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中国足球协会纪律准则及处罚办法(试行) |
释义 | 中国足球协会纪律准则及处罚办法(试行) 第一章 前言第一条 目的 为促进足球运动的健康发展,维护足球比赛良好秩序,创造公平竞赛的环境,预防并处罚违背体育道德行为和球场暴力行为,保障运动员、官员、比赛官员、观众、足球从业人员、赛区委员会、中国足球协会及其会员协会的合法权益,保护运动员的身体健康,促进足球比赛技战术水平的提高,使足球比赛更具观赏性,依据国际足联颁布的《足球竞赛规则》、《国际足联纪律准则》和《中国足球协会章程》,针对违反中国足球协会各项规定的行为,制订本纪律准则及处罚办法。 第二条 原则 对违规违纪行为的处罚遵循独立、公开、公正,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对违规违纪行为由纪律委员会及时做出处罚。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三条 适用范围 本准则及处罚办法适用于中国足球协会管理下与足球运动有关的活动。 第四条 适用主体 以下人员、组织应服从本准则及处罚办法: (一)中国足球协会所属各会员协会; (二)各会员协会所属成员,尤其是俱乐部; (三)官员; (四)运动员; (五)比赛官员; (六)中国足球协会授权的任何人,尤其是和中国足球协会组织的比赛、赛事或其他活动相关的人员; 第五条 适用时间 本准则及处罚办法适用于其生效后发生的各种事实。在本准则及处罚办法生效后处理的此前发生的事实时,在对当事人更有利的条件下,本准则及处罚办法也适用于以前发生的事实。 第六条 定义 (一)赛前:球队到达体育场区域到裁判员鸣哨开球之间的时间。 (二)赛后:裁判员终场哨响到球队从体育场区域离开之间的时间。 (三)国际比赛:属于国际足联不同会员协会的两个球队间的比赛(两个俱乐部间、一个俱乐部和一个代表队、或两个代表队之间)。 (四)正式比赛:由国际足联或亚足联主办的各类比赛;由中国足球协会主办的,包括男子或女子、成年或青少年的各级联赛、杯赛、锦标赛及其他比赛;经中国足球协会批准,由会员协会主办的其所辖范围内的男女各级联赛、杯赛、锦标赛;由会员协会批准举办的其他比赛。 (五)官员:除运动员外,在中国足球协会及其会员协会或俱乐部从事与足球相关活动的任何人,无论其职位,所从事活动类别(管理、运动或其他),以及从事该活动的时间长短。尤其指领队、教练员、队医、翻译。 (六)比赛官员:裁判员、助理裁判员、第四官员、比赛监督、裁判监督、安全官员,以及中国足球协会或会员协会指派的和比赛有关的其他任何人员。 (七)中国足球协会规定:中国足球协会章程、规定、规程、指示、通知、各级联赛委员会的相关文件及其他文件。 (八)国际足联规定:国际足联章程、规定、指示和通知,以及由国际足联颁布的《足球竞赛规则》。 第七条 性别 不论如何措辞和表达,本准则及处罚办法所有条款均适用于男性和女性。 第八条 行使权利 在中国足球协会主办的比赛中出现的违规违纪行为,由中国足球协会纪律委员会执行。但在中国足球协会主办的分阶段、分赛区的比赛中,可由中国足球协会纪律委员会授权大区或赛区委员会设立相应的纪律委员会,在其管辖范围内,依照本准则及处罚办法处理违规违纪行为,并报中国足球协会纪律委员会备案。超越赛区管理权限的,向中国足球协会纪律委员会报告。 在会员协会主办的比赛中出现的违规违纪行为,由会员协会参照本准则及处罚办法执行。 第二章 通则第一节 处罚条件第九条 一般违规 (一)除非另有规定,无论故意或一般违规,都将受到处罚。 (二)在特殊情况下,即使没有违规行为发生,比赛也可在没有观众的情况下进行,或在中立场地进行,或单纯因为安全原因禁止在某个体育场进行比赛。 第十条 企图犯规 (一)有犯规企图的行为也应受到处罚。 (二)在处理具有犯规企图的行为时,纪律委员会应以实际的违规处罚为依据,相应地减轻处罚。减轻处罚的尺度由纪律委员会根据相应情况决定,但不得低于罚款的最低限度(参见第17条第1款)。 第十一条 参与违规 (一)无论作为肇事者还是参与者,任何故意参与违规行为的人,都应受到处罚。 (二)纪律委员会应根据参与的程度,视情况减轻、增加或调整处罚力度,但不得低于罚款的最低限度(参见第17条第1款)。 