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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 中国高校校报协会评估工作实施办法(试行)
释义

教育部社科司关于转发《中国高校校报协会评估工作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教社科司函[2008]16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部属各高等学校:

《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高等学校校报工作的若干意见》(教社政[2005]13号)印发后,在高校党政领导的关心和支持下,经过大家的共同努力,高校校报建设得到进一步加强,校报在推动高校改革发展稳定和引导师生全面发展方面的作用进一步体现。三年来,为不断提高校报的工作水平、办报质量和社会效益,促进办报条件的改善,在教育部以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的指导下,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校校报协会(研究会),对高校校报评估工作做了许多尝试。部分协会(研究会)制定了评估指标体系,开展了评估工作。中国高校校报协会在各评估体系的基础上,制定了《中国高校校报质量考评表》,起草了《高校校报评估实施办法(试行)》,为校报评估的进一步开展奠定了基础。

《中国高校校报质量考评表》和《高校校报评估实施办法(试行)》贯彻了《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高等学校校报工作的若干意见》精神,总结了部分高校开展校报评估工作的实践经验,符合校报的办报规律和发展方向,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现将《中国高校校报质量考评表》和《高校校报评估实施办法(试行)》转发给你们,希望以此为依据,不断提高高校校报的办报质量和水平、改进管理工作,提高办报效益,改善办报条件,推动校报事业的发展。

我司将继续关注和推动这项工作,并依靠中国高校校报协会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校校报协会(研究会)具体实施和开展评估工作,以评促建,同时不断总结经验,进一步完善评估指标体系和运行机制。

附件:

1、《高校校报评估实施办法(试行)》

2、《中国高校校报质量考评表》

教育部社会科学司

二00八年十月二十三日

附件1

高校校报评估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教育部2005年下发的《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高等学校校报工作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为《意见》)的精神,切实加强高校校报工作的领导, 推动校报工作水平和质量的提高,有效开展高校校报评估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校报管理和评估工作主要检查办报方针和宗旨、社会效益、内部管理和办报条件。评估结果将作为衡量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建设的一个重要内容,并成为指导和推动高校校报工作进一步发展的重要依据。

第二章 组织与实施

第三条 评估由教育部社科司组织领导,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具体实施,各高等学校参与,按照评估体系,分阶段完成各项工作。

第四条 评估工作将发挥中国高校校报协会和各省(区、市)校报研究会的组织协调功能,依托各高校党委的积极参与,充分调动各校报编辑部和读者的积极性,准确反映校报的质量水平和工作现状。

第三章 程 序

第五条 评估工作将分三个阶段进行,即自评阶段、互评阶段和抽查复评阶段。

第六条 各高校校报根据评估体系对照检查,进行自评:撰写自评报告,提出改进措施,交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备查。

第七条 各省、直辖市、自治区教育厅(教委)组织互评。互评要充分发挥各省校报研究会的组织协调功能。互评在校与校之间进行,形成互评结果报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形成本省(直辖市、自治区)的评估报告,对参与互评的各校校报做出“优秀”、“达标”、“尚需改进”的评定意见,推选出若干优秀校报,并将上述评估报告及推选结果报教育部社科司备查。

第八条 教育部社科司组织复评。复评要充分发挥中国高校校报协会的组织协调功能。复评将对各高校校报进行随即抽查,对各省、直辖市、自治区教育厅(教委)推荐的校报进行抽查。

第三章 表彰和指导

第九条 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评估基础上,根据复评结果,教育部社科司评选出若干全国优秀高校校报,进行表彰奖励,对全国优秀高校校报的办报经验与做法进行推广。

第十条 对需要改进的校报,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和省(区、市)校报研究会共同促进其提高办报质量和水平、改进管理工作与办报效益,改善办报条件。

第十一条 教育部社科司将根据此次评估运行情况,总结经验,完善评估体系和运行机制,使评估制度化,以评促建,推动校报事业的发展。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二条 《中国高校校报质量考评表》为各高校校报自评的依据,互评和复评的重要参考,附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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