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与加拿大外交和国际贸易部关于中国与加拿大学者交换项目的谅解备忘录 |
释义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中国教育部)与加拿大外交和国际贸易部(以下简称“双方”): 基于双方希望继续开展中国-加拿大学者交换项目(以下简称“项目”)和在学术关系领域内加强合作的共同愿望; 根据2003年10月22日签订的谅解备忘录与其他变更; 达成如下谅解: 中国(一)、关于中国学者赴加拿大,申请者须符合如下条件: 1. 职业 中国承认的高等教育机构或其它研究机构的全职、正式教学和科研人员(需具有硕士或硕士以上学位),硕士毕业后一般应具有2年以上工作经历,对博士毕业的申请人,没有工作年限的要求。 或者:政府、媒体和文化组织的中级专业人员(需具有硕士或硕士以上学位),承担管理、政策发展或决策等相关责任,并且在本单位有三年以上工作经验。 2. 曾享受国家留学基金资助出国留学的人员,回国后工作须满五年方可申请本项目。 3. 申请人身心健康。 4. 年龄不超过50岁。 5. 正在境外学习或工作的中国公民,以及持有加拿大永久居民卡的中国公民不能申请本项目。 (二)、关于中国学者赴加拿大,申请者须满足以下选拔标准 总则 1. 申请人须具备相当熟练的英语或法语的听说读写能力,以在加拿大大学开展其研究项目。 2. 申请人须经所在单位同意后方可申请本项目。 3. 申请人从事有关加拿大的研究。“加拿大研究”的领域侧重于社会科学和人文学科,如商学、经济学、法律、国际关系、历史、政治、社会学、地理、艺术、英语或法语文学、语言学、教育、传播政策、媒体研究、规划、科学政策、社会管理、环境研究、建筑及其它相关领域。 对于来自中国大学和其他高等教育机构的教学或研究人员: 1.申请人的学术水平和研究计划的学术质量将作为选拔的首要标准。 2.优先考虑那些研究课题旨在促进对加拿大认识和了解的申请人。 3. 优先考虑那些研究项目能够在申请人回国后在中国产生广泛影响的申请人,可通过出版专著、在著名学术刊物上发表论文的方式,亦可通过其它方式使其研究成果在中国得以更广泛地传播。 对于来自政府、媒体和文化组织的专业人员: 1. 在工作中富有创造性、革新性和开拓精神,表现出卓越的领导才能。 2. 优先考虑以下领域的专业候选人: 公共政策分析和公共管理 经济学/金融/银行 环境保护 法律 教育 公共卫生政策和管理 3. 优先考虑致力于向中国大众宣传和推广其学术研究,从而促进中国对加拿大了解的申请人。 (三)关于中国学者赴加拿大,申请者须按照以下选拔程序 1. 加拿大外交和国际贸易部通过中国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和加拿大驻华使馆及总领事馆负责该项目在中国的推广。 2. 加拿大外交和国际贸易部委托中国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负责发放和接收中国学者、官员和专业人员的申请表格、并组织选拔委员会。 3. 六人选拔委员会由一名中国教育部代表、一名加拿大驻华使馆代表、两名中国教育部选派的专家和两名加拿大驻华使馆选派的专家组成。 4. 选拔委员会召开会议时间由双方根据各自便利和时间表确定。双方要求中国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应至少在选拔委员会开会三周前向中国教育部和加拿大驻华使馆提交候选人名单。 5.选拔委员会确定正式录取人员和候补人员名单各一份,以备正式录取人员因故退出时候补。加拿大外交和国际贸易部通过加拿大驻华使馆以外交照会形式通知中国教育部正式录取人员及候补人员名单。 6.经加拿大外交和国际贸易部最终批准后,加拿大驻华使馆将书面通知申请人选拔结果。中国教育部将负责通知正式录取人员,告知有关办理申领奖学金手续等事宜。 7.除非双方事先达成一致,每年未使用的奖学金名额不得延长至下一年。奖学金生不得延长在加拿大的奖学金期限。 (四)奖学金期限 1. 奖学金期限最短不少于4个月,最长不超过12个月。 