第二节 处罚种类第十二条 对自然人和法人都适用的处罚 以下处罚对自然人和法人都适用: (一) 警告; (二) 通报批评; (三) 罚款; (四) 退回奖项; (五) 取消注册资格; (六) 其他处罚。 第十三条 适用于自然人的处罚 以下处罚仅适用于自然人: (一) 警告(黄牌); (二) 罚令出场(红牌); (三) 停赛; (四) 禁止进入运动员休息室和/或替补席; (五) 禁止进入体育场(馆); (六) 禁止从事任何与足球有关的活动; (七) 其他处罚。 第十四条 适用于法人的处罚 以下处罚仅适用于法人: (一) 进行无观众的比赛; (二) 在中立场地进行比赛; (三) 禁止在某体育场(馆)比赛; (四) 取消比赛结果; (五) 比分作废; (六) 扣分; (七) 取消比赛资格; (八) 禁止转会; (九) 降级; (十)其他处罚。 第十五条 通报批评 通报批评是对违规者的一种最轻处罚,同时起到如再次出现违规行为,将对违规者实施某一纪律处罚的作用。 第十六条 警告 警告是较轻的一种处罚,同时起到如再次出现违规行为,将对违规者实施进一步处罚的作用。 第十七条 罚款 (一)罚款不应低于3,000元人民币,不得高于1,000,000元人民币。 (二)纪律委员会决定交付罚款的方式和时间期限。 第十八条 退回奖项 (一)被要求退回奖项的人应退回获得的所有利益,尤其是奖金和象征物(奖牌、奖杯等)。 (二)收到的奖金应全部返还。 第十九条 警告(黄牌) (一)黄牌警告是比赛过程中裁判员对运动员一般性地违反体育道德的行为进行的警告(参见《足球竞赛规则》第12章)。 (二)同一场比赛中被出示两张黄牌者将被驱逐出场(间接红牌,参见第59条),同时,下一场比赛自动停赛(参见第20条第4款)。导致红牌的两张黄牌警告即告撤销。 (三)如果重新进行被中断的比赛,中断的比赛中的黄牌警告被取消。如果比赛不重新进行,造成比赛中断的球队的黄牌警告维持不变;如果两队都有责任,所有的黄牌警告都维持不变。 (四)按照《足球竞赛规则》的第12章规定,如果某运动员的行为严重地违反了体育道德,并因此被罚令出场 (直接红牌),他先前在同一场比赛中得到的黄牌警告维持不变。 第二十条 罚令出场(红牌) (一)罚令出场是在比赛过程中裁判员罚令某人离开比赛场地及其周围区域,包括替补席。被罚令出场的人可以进入看台,除非罚令出场包括体育场区域。 (二)罚令出场是以对运动员出示红牌的形式表现。如果处罚的是《足球竞赛规则》中第12章规定的性质严重的违反体育道德的行为,该红牌为直接红牌;如果是累计两张黄牌(参见第19条第2款),则是间接红牌。 (三)被罚出场的官员可以给替补席上替代他的人发指令。但应保证不影响观众或不扰乱比赛的正常进行。 (四)即使在被取消和/或中断的比赛中,被罚令出场也自然导致停止下一场比赛。纪律委员会可以延长停赛的期限。 第二十一条 停赛 (一)被停赛的运动员不得出现在上场运动员名单上。 (二)停赛以比赛场次、天数或月的形式出现。除非另有规定,停赛时间不得超过36场比赛或36个月。 (三)如果停赛以比赛场次的形式来计,只有真正进行了的比赛才可以计入停赛场次。如果比赛被中断、取消或最终比赛被终止,只有在比赛的中断、取消或终止的情形不是由被停赛运动员所属的球队导致的情况下,被中断、取消或终止的场次方可计入停赛场次。因被裁判员出示红、黄牌造成的停赛,不计入以上停赛场次。 第二十二条 禁止进入运动员休息室和(或)替补席 禁止进入运动员休息室和(或)替补席是剥夺被处罚人进入球队休息室和(或)比赛场地周边地区,尤其是坐在替补席上的权利的处罚。 第二十三条 禁止进入体育场(馆) 禁止进入体育场(馆)指禁止被处罚人进入一个或几个体育场(馆)的区域内。 第二十四条 禁止从事任何与足球有关的活动禁止个人从事任何与足球有关的活动(管理、比赛或其他)。 第二十五条 禁止转会 禁止转会指俱乐部在接受处罚期间不能签约任何新运动员。 第二十六条 进行无观众比赛 进行无观众比赛是要求会员协会和俱乐部的球队在没有观众的情况下进行某一场比赛。 第二十七条 在中立场地进行比赛 在中立场地进行比赛是要求会员协会和俱乐部的球队在另外一个省(市)或同一个省(市)的另一个地区进行某一场比赛。 第二十八条 禁止在某体育场(馆)比赛 禁止在某一体育场(馆)比赛的处罚是剥夺会员协会和俱乐部的球队在某一体育场(馆)比赛的权利。 第二十九条 取消比赛结果 如果一场比赛的结果没有得到承认,即比赛结果被取消。 