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国务院行使职权 |
释义 | 一、根据宪法和法律,规定行政措施,制定行政法规,发布决定和命令; 二、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议案; 三、规定各部和各委员会的任务和职责,统一领导各部和各委员会的工作,并且领导不属于各部和各委员会的全国性的行政工作; 四、统一领导全国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的工作,规定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国家行政机关的职权的具体划分; 五、编制和执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和国家预算; 六、领导和管理经济工作和城乡建设; 七、领导和管理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和计划生育工作; 八、领导和管理民政、公安、司法行政和监察等工作; 九、管理对外事务,同外国缔结条约和协定; 十、领导和管理国防建设事业; 十一、领导和管理民族事务,保障少数民族的平等权利和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 权利; 十二、保护华侨的正当的权利和利益,保护归侨和侨眷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 十三、改变或者撤销各部、各委员会发布的不适当的命令、指示和规章; 十四、改变或者撤销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 十五、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区域划分,批准自治州、县、自治县、市的 建置和区域划分; 十六、依照法律规定决定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范围内部分地区进入紧急状态; 十七、审定行政机构的编制,依照法律规定任免、培训、考核和奖惩行政人员; 十八、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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