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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与荷兰王国教育、文化和科学部关于教育与科学合作的谅解备忘录
释义

合作谅解备忘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与荷兰王国教育、文化和科学部关于教育与科学合作的谅解备忘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与荷兰王国教育、文化和科学部(以下简称签约双方)考虑到——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与荷兰王国政府文化合作协定》的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与荷兰王国政府关于相互承认高等教育学位证书及入学的协议》的原则

·2000年签署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与荷兰教育文化科学部关于教育科学合作的谅解备忘录》的相关原则,

·双方对于科学研究、高等教育及职业教育领域进一步合作的共同兴趣,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与荷兰教育、文化及科学部在现有的科技合作与交流框架下开展的卓有成效的科技(教育)合作,

·教育与科技在知识社会发展中的重要性,以及

·通过教育科研机构、公立和私立组织的参与,在上述领域扩大及加强双方互利合作的渴求,

达成如下共识:

一、目标

1、该谅解备忘录旨在加强、扩大及加深签署双方在高等教育、职业教育及科学研究领域内的合作。

2、签署双方将鼓励教育和科研领域内的合作,促进相关公共及私立机构合作及伙伴关系的发展。

二、合作框架与范围

1、教育

1)签约双方承认各自教育机构的自主性,尤其是招收录取和确定各学科招生标准方面的决定权。

2)签约双方将通过促进以下活动的开展,加强双方教育合作:

——双方高等教育及职业教育机构的教育合作;

——加强双方高等教育及职业教育机构间的已有联系;

?——保证双方信息与经验的畅通和交流;

——双方的学生互换;以及

——双方学生和教师的流动性。

3)凡不属于本谅解备忘录第三条范围内的有关合作和联系,其所需的费用,由相关机构自行负担。

2、科研

1)签约双方承认各自科研机构的自主性。

2)签约双方将鼓励科研合作,促进相关机构间合作以及伙伴关系的发展。

3)签约双方将通过促进以下活动的开展,致力于加强双方科研合作。

——中荷科研机构、大学以及其他科研组织的合作;

——加强双方科研机构和大学间的已有联系;

——双方科研人员的流动性。

4)签约双方均表达在双方共同感兴趣的领域内促进及加深科研合作的愿望,并在互惠的基础上获益于学术卓越。

5)签约双方将通过诸如在该备忘录中提及的项目,促进多领域内的科研活动。

6)凡不属于本谅解备忘录第四条范围内的有关合作和联系,其所需的费用,由相关机构自行负担。

三、互换留学人员

1、双方表达了在对等和追求卓越的基础上推动学生交流的愿望。在本谅解备忘录框架内,双方每年向对方提供25个奖学金名额,用于互换留学人员(包括本科生、硕士生、博士生及进修生)。攻读学位人员的奖学金可以连续使用。

2、双方将各自指定相关机构负责执行上述互换奖学金项目。中方由中国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负责,荷方由荷兰高等教育国际合作组织负责。

3、双方同意由中国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及荷兰高等教育国际合作组织定期对奖学金的安排进行评估,并共同决定上述安排是否更新。未更新前,有关奖学金安排的谅解备忘录附件二将适用于上述奖学金。

4、为双方在高等教育领域的学生交流与合作,荷兰教育、文化与科学部在华设立了代表机构——荷兰教育支持办公室(NESO)。中方对该代表机构的作用表示认可。

四、科研合作

双方鼓励各自的教育机构开展合作合作以及参与中荷现有的科研合作框架/项目(包括现有的中国交流项目及2009年即将启动的联合科研项目),并提供必要的协助。

五、教育、科技领域内的信息交流

双方将促进有关研究机构、高等教育机构的作用及其任务的信息交流,鼓励双方高校参加中荷双边科研合作项目,加强科技、教育以及现有科研项目的信息交流,包括国际或多边项目,如欧盟项目等。

六、加强教育、科技以及创新

在中荷双边合作备忘录的框架下,以及在中荷地区合作和直接合作中,教育、科技及创新领域内的合作与信息交流已取得积极的成果。双方认识到将教育、科技与创新有机结合是重要、明智并可行的。双方肯定“知识价值链”的重要意义。

鉴此,为进一步深化上述领域内的互利合作,双方鼓励在各自内部以及两国之间就有可能在科技与创新之间建立联系的项目,开展信息交流。双方将通过相互提供信息,告知对方值得被推荐的、有可能增强知识链联系的活动、项目与工程,促进此类信息的互通。此外,签署双方也将支持科研机构与经济实体间的合作。

七、语言教学

双方认识到,语言是人类沟通和理解的桥梁。推动两国青少年之间的相互了解和理解,对发展长期友好的合作关系有着重要的意义。为此,双方同意积极鼓励两国有关教育机构开展对方语言教学方面的交流与合作,支持在华开展荷兰语教学和在荷兰开展汉语教学。将鼓励在本国大学进行对方的语言和文学教学,并根据各自的需求,接受对方国家的语言和文学教师到本国任教,具体事宜可通过两国外交机构协商或派出院校与接受院校直接协商。

八、备忘录有效期限

该谅解备忘录取代于2000年签署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与荷兰教育、文化及科学部关于教育合作与交流的谅解备忘录》。