第三十条 取消比赛资格 取消比赛资格是禁止参与下一场比赛或下一项赛事,或禁止进入比赛周边区域,是剥夺会员协会和俱乐部的球队参加当前和(或)未来中国足球协会举办赛事的权利。 第三十一条 取消注册资格 取消注册资格是剥夺会员协会、俱乐部球队或个人在中国足球协会注册的资格。 第三十二条 扣分 扣除俱乐部队在当前中国足球协会主办的比赛已获得的部分或全部积分。 第三十三条 降级 将俱乐部降至下一个级别的联赛。 第三十四条 比分作废 (一)被罚的球队计为0∶3输掉比赛。 (二)如果场上比分超过0∶3,则以实际比分为准。 第三十五条 其他处罚 其他处罚系指该条款处罚种类以外的处罚。 第三节 处罚规定第三十六条 合并处罚 (一)除非另有规定,本准则及处罚办法中通则和罚则部分中的处罚可以合并进行。 (二)在不是很严重的情况下,纪律委员会可只给予警告或通报批评。 第三十七条 暂缓执行部分处罚 (一)纪律委员会在宣布停赛(参见第21条),禁止进入运动员休息室和(或)替补席(参见第22条),禁止在某一体育场(馆)比赛(参见第23条)时,为使受处罚者有及时改正的机会,应考虑是否有暂缓执行部分处罚的可能。 (二)只有当处罚的期限不超过6场比赛或6个月,而且实际情况允许,尤其是被处罚人以前无被处罚的记录时,才可以考虑暂缓执行部分处罚。 (三)纪律委员会应决定处罚的哪一部分可以暂缓执行。任何情况下,至少要执行一半的处罚。 (四)通过暂缓执行处罚,纪律委员会可给予被处罚人2场比赛到2年的察看期。 (五)如果接受暂缓处罚的人在察看期内再次违规,暂缓处罚自动解除,实施原处罚,并且原处罚累加在新的处罚之上。 第三十八条 处罚时间:处罚期的计算 赛季期间或赛季之间的休息期包括在处罚期内。 第三十九条 处罚的期限 (一)处罚的期限最多为5年。 (二)处罚的期限从处罚决定生效之日开始计算。 第四十条 处罚的集中管理 (一)黄牌警告、罚令出场和停赛的记录都存储在中国足球协会相关竞赛系统中。纪律委员会秘书或主管竞赛部门以书面形式通告有关会员协会进行确认,或在比赛前与各队领队、主教练进行确认。 (二)本确认只作为一种通告。即使有关会员协会、俱乐部在赛后晚些时候才收到确认函,处罚(黄牌警告、罚令出场、自动停止下一场比赛)在下一场比赛仍立即生效。 第四节 累计、停赛、罚款第四十一条 累计黄牌 (一) 在一项赛事中的黄牌警告不累计到另一项赛事当中。 (二)但是,黄牌在同一项赛事中将累计到下一轮比赛。纪律委员会在赛事开始前可以做出不同的规定。 (三)在同一项赛事中,同一名运动员被出示黄牌累计两次(中超联赛中被出示黄牌累计四次,中甲、中乙联赛中被出示黄牌累计三次)的,处停赛1场。 第四十二条 累计停赛、罚款 (一)一般情况下,在同一项赛事中任何(运动员和其他人的)停赛都累计到下一轮。 (二)在同一项赛事中,不同场次比赛获得的数张黄牌累计所导致的停赛不累计入另一项赛事。 (三)在某一项赛事(包括有年龄限制的赛事)中没有执行的停赛(被淘汰或该赛事的最后一场比赛),应累计入中国足球协会主办的另一项赛事中的下一场正式比赛中。 (四)在同一项赛事中,同一名运动员第一次被出示红牌的,处停赛1场;第二次被出示红牌的,处停赛2场;第三次被出示红牌的,处停赛4场;依此类推,加倍停赛。 (五)在中超、中甲联赛中,参赛俱乐部球队在每一场比赛中出现下列情况,将受到罚款处罚: 1、当场比赛累计四张黄牌后,每多一张黄牌将被罚款5000元,以此类推; 2、当场比赛每出现一张红牌,将被罚款10000元,以此类推。 以上情况如受到中国足协纪律委员会的追加处罚,其罚款数额按其中高限执行。 (六)被裁判员罚离替补席的教练员、官员,处停赛一场。 第五节 处罚的决定与执行第四十三条 一般规定 (一)由纪律委员会决定处罚的范围和期限。 (二)处罚可以限于一个或多个不同等级的比赛和赛事。 (三)除非另有规定,处罚的期限应详细说明。 (四)决定处罚时,纪律委员会应考虑和违规事件相关的所有情况,尤其是被处罚人的年龄、既往史、个人情况、可处罚性(故意或一般)、促使他违规的原因和违规的严重程度及个人对违规的态度。 第四十四条 侵犯比赛官员 如果违规的受害者是比赛官员,处罚应加重一半(即加罚50%)。 