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中国高等教育学会地方大学教育研究分会 |
释义 | 简介在教育部和中国高等教育学会领导的关心和支持下,中国高等教育学会地方大学教育研究分会于2006年11月22日由民政部 (2006年第1233号)正式发文批准成立。 本会的宗旨是:以马克思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及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思想,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根据我国地方高校的实际,分层分类的开展地方高校高等教育研究工作,总结经验,探索规律,为地方高等教育的改革与发展服务。 本会的业务范围主要包括:组织、开展地方高等教育科学的学术活动,研讨教育理论,交流科研成果和改革经验;普及高等教育科学知识,介绍国内外地方高教科研动向、优秀成果和教育教学改革经验;组织、开展地方高等教育科学的国际学术交流活动;组织地方高等教育科研成果的评奖活动;组织、开展调查研究、业务培训、教育评价和咨询服务等工作;发挥中介组织的作用,成为地方大学向教育主管部门及相关部门反映情况、沟通信息的桥梁。 章程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为中国高等教育学会地方大学教育研究分会,英文译名为: Society of China Regional Universities and Colleges. 第二条 本会是由全国地方大学自愿组成的研究地方高等教育科学的学术团体,是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以马克思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及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思想,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根据我国地方高校的实际,分层分类的开展地方高校高等教育研究工作,总结经验,探索规律,为地方高等教育的改革与发展服务。 第四条 本会接受教育部中国高等教育学会和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的住所设在会长所在单位。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 组织、开展地方高等教育科学的学术活动,研讨教育理论,交流科研成果和改革经验; (二) 普及高等教育科学知识,介绍国内外地方高教科研动向、优秀成果和教育教学改革经验; (三) 接受教育行政部门委托,发挥中介组织的作用,成为地方大学向教育部反映情况、沟通信息的桥梁; (四) 组织、开展调查研究、业务培训、教育评价和咨询服务等工作; (五) 组织、开展地方高等教育科学的国际学术交流活动; (六) 组织地方大学开展高等教育及地方大学发展战略研究及高等教育科研成果的评奖活动; (七) 编辑、出版、发行地方高等教育的书刊、杂志和信息资料; (八) 依法举办实体机构,从事社会服务活动。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会在中国高等教育学会授权下设单位会员、荣誉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 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 会员接受具有学士学位授权单位资格的地方大学,适当条件下考虑接受其它类型地方大学入会; (四) 理事会首批成员接受具有博士学位授权单位资格的地方大学,适当条件下考虑接受其它类型地方大学; (五) 荣誉会员是指由常务理事会提名通过的对我国地方高等教育事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人士。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 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 经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 由本会秘书处颁发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 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 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 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 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五)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 遵守本会的章程、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 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 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 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 向本会汇报工作,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开展学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会员代表大会为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其职权是: (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 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 决定终止事宜; (五) 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半数以上的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常务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贯彻执行代表大会的决议,对理事会和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 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 (二) 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 (三) 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四) 审议年度工作报告; (五)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半数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原则上两年召开一次会议;根据情况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执行理事会的决议,授权会长办公会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 常务理事会的职责是: (一) 选举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二) 根据会长的提名,推举名誉会长,聘请顾问; (三) 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 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五) 决定其他重要事项。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有半数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会议;根据情况也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 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一般不超过70周岁; (四)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五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一般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会长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并检查决议的落实情况;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根据秘书长提名,决定副秘书长; 副会长协助会长工作,受会长的委托可以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 第二十八条 常务理事会下设秘书处。秘书处为本会日常办事机构,秘书长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九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 会费; (二) 社会捐赠、资助; (三) 政府资助或拨款; (四)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 利息; (六)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一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二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三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四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五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六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或挪用。 第三十七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八条 本章程的修改,须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九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一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活动以外活动。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经2008年4月29日第一次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常务理事会。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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