该谅解备忘录自签字之日起生效,效力持续至2011年,并自动延长三年。任何一方如有意终止协议,须在协议到期前六个月书面通知对方。

备忘录的终止将不会影响终止日期之前该备忘录框架下正在进行的安排、项目与活动的执行,除非签署双方均有意终止执行。签署双方将基于该谅解备忘录的执行情况探讨并评估继续合作的可能性。

在有效期限内的任意时间,备忘录可由签署双方通过共同声明进行修改。

该谅解备忘录不产生任何国际法的权利与义务。对该谅解备忘录的阐释及执行产生的任何争议将由签署双方通过外交磋商的方式解决。

该备忘录可在签署双方通过外交渠道商议后通过双方书面协定修订。

该备忘录于2008年11月3日北京签署。一式两份,均由中、英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部长 周济

荷兰王国教育、文化及科学部部长 罗纳尔多·帕拉斯特克

附件一

本附件说明了本谅解备忘录第四条中所提及的项目。第四条中的两个项目分别为:

1、中国交流项目

内容:中国交流项目是面向所有研究领域的人员交流项目。该项目采用自下而上的方式并提供两种资助模式:学者交流及联合项目。

项目执行:

1)中国交流项目荷方执行机构为荷兰皇家科学院。荷兰皇家科学院将按第四项的要求执行项目。

2)荷兰皇家科学院将负责中国交流项目的资金分配。

3)中国交流项目的中方执行机构为中国教育部。

4)中国教育部将按第四项的要求协助项目实施。

5)荷兰皇家科学院与中国教育部将共同决定提交的研究方案的合格性、共同做出选择和鉴定。

项目程序与资助

1)中国交流项目将提供两种资助模式:

——学者交流,也即研究人员互换,教授课程、参加研讨会以及至接受方下属研究机构或其它指定研究机构进行每年最多12/15(人/月)的研究。

——联合项目。中国交流项目的重点在于开展双方共同感兴趣的合作科研项目。这个项目将由双方高水平的研究机构执行。

2)中国交流项目的执行程序以及资助方法将在“中国交流项目指南”中详细阐释。

2、联合主题科研项目

项目内容

1)该项目旨在促进并实现中荷在优势领域内的可持续科研合作。未达成此目标,该项目提供两种模式,包括联合研究项目以及主题对话研讨。

2)每年该项目将会对科研提案进行公开招标,征集主题领域内联合科研项目提案。优先选择的主题将由联合管理委员会的参与机构共同决定。

项目执行

1)该项目将由一个联合管理委员会管理,该联合管理委员会由所有参与机构的代表组成。

2)管理委员会按照本谅解备忘录第四条负责指定策略以及执行项目。

3)该项目的荷方执行机构为荷兰皇家科学院以及荷兰科研组织(NOW)。

4)中国教育部与荷兰教育、文化及科学部将为项目执行提供便利。

项目程序与资助

项目执行程序及资助方法将由中荷双方另文阐释。

附件二

本附件详细说明了本谅解备忘录第四条所提及的包括25个奖学金在内的互换奖学金有关安排。包括:

1、荷方将每年提供25个奖学金名额,用于互换留学人员,包括本科生、研究生和访问学者。荷方为年龄不超过35岁的优秀青年(应具有本科学位或应届本科毕业生)提供奖学金。

2、中方每年向荷方推荐35名奖学金候选人,由荷兰教育文化科学部指定的一个荷方独立的选拔委员会决定最后名奖学生的人选。如情况有变,上述名额将在双方协商同意的基础上另做他用。

3、对于未通过上述独立选拔委员会选拔的10名中方学生在荷兰学习,荷方将免除它们的学费和注册费,最高免除额度为荷兰标准学费(2008年为1538欧元)、在荷的学习单位由荷兰高等教育合作机构负责安排。

4、对于本谅解备忘录的互换学生的费用,双方同意:

荷方向中方学生提供:

――每月900欧元的生活费,用于食宿和其他开支;

――往返国际旅费(以经济舱为标准)

――保险费和医疗费,不包括牙病和慢性病的治疗费;

――免除大学、学院和高等学府课程的学费和注册费,该项费用为荷兰高等教育系统常规补助费的一部分,以标准学费为最高额予以免除;

――荷方负责签证费,并在必要的情况下负担MVV签证的费用(即在荷停留时间少于3个月的签证);

中方将为荷兰学生提供:

――本科生和汉语进修生每月1400元人民币生活费,硕士研究生和普通进修生每月1700元人民币生活费;博士研究生和高级进修生每月2000元人民币;

――来华留学生综合医疗保险;

――免除学费、注册费和材料费;

――免除住宿费;

――学习期限满一学年者,第一个月发放一次性安置费1500元,不满一学年者,第一个月发放一次性安置费1000元。

如资助额度有所改动,则由双方指定的执行机构将在适当的时间通知对方下一年的额度。

4、对于第一条中的互换学生程序,双方同意:

(1)申请人应掌握接待方的语言或一种国际通用语,最好为英语或法语;

(2)奖学金获得者只有在通过外交渠道接到接待方正式的书面邀请信,表明其可开始行程的具体时间后,方可出发;

(3)根据赫伊根斯计划的规定,中方应最晚于每年3月15日向荷兰驻华使馆提交中方申请人的材料;根据中国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的奖学金项目规定,荷方应最晚于每年4月30日向该委员会提交荷方申请人的材料;

(4)双方最晚应于该年的6月30日确定奖学金获得者名单。

荷方负责荷兰学生的国际旅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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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3 19:56: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