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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 中国化学品安全协会
释义

协会概况

中国化学品安全协会的前身是中国化工安全卫生技术协会,2005年经民政部批准,更名为中国化学品安全协会。

中国化工安全卫生技术协会成立于1993年,在民政部登记注册,业务主管部门是化学工业部,会员单位220家,基本上是原化工系统的大、中型企业,还有部分大型制药企业。政府机关机构改革后,业务主管部门为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2006年5月18日,中国化学品安全协会召开了第一次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了第一届理事会,成立了秘书处。协会第一届理事会理事长由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总裁王天普出任,樊晶光同志任秘书长。至此,中国化学品安全协会正式成立。

2010年11月9日中国化学品安全协会召开了第二次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了第二届理事会。中国石油和天然气集团公司副总裁廖永远当选为第二届理事会理事长,樊晶光同志继任秘书长。

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为中国化学品安全协会,(英文译名: CHINA CHEMICAL SAFETY ASSOCIATION (简称CCSA))。 第二条 本团体的性质是:由相关化学品从业单位自愿组成,具有社团法人资格的专业性的全国性的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团体的宗旨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安全发展指导原则,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协助政府主管部门,推动化学品从业单位严格执行国家和行业的安全生产法规、规章和标准;推动本行业领域的科学技术进步;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努力帮助企业提高安全生产技术和管理水平,预防事故发生;为促进我国化学品领域安全生产状况的根本好转贡献力量。 第四条 本团体接受登记管理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和业务主管单位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团体的住所:北京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团体的业务范围: (一)宣传贯彻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协助政府主管部门开展化学品安全管理工作; (二)开展调查研究,为政府主管部门提供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三)接受政府主管部门委托,参与化学品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发展规划的研究、制修订和贯彻实施; (四)推广化学品安全生产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等创新成果,推动安全生产科技创新,促进安全生产技术进步,为实施“科技兴安”战略服务; (五)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反映会员的愿望和要求,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六)开展安全生产公益性活动,开展安全管理和技术咨询服务,不断提高会员单位安全管理水平; (七)组织安全生产经验交流,开展安全检查,收集、分析和交流化学品安全生产信息,组织编写和制作会刊、安全培训教材、书刊和影视资料,开展多种形式的教育培训、专业讲座和研讨,开展安全生产自律活动; (八)开展国内外学术交流及国际合作活动; (九)承办政府部门和有关单位委托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团体的会员种类: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单位会员均以单位负责人或由其委派的人员作为该单位会员的代表人。单位负责人如有变更,应由新的单位负责人或其委派的人员接替,并及时告知协会秘书处。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团体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三)在本团体的业务(行业、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愿执行本团体决议,参加本团体活动,履行义务,重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秘书长办公会审核; (三)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四)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秘书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团体的活动; (三)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和优惠权; (四)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六)获取本团体提供的安全信息,请求本团体帮助解决技术问题; (七)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有请求本团体协调、保护的权利。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团体章程,执行本团体的决议; (二)支持本团体工作,维护本团体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积极参加本团体组织的活动,为推进安全生产工作尽力。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果不按期缴纳会费,经催促仍不缴纳或经常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秘书处书面通知终止会员资格。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订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审议理事会的工作规划;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4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名誉职务的设立和人选;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团体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 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团体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理事长、副理事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5周岁; (四)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五)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六)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七)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八)热爱本团体工作,有较强的组织、协调和决策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团体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团体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4年,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团体理事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理事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 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团体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本团体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条 根据工作需要,理事长提名,由理事会决定聘请若干名领导同志、有关部门负责人以及著名专家、知名人士等,担任本会的名誉理事长或顾问。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一条 本团体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条 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三条 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四条 本团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五条 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六条 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七条 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八条 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九条 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条 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一条 本团体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二条 本团体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三条 本团体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四条 本团体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五条 本团体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六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经2010年11月9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理事会。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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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31 14:06:4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