第四十五条 从轻处罚 被处罚对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处罚,但不能低于规定的最低标准: (一)主动公开承认错误并有深刻认识、及时采取补救措施,未产生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的; (二) 其他可以从轻处罚的情形。 从轻处罚情形,由纪律委员会审议认定。 第四十六条 从重处罚 被处罚对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从重处罚: (一)多次违规违纪; (二)情节恶劣,产生不良影响,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对投诉人、证人、执罚人员打击报复的; (四)提供虚假情况,阻挠调查,贿赂执罚人员的; (五)被追究相应法律责任的; (六)其他应从重处罚的情形。 从重处罚情形,由纪律委员会审议认定。 第四十七条 停赛处罚期 停赛处罚期适用于正在进行的中国足球协会主办的所有正式比赛,并可延至下一赛季比赛,直至处罚期限届满。 对于因俱乐部解散、破产、不再在中国足协注册(包括被停止或取消注册资格),或球员出国踢球等原因,无法执行的中国足协纪律委员会的停赛处罚,在24个月内有效。 第四十八条 罚款 违规违纪处罚决定自公布之日起生效。罚款由被处罚对象在处罚决定生效后30日内汇入中国足球协会的银行帐号。 第六节 纪律处罚的有效期第四十九条 期限 (一)比赛中的违规行为发生2年后,纪律委员会将不再受理。 (二)上述第1款不适用于对贪污腐败的处罚(参见第63条) 第五十条 有效期的开始时间时效期按以下方式计: (一) 从受处罚人违规行为当日开始; (二) 如果违规行为重复发生,从最近一次违规当日开始; (三) 如果违规行为持续一段时间,则从结束之日开始。 第五十一条 中断 如纪律委员会在处罚有效期到期前做出其他决议,则有效期不再适用。 第三章 罚则第一节 非道德行为及暴力 第五十二条 非道德行为 在比赛中,运动员、官员以指责、谩骂、向他人吐唾沫、打手势等非道德方式侮辱、侵犯对方运动员、官员或观众的,视不同情形,分别给予下列处罚: (一)在比赛中,运动员、官员以指责、谩骂等非道德方式侮辱、侵犯对方运动员、官员或观众的,将被停赛至少2场,并处至少10,000元的罚款。 (二)在比赛中,运动员、官员以向他人吐唾沫、打手势等非道德方式侮辱、侵犯对方运动员、官员或观众的,将被停赛至少5场,并处至少25,000元的罚款。 第五十三条 严重犯规 比赛进行中,运动员严重犯规,造成恶劣影响的,将被停赛至少3场,并处以至少15,000元罚款。 第五十四条 暴力行为 在比赛中,运动员、官员故意实施暴力行、拉扯对方受伤倒地运动员,但未造成身体伤害或健康损害,或故意实施暴力行为并损害他人健康,视不同情形,分别给予下列处罚: (一)实施暴力,但没有造成身体伤害或健康损害,将被停赛至少4场,并处以至少20,000元的罚款; (二)故意实施暴力行为并损害他人健康,将被停赛至少6场,并处以至少30,000元的罚款。 第五十五条 斗殴 参与斗殴者将被停赛至少6场,并处以至少30,000元的罚款。 第五十六条 无法判定肇事者 (一)在多人参与暴力行为的情况下,如果无法判定肇事者,纪律委员会将处罚肇事者所在球队的俱乐部。被处罚者向纪律委员会如实举报肇事者,其处罚可减缓或取消。 (二)在多人参与暴力行为的情况下,如果无法确认每一个参与者违规的程度,纪律委员会应把每一个确定的参与者都视为违规者。 第五十七条 其他情况 (一)运动员、官员违反本准则及处罚办法的规定,实施暴力行为致人伤害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从比赛官员进入比赛场地开始直到比赛结束后离开场地前,运动员、官员对比赛官员实施非道德行为及暴力行为的,比照本准则及处罚办法第44条、第52条至55条的规定处罚。 (三)上述人员在非比赛场所因比赛相关的事由对比赛官员实施上述行为的,比照本准则及处罚办法第44条、第52条至55条的规定给予处罚。 第二节 违反《足球竞赛规则》 第五十八条 一般性违规警告(黄牌) 运动员有以下违规行为之一将被处以黄牌警告(参见《足球竞赛规则》第12章和上文第19条): (一)犯有非体育行为; (二)以语言或行动表示异议; (三)持续违反规则; (四)延误比赛重新开始; (五)当以角球或任意球重新开始比赛时,不退出规定的距离; (六)未得到裁判员许可进入或重新进入比赛场地; (七)未得到裁判员许可故意离开比赛场地。 