2. 自2008学年起,每年利用该项目在加拿大学习的所有中国学者总数不得超过100人月。 3. 中加双方于每年12月1日前根据年度预算及可用的资金确定下年度奖学金总人月数。 (五)奖学金金额 1.中国教育部将承担中国学者从始发地至目的地的往返交通费用。需在加拿大境内中转的中国学者,可向加拿大外交和国际贸易部指定机构提交相关发票,加拿大外交和国际贸易部报销最高350加元的中转期间食宿费用。 2.加拿大外交和国际贸易部将通过指定机构为每位学者在加拿大进行的每个整月的研究一次性支付每月 2,200加元的费用。加拿大外交和国际贸易部将指定有关机构负责支付学者的医疗保险费用。 加拿大(六)关于加拿大学者赴中国,有资格的申请人包括加拿大大学的教师,已获得学士学位或正在攻读研究生课程的学生。 (七)关于加拿大学者赴中国,申请者须满足以下评选标准 1. 申请人的学术水平和提出的研究计划的学术质量将作为选拔的首要标准。 2. 申请人须具备一定的汉语水平。如中方接收院校愿意,也可录取只会讲英语或法语的申请人。 3. 学者须按照《中国高等学校及专业介绍》中列出的专业开展学习或研究。优先考虑研究项目涉及中国研究的申请人。 (八)关于加拿大学者赴中国,申请者须通过以下选拔程序 1. 中国教育部通过中国驻加拿大使馆及总领事馆以及加拿大外交和国际贸易部的指定机构负责该项目在加拿大的推广。 2. 中国教育部委托加拿大外交和国际贸易部的指定机构负责发放和接收申请材料并组织初审和推荐候选人。 3. 六人选拔委员会将由一名加拿大外交和国际贸易部代表、一名中国驻加拿大使馆代表、加拿大外交和国际贸易部选派的两名专家和中国驻加拿大使馆选派的两名专家组成。 4. 选拔委员会召开会议时间由双方根据各自便利和时间表确定。双方要求加拿大外交和国际贸易部的指定机构应至少在选拔委员会开会三周前向加拿大外交和国际贸易部和中国驻加拿大使馆提交候选人员名单。 5. 选拔委员会将向中国教育部提交正式录取人员和候补人员名单各一份,以备正式录取人员因故退出时候补。中国教育部委托中国驻加拿大使馆通过外交照会形式通知加拿大外交和国际贸易部正式录取人员及候补人员名单。 6. 经中国教育部最终批准后,中国驻加拿大使馆负责将选拔结果通知所有加拿大申请人。 7. 除非双方事先达成一致,每年未使用的奖学金名额不得延长至下一年。奖学金生不得延长在中国的奖学金期限。 (九)奖学金期限 1. 奖学金期限最短不少于4个月,最长不超过12个月。 2. 自2008学年起,每年利用该项目在中国学习的加拿大学者总数不得超过200人月。 3. 中加双方于每年12月1日前根据年度预算及可用的资金确定下年度奖学金总人月数。 (十)奖学金金额 1. 加拿大外交和国际贸易部将承担加拿大学者的往返交通费用,其始发地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最终目的地由加拿大外交和国际贸易部确定选择最节约成本的路线。加拿大外交和国际贸易部仅负责其指定机构确定的旅行路线,不负责任何额外部分的旅行开支。 2. 上述学者一般从北京中转,中国教育部将向其提供在北京或上海中转停留期间的食宿。 3. 中国教育部向获奖学者颁发奖学金,根据每个人的情况,如本科生、高级进修生或研究学者等,支付相应的每月奖学金生活费。 4. 中国教育部还将提供相应的学费、教材和研究资料、医疗保险和住房。 (十一)最终条款 1. 双方认识到获奖者在完成学习或研究后应返回各自的国家。 2. 本谅解备忘录将每三年进行审议。 3. 本谅解备忘录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任何一方如希望终止本协议须提前三个月书面通知另一方。 本谅解备忘录一式两份,用中文、英文、法文于2008年8月日在签订。所有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代表 加拿大外交和国际贸易部代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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