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中国书画家联合会 |
释义 | 中 国 书 画 家 联 合 会 章 程 总 则 第一条 中国书画家联合会是中国文联、华夏文化促进会领导的的专业性人民团体, 是联系广大书画家、书画工作者的桥梁与纽带,是繁荣社会主义文艺、发展先进文化的重要力量。 第二条 中国书画家联合会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科学发展观,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坚持文艺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坚持“百花齐放、百家争鸣”、“古为今用、推陈出新”的方针,弘扬主旋律,提倡多样化,尊重艺术规律,广泛团结、组织全国各民族书画家和书画工作者,为繁荣和发展我国书画艺术事业,弘扬中华民族优秀文化传统,为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而奋斗。 第三条 本会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国家各项法律、法规,按照本会章程和专业特点开展艺术、学术和社会活动。 会 员 第四条 中国书画家联合会由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组成。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书画家联合会,为本会团体会员。全国性产业书画家联合会,凡赞成本会会章,并具备相应条件,可提出申请,报本会主席团审批,履行手续后,即可成为本会团体会员。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中的中国书画家联合会员集体参加中国书画家联合会活动,视同团体会员。 第五条 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书画艺术领域取得一定成就,具有较高的思想文化素质,符合入会条件,赞成本会章程者,由本人提出申请,两名本会会员介绍,经申请人所在的团体会员推荐,报本会批准并履行手续后,可成为本会个人会员。本会个人会员只隶属一个团体会员。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之一者可提出入会申请:1、在创作上有较高水平;2、在理论研究上有较高成就;3、从事书画教育、编辑出版、组织工作有显著成绩或有突出贡献。 第六条 本会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入会条件细则,经主席团批准后,由驻会领导机构组织实施。 第七条 本会会员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有对本会工作及领导提出建议、批评和监督的权利,有退出本会的自由。本会会员有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维护本会权益,按时交纳会费,完成本会交付工作的义务,有为本会建设做出奉献的责任。 第八条 本会会员因违犯国家法律、法规及本会章程,视情节轻重,经一定程序后,由本会主席团讨论决定,可给予通报批评、暂停会籍、取消会籍的处理。 任 务 第九条 本会以最广泛地团结书画家和书画工作者繁荣书画事业为己任。本会对会员有联络、协调、服务和业务指导的职责。 第十条 按照德艺双馨的要求,努力提高书画家和书画工作者的思想道德素质、文化修养和业务水平。 第十一条 继承和发扬我国书画艺术的优秀传统,坚持正确的发展方向,提倡艺术形式、风格、流派的多样化。认真组织“中国书法兰亭奖”、全国书画展览、国际书画展览、中国书画节等各种形式类别的书画展览或比赛,以及其他评奖活动。大力繁荣书画创作,开展书画理论研究,组织学术交流,加强编辑出版、网络建设,推动书画教育,培养书画人才,壮大书画队伍。对成绩突出的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予以表彰或奖励。 第十二条 重视、支持基层书画组织和群众性书画活动,并以多种方式加强与各界的联系,促进书画艺术的普及与提高。 第十三条 根据国家政策,积极开展书画艺术的经营活动,加强基础建设,努力增强本会的整体实力和可持续发展的能力,为服务于会员创造条件。 第十四条 依据有关法律和本会章程保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并建立相应权益保障组织机构。 第十五条 加强与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书画团体和书画家的联会交付工作的义务,有为本会建设做出奉献的责任。 第十六条 致力于对外书画交流,加强与国外书画组织、书画家的联系,为繁荣书画事业、促进各国人民之间的友谊,为世界和平及进步事业贡献力量。 组 织 第十七条 本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全国代表大会。其职责是: 1、决定本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2、审议工作报告;3、制定和修改《中国书画家联合会章程》;4、选举产生领导机构;5、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八条 全国代表大会的代表由各团体会员和相关单位推举产生,并根据情况确定部分特邀代表。各团体会员由一名主持日常工作的负责人为全国代表大会的团体会员代表,同时作为代表该团体会员的理事候选人。代表团体会员的理事,工作变动后由团体会员另行推举更替人选,报本会主席团确认。 第十九条 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理事会。理事会选举产生主席一人、副主席若干人组成主席团。主席团任命秘书长一人、副秘书长若干人。全国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理事会执行代表大会决议。理事会闭会期间,由主席团执行代表大会和理事会的决议。驻会的副主席主持协会日常工作。 第二十条 全国代表大会每五年召开一次,必要时可提前或延期召开、理事会不定期举行,由主席团召集。主席团会议由主席或主席委托驻会的副主席召集,会议根据需要随时召开。 第二十一条 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副秘书长及理事会成员,有对本会建设、发展和社会公益事业多做奉献的责任与义务。 第二十二条 本会设名誉主席、顾问等荣誉职务,由主席团推举或聘请。荣誉职务不兼任理事。 第二十三条 对于违犯国家法律、法规及本会章程或不称职的领导机构成员,经过民主程序, 予以调整、罢免或撤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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