在同一项比赛中,同一名运动员被出示黄牌的,应并处罚款。第一张黄牌100元,第二张黄牌200元,第三张黄牌400元,依此类推,加倍计算,从第八张黄牌起,每张黄牌罚款10,000元。 第五十九条 严重违规罚令出场(红牌) 运动员有以下违规行为之一将被罚出场(参见《足球竞赛规则》第12章和上文第20条): (一)严重犯规; (二)暴力行为; (三)向对手或其他任何人吐唾沫; (四)用故意手球破坏对方的进球或明显的进球得分机会(不包括守门员在本方罚球区内); (五)用可能被判为任意球或点球的犯规,破坏对方向本方球门移动着的明显的进球得分机会; (六)使用无礼的、侮辱的或辱骂性的语言及动作; (七)同一场比赛中得到第二次警告(参见第19条第2款)。在同一项比赛中,同一名运动员被出示红牌的,应并处罚款。第一张红牌200元,第二张红牌400元,第三张红牌800元,依此类推,加倍计算。 第三节 弄虚作假 第六十条 更改年龄 参加青少年级别比赛的运动员、俱乐部(球队)弄虚作假,运动员更改年龄、以大打小、冒名顶替的,分别给予下列处罚: (一)运动员:通报批评、停赛(可数款并用); (二)俱乐部(球队): 1.职业俱乐部每出现一人次,给予至少5,000元罚款,如该青少年球队累计达到三人次的,除罚款外,将取消该青少年球队当年度所有参赛资格。 2.业余俱乐部队每出现一人次,给予通报批评,达到三人次的,将取消球队当年度参赛资格。 第六十一条 其他弄虚作假行为 俱乐部(球队)、运动员、官员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在执行中国足球协会的各项管理规定中,以欺诈手段掩盖事实真相、弄虚作假的,根据情况分别给予下列处罚: (一)运动员:通报批评、停赛、取消注册资格; (二)官员:禁止从事任何与足球有关的活动至少一年以上; (三)俱乐部(球队):罚款、扣分、降级、取消注册资格、其他处罚。 前款各项处罚可独立或合并使用。 第四节 威胁 第六十二条 威胁 (一)任何人恐吓威胁比赛官员将被处以至少6,000元的罚款和停赛。 (二)任何人使用暴力或恐吓逼迫比赛官员采取某种行为或用其他手段妨碍比赛官员的自由活动,将被处以至少6,000元的罚款和停赛。 第五节 腐败 第六十三条 贿赂 (一)任何运动员、官员、俱乐部(球队)代表自己或第三方向中国足球协会有关机构、比赛官员、运动员、官员、俱乐部(球队)等提供、许诺或给与不正当利益,企图促使其违反中国足球协会规定,将受到下列处罚: 1.运动员:停赛; 2.官员:禁止从事任何与足球有关的活动; 3.俱乐部(球队):降级。俱乐部(球队)负责人或官员实施前款行为的,应同时追究俱乐部责任,合并处罚。 (二)被动腐败(被许诺或接受不正当利益)将被处以上述同样的处罚。 (三)情节严重者和屡犯者,禁止从事任何与足球有关的活动的处罚将是终身的。 第六十四条 赌博 运动员、官员、俱乐部(球队)为谋取不正当利益,以足球比赛为内容,设赌、参赌或为赌博活动提供条件、信息或以各种方式配合他人赌博以及对赌博活动、赌博行为采取纵容、包庇的,分别给予下列处罚: (一)运动员:停赛; (二)官员:禁止从事任何与足球有关的活动; (三)构成违法犯罪的,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第六节 使用兴奋剂 第六十五条 使用兴奋剂 对使用兴奋剂的,依照国家体育总局颁布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七节 比赛中的混乱 第六十六条 延误比赛、弃赛 除不可抗拒的因素外,参赛球队未按规定时间(指中国足协规定的开赛时间)或人数参加比赛的,视为延误比赛;延误比赛超过规定时间(指超过裁判员认定的计时开始时间5分钟)的,视为弃赛;参赛球队中断比赛虽未超过规定时间(指超过裁判员认定的计时开始时间5分钟)但造成不良影响的。上述情形可根据情节给予下列处罚: (一)罚款; (二)判对方本场比赛3∶0获胜; (三)扣除不少于3分的积分; (四)禁止转会; (五)其他处罚。前款各项处罚可以独立或合并使用。 第六十七条 罢赛 参赛球队中断比赛超过规定时间(指超过裁判员认定的计时开始时间5分钟)的,视为罢赛;对于罢赛俱乐部除判0∶3负于对方外,将给予取消注册资格并罚款的处罚。 