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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 中国医院管理学会
释义

百科名片

中国医院管理学会(China Hospital Management Society)是由依法获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的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自愿组成的全国性、学术性、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是依法成立的社团法人。学会旨在加强行业自律,维护医院及有关医疗机构合法权益,认真落实卫生政策,通过开展医院管理学术研究和学术交流活动,为全面推进医院管理专业化、规范化发展,为保护人民健康和服务经济社会提供理论支持和决策参考。

学会简介

中国医院管理学会(China Hospital Management Society)是由依法获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的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自愿组成的全国性、学术性、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是依法成立的社团法人。本会的宗旨是遵守我国法律、法规,执行国家卫生工作方针和政策;依法加强医院管理,维护医院及有关医疗机构合法权益;发挥自律、协调作用,组织协调学术交流,促进医疗机构管理水平的提高,推动医疗机构改革和建设的健康快速发展,为保护人民健康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本会的业务主管单位是卫生部,依法接受其业务指导;本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香港警务署注册处,接受其监督管理。

学会宗旨

团结和组织全国各级各类医院管理工作者以及社会各界热心于医疗卫生事业的人士,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规范;尊重知识,尊重人才,遵循“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研究和探讨现代医院科学发展的真知酌理。开展各种学术活动,编辑出版学术、科技刊物,对重大研究问题及管理项目进行咨询、评估,组织国际学术交流、考察,促进医疗产业的繁荣与进步。反映会员单位意见和要求,维护医院及有关医疗机构合法权益,举荐人才,表彰先进,倡导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优良学风,提升医院管理理论、创新医院管理模式、提高医院管理水平,为全面推进医院管理专业化、规范化发展,构建医疗市场监管长效机制,为保护人民健康和服务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提供理论支持和决策参考。学会自成立以来,在开展学术研讨,组织对外学术交流,培训医院管理干部,进行典型调查研究,表彰管理先进典型,组织编写专著,加强行业自律,维护合法权益,认真落实卫生政策,充分发挥学会的参谋助手作用等方面做了大量工作。

学会章程

中国医院管理学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为“中国医院管理学会”(以下简称本会)。英文名称是:China Hospital Management Society (缩写:CHMS)。

第二条 本会是由依法获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的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自愿组成的全国性、学术性、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是依法成立的社团法人。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遵守我国法律、法规,执行国家卫生工作方针和政策;依法加强医院管理,维护医院及有关医疗机构合法权益;发挥自律、协调作用,组织协调学术交流,促进医疗机构管理水平的提高,推动医疗机构改革和建设的健康快速发展,为保护人民健康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

第四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卫生部和登记管理机关香港警务署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的会址设在北京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业务范围:

(一)宣传并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贯彻卫生工作方针政策,协助政府行政部门加强医院自律性管理;

(二)依法维护医院、有关医疗机构及其管理人员的合法权益,努力营造和谐有序的经营环境和秩序;

(三)开展医院管理的调查研究工作,了解各级各类医院及有关医疗机构的现状、要求和愿望,向政府提出建设性意见;

(四)开展科学管理学术、技术研究,围绕重点课题组织相关学术探讨、调研、考察和学术交流活动;

(五)开展医院管理及相关专业领域继续教育、岗位培训,提高医院管理人员的专业水平;

(六)评选及推荐优秀医院管理干部、优秀管理科研成果、优秀管理学术著作及论文等工作;

(七)通过会刊发表和传播国内医院管理研究成果及成功经验;

(八)经有关部门批准编辑出版医院管理方面的学术期刊、书籍及信息资料、音像制品;

(九)举办各类学术讲座(论坛)及短期培训班;

(十)加强与国内外医院管理学术团体的联系和交往,开展国际及港澳台地区的友好合作与学术交流;

(十一)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开展咨询和新技术推广等服务;

(十二)其他医院建设与发展有关的各项活动。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会会员分为个人会员、单位会员(包括企业会员),还可以聘请名誉会员。

第八条 具备下列条件者,均可申请加入本会:

(一)个人会员

1.承认本会章程;

2.自愿加入本会;

3.在本会的业务领域与从事医院管理业务相关的专家、学者和工作人员。

(二)名誉会员

1.热心支持和帮助本会工作;

2.对医疗卫生管理事业发展做出重要贡献的国内外知名专家和知名人士;

3.自愿加入本会。

(三)单位会员(含企业会员)

1.承认本会章程;

2.自愿加入本会;

3.获得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各级各类综合性医院、专科医院、妇幼保健院、疗养院、急救中心、临床检验中心、社会力量创办的医疗机构等;

4.人民解放军和武装警察部队主管部门核准的面向社会提供医疗服务的军队、武警部队医疗机构;

5.与医院管理相关的科研、教学单位及医药企业;

6.各省(自治区)医院管理学会及其他相关团体。

第九条 会员入会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审核批准,并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的权利:

(一)本会个人会员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本会会员享有参加本会活动的权利;

(三)本会会员享有优先获得本会服务的权利;

(四)本会会员享有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本会会员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的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及声誉;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任务;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个人会员、单位会员等会费按会员代表大会决定的标准缴纳;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建议。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一年内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各项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收回会员证。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可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审查和批准理事会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决定本会的方针和任务;

(四)制定和修改会费收取标准;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1/2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常务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秘书长、副会长、会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条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及其工作职责;

(七)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八)制定内部管理制度及工作计划、总结;

(九)决定聘请名誉会长、顾问、名誉理事;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本人因故不能到会,可委托其他理事代行表决权。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下,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理事会第十八条规定的一、三、五、六、七、八、九、十、项职权(二、四、十一项除外),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常务理事本人因故不能到会,可委托其他常务理事代行表决权。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每半年召开一次;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有较高政治素质;

(二)在本行业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可专职或兼职,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各分支机构负责人不超过60岁,专职办事机构负责人任职年龄不超过70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六)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需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常务理事会表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五年,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常务理事会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决定本会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五)审批本会财务开支及审定本会人事任免等事宜;

(六)代表本会对外联络交流事宜。

第二十九条 本会秘书长在会长领导下,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之间的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人选,交理事会决定;提名学会各办事机构主要负责人选,交会长决定;

(四)提名本会办事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任,交会长办公会决定;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条 理事会根据工作需要,可酌情设立若干工作委员会,分别承办理事会交办的有关工作任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一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社会捐赠和资助;

(三)政府资助;

(四)在经核准的本会业务范围内开展的各种活动或服务所取得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一)个人会员会费

(二)单位会员会费

(三)企业会员会费

(四)会费应在届内按年数一次缴交。

第三十三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四条 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各项财务管理制度,依据相关规定,建立本会内部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五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财会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进行财务审计并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六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向理事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公布。

第三十七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和卫生主管部门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八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九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第四十一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理事会审查同意,并报常务理事会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二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常务理事会审查同意。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常务理事会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经常务理事会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六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常务理事会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有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经第一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自常务理事会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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