出香港皇家督察委员会的重要来源。

6、其它法律所规定的职责。

第十一条 香港皇家督察必须切实做到规定的职责,如果有以权谋私,以公肥私的情况,根据情节性质程度,相应承担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 香港皇家港督日常工作理论上对全体“戆度”负责,代表“戆度”的利益。具体实行则有香港皇家督察委员会进行。

第十三条 香港皇家督察的任期为十天,如有特殊情况,可以提前辞职或罢免。香港皇家督察委员会立即进行下一任选举启动状态。

第三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由于现实情况的需要,可以任免香港皇家督察的副职,即香港皇家副港督。

第十五条 担任香港皇家副港督的公民所需要的条件同香港皇家督察。

第十六条 香港皇家副港督可以不由选举产生,或由前任港督退任,或由前几任港督联名推荐,推荐人数不得少于三名,或由社会公众推荐。

第十七条 香港皇家副港督的日常职责参见香港皇家港督的职责,但副港督不能与港督的工作及意见相抵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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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31 10:50:4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