第六十八条 退出比赛 参赛球队擅自退出中国足协主办的各级各类比赛,比照本准则及处罚办法第67条的规定给予处罚。 第六十九条 严重违背公平竞赛原则 比赛的过程及结果严重或明显违背公平竞赛的原则,引起恶劣的社会反响,经纪律委员会认定,给予下列处罚: (一) 取消比赛结果; (二) 其他处罚。前款各项处罚可以独立或合并使用。 第七十条 不正当交易 参赛球队或运动员违背体育道德,丧失体育精神,为谋取不正当比赛成绩或不正当利益进行私下交易,经纪律委员会认定,给予下列处罚: (一) 降级并罚款; (二)取消注册资格; (三)其他处罚。前款各项处罚可以独立或合并使用。 第七十一条 关联关系 凡经相关委员会或纪律委员会认定俱乐部之间存在“关联关系”的,一律取消其参加职业联赛的资格。 第八节 不尊重纪律决定 第七十二条 不执行纪律决定 任何人包括运动员、官员、俱乐部或会员协会,无视中国足球协会纪律委员会的决定,不予执行的,将加重处罚。 第七十三条 无比赛资格 如果运动员不具备比赛资格而参加了正式比赛,其所在球队将被罚处以比分作废(参见第34条),并支付至少30,000元的罚款。 第七十四条 违反国际足联或亚足联决定 俱乐部在涉外转会过程中违反本准则及处罚办法或不履行转会合同、工作合同,中国足球协会可做出下列处罚: (一)已被国际足联或亚足联给予处罚的俱乐部,自中国足协接到国际足联或亚足联的处罚通知书之日起,除执行相关处罚外,还将减少其外籍运动员参赛名额,直至停止引进外籍运动员,并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罚款。处罚执行完毕后,恢复该参赛名额。 (二)对不服从国际足联裁决且拒付罚款及违约金的中超、中甲俱乐部,将从联赛保证金或分成款中扣除有关款项,以赔付国际足联裁定的罚金及违约金。如罚款数额超出联赛保证金或分成款数额且该俱乐部拒付超出部分的,将停止该俱乐部涉外转会资格或停止参赛资格,直至其交齐所欠款额。 第九节 各级国家队队员违规 第七十五条 各级国家队队员违规 (一)运动员代表各级国家队或俱乐部队参加国际比赛,官员或运动员出现违规违纪行为,除国家队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处理外,将同时参照《中国足球协会纪律准则及处罚办法》中的有关条款给予追加处罚。 (二)在各级国家队集训、比赛期间,因违规违纪被中国足球协会给予处罚的官员或运动员,纪律委员会将视官员或运动员违规违纪情况,参照《中国足球协会纪律准则及处罚办法》中的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罚,直至停止违规违纪运动员的国内外转会和比赛资格。 (三)运动员无故不按时参加国家队(包括国奥队)集训、比赛的,俱乐部阻止运动员参加国家队(包括国奥队)集训、比赛的,经国家队(包括国奥队)提交书面报告确认,将给予下列处罚(经中国足球协会指定医院确诊并得到国家队书面批准的除外): 1.该运动员在国家队相应的集训、比赛期间,不得代表俱乐部参加任何比赛; 2.该运动员如在此间代表俱乐部参加了中国足球协会主办的比赛,相应比赛的比分作废(参见第34条); 3.其他处罚。 (四)凡在国家队集训、比赛期间,因违规违纪而被国家队给予离队处罚的运动员,将根据违规违纪情节给予处罚。 第十节 其他违规 第七十六条 赛区违反安全秩序规定 对赛区违反安全秩序规定的,依据中国足球协会颁发的《全国足球比赛赛区安全秩序规定》进行处罚;其他赛事参照本准则及处罚办法第12、13、14条的规定酌情给予处罚。 第七十七条 违反《中超、中甲体育场标准》 比赛场地达不到《中超、中甲体育场标准》要求的,将根据《中超、中甲体育场标准》和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第七十八条 不负责任评论 运动员、官员、俱乐部(球队)通过新闻媒体发表与比赛相关的不负责任的评论,蓄意攻击比赛官员,攻击其他运动员、官员、俱乐部(球队)、会员协会、赛区委员会及中国足球协会的,给予下列处罚: (一)运动员:至少停赛1场,并处至少3,000元罚款; (二)官员:至少禁止随队进入体育场(馆)工作1场,并处至少6,000元罚款; (三)俱乐部(球队):警告、罚款或其他处罚。