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中国少数民族对外交流协会 |
释义 | 中国少数民族对外交流协会(以下简称协会)成立于1992年,是在民政部登记注册的全国性社会团体,业务主管单位为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中国少数民族对外交流协会积极贯彻国家外事方针政策,始终把出发点和着力点放在配合国家外交大局上,发挥民间对外交往的作用,为少数民族地区服务,为民族工作服务。 一、社团简介协会通过友好往来、文化交流、引进资金项目、教育交流、参与和承办国际性会议等方面的工作,与世界有关方面进行了广泛的交流与合作,有力配合了我国外交大局,促进了民族工作的对外开放,为我国民族团结进步事业及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的发展做出了积极的贡献。 经过十多年的努力,协会已与世界30多个国家和地区的相关部门友好团体建立了友好关系。到目前为止,协会与加拿大的第一民族(印第安人)协会、美国美中关系委员会、美国少数民族联合会、美国瑶人协会、澳大利亚多文化基金会、德中友协斯图加特分会、挪威国际和平研究会、日本部落民族同盟会、韩中经济发展协会、墨西哥社会发展部、巴西印第安人协会等建立了友好关系。 “民族的就是世界的”。我国有56个民族,在世界范围内统称中华民族,各民族团结一心相辅相成使中华民族屹立于世界民族之林。“世界是平的”,在全球经济一体化的推动下,炎黄子孙遍布全球,海外华人认祖归宗的需求与交流活动日益频繁。协会的成立顺应了历史潮流为中国少数民族对外文化交流与传播搭建了桥梁,让世界了解中国,让中国文化走向世界。 二、组织机构会长兼法定代表人: 丹珠昂奔 (国家民委副主任) 副会长兼秘书长: 王泉利 (国家民委国际交流司司长) 副会长: 张东辉 (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事科学院政治部原主任、少将) 工作人员: 吴金光 (国家民委国际交流司副司长) 巴莫阿依 (国家民委国际交流司副司长、港澳台办主任) 李耿年 (国家民委外管处处长) 刘庆余 (国家民委国际交流司外管处副处长) 赵静 (国家民委国际交流司外管处主任科员) 兰海滨 (国家民委国际交流司港澳台办副主任) 陈峣 (国家民委国际交流司港澳台办主任科员) 李焕才 (国家民委国际交流司联络处处长) 李春光 (国家民委国际交流司联络处调研员) 邱鹏 (国家民委国际交流司副主任科员) 金锦子 (国家民委国际交流司联络处调研员) 三、协会章程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本会的名称为 :中国少数民族对外交流协会。英文:China Ethnic Minorities Association For External Exchanges.缩写:CEMAEE。 第二条:本会的性质:会员由全国各地民族工作部门及民族工作者组成,是非营利性组织。 第三条:本会的宗旨是增进中国少数民族同世界各国各民族及华人华侨之间的了解和友谊,促进相互间经济、社会、文化、科技、教育等方面的交流与合作,维护世界和平。本会开展各项业务将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维护民族团结和祖国统一。 第四条:本会接受业务主管部门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本会业务主管部门: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登记管理机关:民政部。 第五条:本会的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252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本会在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的领导下开展以下业务: (一)同世界各国对华友好的民间组织、海外华人华侨发展友好合作关系,通过举办各种交流活动、参加国际会议和双边会议、交换资料等,增进相互了解和友谊。 (二)配合有关单位,开展我国民族地区对外经济、社会、科技合作和人才培训,为民族地区的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牵线搭桥工作。 (三)开展对外民间文化交流,派出和接待各国民间文化艺术团体和文艺界人士;进行友好访问与交流,参加各国艺术节和与此有关的国际组织举办的演出和展览。 (四)加强同世界各国教育研究机构和院校建立友好关系,参加各国教育研究机构和院校建立友好交流关系,互派学者,交换资料,联合培养少数民族学生。 (五)同海外民族学、人类学国际组织和机构发展友好合作关系,相互交流研究成果和资料,举办有关民族学、人类学的国际会议。 (六)开展其它有关中国少数民族同世界各国人民及海外华侨、华人发展友好关系的工作。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本会的会员采取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制两种。 第八条: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 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 本会的民族工作及学术研究领域内具有一定影响的少数民族各界知名人士/著名学者/企业家,长期从事民族工作的人士; 第九条: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 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 经过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 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 本会的选举/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 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 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 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 入会自由、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 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 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三) 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 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 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会员退会应出面通知本会,并交还会员证。 第十三条: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本会的最高权利机关是会员大会,其职责是: (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 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 设于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 决定终止事宜; (五) 决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会员大会每四年召开一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民政部社团管理司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计划年。 第十七条: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 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 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 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 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 决定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六) 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 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 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 举鼎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会理事长2/3以上表决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也可以用通讯形势召开。 第二十一条:本会设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需经过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常务理事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取通讯的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号; (二) 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四年。(任期最长均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过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其同意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它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七条: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 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 落实情况; (三) 代表大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八条:本团体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 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计划; (三) 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 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 处理其它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九条:本会经费来源: (一) 会费; (二) 捐赠; (三) 政府资助; (四)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 利息; (六) 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条: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费; 第三十一条: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二条: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障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三条: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四条: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务部门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五条: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六条: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七条: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八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三十九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条:本会完成宗旨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一条: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二条: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部门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三条:本会经社团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四条: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机关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于二〇〇〇年一月十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的解释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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