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中国职业教育促进会 |
释义 | 总则第一条、简述:中国职业教育促进会英文China VEPA,批文号51976810-000-03-10-3,以职业教育市场为导向,由全国知名职业教育专家及各地职业教育先进工作者共同组成的全国性、专业性职业教育法人团体。 第二条、性质: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职业教育政策为指导服务并促进中国职业教育发展的一级法人组织机构。 第三条、宗旨: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为指导,全面贯彻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坚持理论联系实际的原则,遵循《国家中长期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面向社会,开展职业教育科学理论与实际问题的研究及多种服务活动,弘扬中国职业教育事业,促进中国职业教育的发展和国际区域间职业教育的整合与交流;研究中国职业教育亟待解决的问题,供政府及职业教育行政部门参考;沟通港澳台地区和内地职业教育的交流与合作;促进职业教育与企业的联系和合作;为中国职业教育的发展引进人才;扶助内地贫困地区职业教育,促进民间资金投资办学的发展;从多方面、多角度宣传中国职业教育,让全世界更好的了解中国及中国职业教育。为中国的职业教育发展,经济繁荣,社会进步作出自己应有的贡献。 业务范围第四条、业务范围 (一)组织会议 收集职业教育投资信息、成果,为广大职业教育投资者提供咨询服务,采取多种渠道诸如研讨会、相互间参观学习,加强人员间的交流与合作等多种形式,促进全国及国际间职业教育的交流与合作。 (二)教育论坛 定期组织“中国职业教育校企合作与资源交流大会(VECR)”,促进国内各地职业教育部门及机构的整合与交流,全方位探讨并解决中国职业教育亟待解决的热点和难点问题,供政府、职业教育行政部门、广大职业教育机构及企业参与。 (三)出版发行 定期按照有关规定出版《中国职教风云录》(ISSN 2079-4916),组织开展评价学校管理、教学活动,宣传、表彰优秀教师和优秀学校领导。积极宣传中国职业教育工作者,组建职业教育宣传平台,展示中国职业教育事业辉煌历程、广泛吸收会员、建立职业教育人才库,为有关职业教育团体、机关合理推荐人才。 (四)资格鉴定 设立下属“中国职业资格(VEPA)鉴定管理中心”为师生及从业人员提供咨询、信息、培训及资格鉴定。 (五)投资咨询 促进民间资金参与办学的发展,协助会员将科技成果转化成经济实体,托管有关研究院(所)、学校、公司机构等,沟通职业教育与企业的交流和合作,建立学校的企业校区与企业的企业学院,促进经济和职业教育的共同发展。 (六)教育培训 按照自立、自治、自养的发展方向,加强工作机构自身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业务建设和作风建设,不断提高工作人员的素质,更好地为教学服务。 (七)希望工程 扶助内地及西部贫困地区职业教育和贫困子女的入学,与有关部门合作共同举行“手拉手”等活动,并协助创建助教工程、希望小学。 (八)国际交流 从多方面,多角度宣传中国职业教育,让全世界更好的了解中国职业教育,让中国职业教育更好地走向世界。 会 员第五条、会员分单位会员、个人会员两类。 第六条、申请加入会员,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章程; (二)自愿加入; (三)在上述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并从事职业教育一线工作; (四)关心支持并愿赞助对职业教育事业愿作贡献的有识之士(包括企事业单位和个人)。 第七条、 申请程序 (一)提交申请书及关于中国职业教育发展的原创论文一篇;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常务理事长办公室发给会员证。 第八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活动; (三)获得服务的优先权; (四)在官方网站及刊物上进行宣传,提高会员知名度,免费宣传会员业绩; (五)会员在网站及刊物上发布信息、刊登广告享受优先权和优惠政策; (六)对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七)申请自愿,退出自由。 第九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决议; (二)维护合法权益; (三)完成安排的工作; (四)按规定缴纳会费; (五)反映情况并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条、会员退出应书面报告并交回会员证。 第十一条、对有特殊贡献的会员予以表扬、奖励、颁发荣誉证书,对违反章程和损坏声誉的予以批评教育,直至除名。无正当理由,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活动者按自动退会处理。 组织机构第十二条、组织机构从上而下为会员大会、理事会、秘书处、区域管理中心(由理事单位或个人承担、亦可根据需要另设)、会员单位。 第十三条、最高权利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各会员单位的报告及提案; (四)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四条、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五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决定聘任名誉会长、顾问、选举和罢免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五)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或实体机构; (六)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七)领导各机构开展工作; (八)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九)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六条、设名誉会长、理事长、副理事长、理事、秘书长若干人。 第十七条、理事长(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十八条、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机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第十九条、重组后无财政拨款,全市场化运营,自收自支,经费来源于: (一)会费; (二)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组织会议、教育论坛、教育培训、投资咨询、出版发行、资格鉴定)开展活动或有偿服务的收入; (三)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条、按照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作为与各地会员的通联费用。 第二十一条、下设专业委员会、区域管理中心及联络处,统一管理、自收自支。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章程自2010年3月28日起执行,之前章程即行废止。 第二十三条、本章程的解释权由秘书处负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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