俱乐部(球队)负责人实施前款行为的,追究俱乐部(球队)责任。 第七十九条 不参加各类活动俱乐部(球队)违反有关规定,不参加或不按要求参加中国足球协会组织的公益比赛、公益活动或其他活动的,给予下列处罚: (一)通报批评; (二)警告; (三)罚款; (四)其他处罚。前款各项处罚可以独立或合并使用。 第八十条 俱乐部欠薪 凡经仲裁委员会或相关联赛委员会认定,俱乐部违反与运动员、教练员签订的工作合同,拖欠运动员、教练员工资、奖金超过三个月的,将给予俱乐部警告、罚款及其他处罚。在新赛季注册开始前仍拖欠运动员、教练员工资、奖金的俱乐部,将给予俱乐部取消注册资格的处罚。 第十一节 会员协会的责任第八十一条 组织比赛 组织比赛的会员协会应: (一)取得当地政府的批准和支持,积极有序地开展工作; (二)对存在高风险的比赛,应报告中国足球协会; (三)遵守并执行现有的安全规定,在赛前、赛中、赛后一旦出现事故时,应采取一切必要的安全处理措施; (四)保证客队到访期间运动员和官员的安全,按照竞赛规程规定,保障客队训练、乘用车辆的安排; (五)保证体育场内和周边区域秩序井然,以使比赛正常进行。 第八十二条 会员协会对观众行为负责 (一)无论观众的不当行为是由于有意或疏忽,做为主办(或承办)方的会员协会要对观众的不当行为负责,并根据实际情况,做为主办(或承办)方的会员协会可能被处以罚款。如果造成严重骚乱,还可能进一步进行处罚。 在中超联赛和中国足协杯赛中,该罚款一般不超过联赛对会员协会的分成及足协杯赛的补贴,但严重骚乱除外。 在其他比赛中,该罚款视情况由纪律委员会确定。 (二)无论观众的不当行为是由于有意或疏忽,来访的俱乐部(队)所属会员协会要对其支持者(球迷)的不当行为负责。并根据实际情况,来访的俱乐部(队)所属会员协会可能被处以罚款。坐在客队看台的观众将被认为是来访俱乐部(队)所属会员协会的支持者,除非经证明为主队支持者。 (三)不当行为包括针对人或物的暴力行为,燃放能引起燃烧的装置,投掷杂物,以任何形式张挂侮辱性标语,或叫喊侮辱性口号,或闯入比赛场地,或围堵运动员、裁判员及工作人员等。 (四)本条第1款和第2款规定的会员协会的责任也包括在中立场地举行的比赛,尤其是在决赛中。 第八十三条 其他职责 会员协会还应: (一)在有年龄限制的比赛中,检查运动员的资格与竞赛规程是否相符。 (二) 确保会员协会机构中没有人员在过去5年中被证明有过不当行为(尤其是使用兴奋剂、贪污腐败、弄虚作假等)。 第八十四条 不遵守规定 (一)任何不遵守第11节有关条款规定的会员协会将被罚款。 (二)对第81条第3款和第4款规定的严重违规,纪律委员会可以给予其他处罚,如禁止进入体育场(馆)(参见第23条)或责令球队在中立场地进行比赛(参见第27条)。 (三)即使没有任何违规,出于安全的考虑,纪律委员会保留进行某些处罚的权利(参见第9条第2款)。 第四章 纪律委员会的组织和工作第一节 纪律委员会组织 第八十五条 人员组成 (一)纪律委员会由一名主任委员,若干名副主任委员和委员组成。 (二)纪律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人选由中国足球协会主席会议确定。 (三)纪律委员会设执行秘书一人。 第八十六条 工作方式 (一)以委员会全体会议或通讯的方式研究和处理一般违规违纪行为。 (二)以委员会全体会议的方式研究和处理重大违规违纪行为。 (三)与处理的案件存在利害关系的委员须回避。 (四)处理重大违规违纪行为时,可由主任委员决定组织听证会。 (五)处理重大违规违纪或涉嫌违法行为时,由委员会顾问提供法律咨询。 (六)任何处理决定都必须至少有三人以上奇数委员参加表决,并由参加表决的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同意方可通过。 第二节 证据 第八十七条 处罚依据 (一)各种类型的证据都可以提供。 (二)唯一可能被拒绝的是有损人格或明显与相关事实无关的证据。 (三)重要证据。 1.裁判员、助理裁判员、比赛监督和裁判监督的报告; 2.有关各方的陈述、声明、证言; 3.有关文件; 4.专家观点; 5.录音录像等。 (四)比赛官员的报告 1.可以出具比赛官员的报告内容不准确的证据; 2.如果不同的比赛官员的报告不一致且难以分辨,则对比赛场内发生的事件以裁判员报告为准,比赛场外发生的事件以比赛监督报告为准。 (五)图像资料不能改变裁判员的当场处罚,但可以作为处罚的依据。 (六)纪律委员会对证据有绝对的认定权。 第三节 工作程序 第八十八条 提交报告 (一)比赛中发生的违规违纪事件,比赛监督、裁判监督、裁判员或赛区委员会应在事件发生后24小时内,向纪律委员会做出书面报告及提供相关资料。 (二)会员协会及有关俱乐部(球队)也可在24小时内就比赛中发生的违规违纪行为向纪律委员会递交投诉报告。 (三)上述报告在特殊情况下可在48小时内提交。 (四)观众的投诉应通过赛区委员会、会员协会提交书面报告。 (五)中国足球协会各部门或委员会、其他在中国足球协会管辖内的法人和自然人都可以就比赛或非比赛中发生的违规违纪行为提交投诉报告。 (六)报告必须书面提出。 (七)在未有任何报告的情况下,纪律委员会依然可以对其发现的违规违纪行为进行处理。 第八十九条 受理 (一)纪律委员会执行秘书整理投诉报告,报纪律委员会主任委员。 (二)主任委员决定受理后,确定召开全体会议或以通讯的方式处理投诉。 第九十条 处理 (一)按照本准则及处罚办法第86条规定的工作方式进行工作。 (二)对比赛中发生的违规违纪行为,根据实际需要在接到报告后24至72小时内做出处理决定。 (三)因情况复杂或特殊原因,不能在规定时间做出决定的可以延期。但应根据需要做出暂行处理,并将延期决定的理由告知有关各方。 (四)比赛或非比赛中发生的违规违纪行为,特别是情况复杂或需调查、听证的案件,可根据实际需要确定做出处理决定的时间。 (五)处理决定为书面文件,由纪律委员会主任委员签字生效。 第九十一条 处理决定的通知 在做出处理决定文件12小时内,以传真、电子邮件的形式向有关各方发出,同时通过互联网及媒体予以公布。 第四节 处理决定的生效和申诉 第九十二条 处理决定生效 纪律委员会的处罚决定一经公布立即生效。 第九十三条 申诉 (一)受理申诉的机构为中国足球协会仲裁委员会。 (二)除下列处理外,不得申诉: 1.停赛或禁止进入体育场、休息室、替补席6场或6个月以上; 2.退回奖项; 3.禁止从事任何与足球有关的活动; 4.取消比赛结果、比分作废; 5.联赛扣分、禁止转会、降级、取消比赛资格、取消注册资格; 6.进行无观众比赛、在中立场地进行比赛、禁止在某体育场(馆)比赛; 7.对赛区罚款2万元以上、对俱乐部(队)罚款5万元以上、对个人罚款1万元以上; 8.其他更严重的处罚。 第五章 附则第九十四条 违规违纪 本准则及处罚办法所称“违规”系指违反国际足联颁布的《足球竞赛规则》、中国足球协会各级比赛的《竞赛规程》及其他有关规定的行为;本准则及处罚办法所称“违纪”行为系指违反《中国足球协会章程》及本准则及处罚办法所列纪律条款的行为。 第九十五条 罚款 本准则及处罚办法所列个人罚款,限于参加中国足球协会主办的中超、中甲、中乙、足协杯比赛以及相同级别的国际或国内公开比赛的相关人员。对参加中国足球协会主办的女子足球比赛、青少年足球比赛和业余联赛的俱乐部(球队)及个人的罚款由赛区委员会酌情确定。其他各级比赛,涉及个人罚款的处罚,由赛区委员会酌情确定。 第九十六条 加重处罚 本准则及处罚办法所称“加重处罚”系指在原处罚标准之上加重,并可适用本准则及处罚办法第12、13、14条的规定给予处罚。 第九十七条 停赛期限 执行本准则及处罚办法停赛处罚应视行为情节和后果确定停赛期限。 第九十八条 未列明行为 本准则及处罚办法未列明的违规违纪行为,纪律委员会有权参照本准则及处罚办法相类似的规定给予处罚。对其他违反《中国足球协会章程》或有关管理规定的行为,由纪律委员会依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罚,有关规定未明确的,纪律委员会可视违规违纪行为的情形、情节及危害后果,参照本准则及处罚办法第12、13、14条的规定酌情给予处罚。 第九十九条 解释及修正 本准则及处罚办法由中国足球协会负责解释。 本准则及处罚办法实施后,中国足球协会可根据实施情况及国际足联、亚足联的新规定对其进行必要修正。 第一百条 生效日期 本准则及处罚办法自公布之日起生效,原《中国足球协会纪律处罚办法》同时废止。 二00九年三月二十一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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