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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 中国地震局重点项目档案管理暂行办法
释义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地震重点项目档案管理,更好的保护和开发利用重点项目档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地震档案的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纳入中国地震局重点项目计划以及因突发大震产生的科学考察、应急等项目和局系统各单位承担地方的重点项目档案的管理,均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重点项目档案是指重点项目在科学研究、生产技术、基本建设、仪器设备管理等活动中形成的具有查考、利用价值,应归档保存的不同载体文件材料。

第四条 重点项目档案归国家所有,各级档案管理部门应严格履行职责,按照集中统一管理档案和分级负责的原则,做好重点项目档案的管理工作。各项目组织单位应按项目合同书、协议书有关条款的规定,将应归档的文件材料上交同级档案管理部门,确保重点项目档案的完整、准确、系统、安全和有效利用。

第五条 重点项目档案管理是项目管理工作的重要环节,必须与计划管理、科技管理、成果管理紧密结合,实行档案管理“四同步”。

第二章 体制与管理

第六条 中国地震局档案管理部门负责对地震系统重点项目档案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

第七条 重点项目档案的管理工作实行项目法人负责制,根据重点项目的实际情况,对其项目档案实施全过程、全方位的层层目标管理,中国地震局档案部门与有关项目负责部门以及项目法人签定目标管理协议,各单位承担的子项目档案的管理参照执行。

第八条 中国地震局系统的计划部门每年应把重点项目计划表抄送同级档案管理部门,项目组织单位及部门自项目实施起三个月内向档案管理部门提交项目计划任务书及“重点项目档案登记表”(见表一)。中国地震局档案管理部门依据“重点项目档案登记表”对项目档案归档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九条 根据重点项目的实施情况,各级档案管理部门应当向项目法人明确提出档案的归档等具体要求,并根据项目任务书、合同书、协议书有关条款,制定档案管理办法的实施细则。

第十条 重点项目档案的归档立卷,依据《地震科技档案管理办法》执行。项目法人应按照档案归档范围的要求,将重点项目实施中所形成的文件材料负责收集齐全,整理立卷并上交档案管理部门,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归档。

第十一条 参加重点项目的人员变动时,必须彻底清退与项目有关的文件材料,材料没有交清的,由项目法人以书面形式说明原因,由档案管理部门签署意见后,方可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二条 为维护党和国家机密,对已定出密级的重点项目档案,严格按有关科技保密规定及时做好档案的解密、销毁等工作。

第十三条 为了维护中国地震局及其所属单位和科研人员的知识产权,对重点项目档案中涉及到知识产权的有关技术成果材料,应按《中国地震局知识产权保护与管理暂行规定》予以保护。

第十四条 项目组织单位在进行重点项目的验收、鉴定前应由档案管理部门提前出具“重点项目档案登记表”(表二)。在取得“重点项目档案登记表”(表二)后,项目组织验收单位方可对项目进行验收与鉴定。

对正在上报或已获奖的成果如发现档案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应推迟或撤销该成果的奖励。

第十五条 重点项目经费使用过程中所产生的具有保存价值的会计核算专业材料,按《国家建设单位会计制度》、和《会计档案管理办法》,及时整理、立卷归档。

第十六条 对在重点项目档案收集、归档、管理等方面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中国地震局应给予表彰和奖励。

对违反本办法和国家有关法规并造成项目档案的损毁、丢失、泄密和擅自提供复制等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第二十四条规定执行。

第三章 归档范围、要求、移交和保管

第十七条 重点项目档案的归档范围:

(一)重点项目基础理论研究归档范围

1.重点项目立项准备阶段:重点项目立项准备材料(调研、考察、论证、预研究、报告等);申请和批准文件;重点项目研究的任务书、开题报告、协议书、合同材料等;项目组织机构和人员;经费预算材料、开支计划等;研究试验大纲材料;技术规范、技术补充材料等。

2.重点项目实验阶段:开题报告;实验研究工作计划;实验研究设计方案;原始记录及综合分析材料;实验研究处理数据;设计文件材料;工艺材料;质检材料;样品标本等;国内外学术交流材料。

3.重点项目总结鉴定阶段:项目研究工作总结;研究与技术报告;研究与实验鉴定大纲;经费决算材料;论文与专著;鉴定证书或视为鉴定证书等文件材料;鉴定验收材料;国内外学术评价和效益证明。

4.重点项目成果申报阶段:成果上报登记材料;成果奖励申请和审批文件;专利发明书和审批文件。

5.科技开发与推广应用阶段(成果推广、技术转让、产品开发、技术咨询):市场调研材料;实施方案;研究试生产原始记录;研究试生产设计材料;试生产研究与试生产工艺材料;试生产与试生产定型鉴定验收材料。

(二) 基本建设档案归档范围

1.工程管理文件:征用土地批准文件及红线图;拆迁补偿协议书;承发包协议书、投标租赁协议文件;施工执照;工程材料文件;环保、安全、消防等文件;

2.可行性研究任务书;项目建议书及批复、项目评估、项目任务书、计划任务书;

3.设计基础材料、工程地质、水文地质、勘察报告、地形、地貌、水文、气象、地震等;

4.设计文件:初步设计、技术设计、施工设计;

5.施工文件:开工报告及审批文件;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计划、技术安全设施、施工工艺;原材料及构件出厂证明、质量鉴定、材料试验报告;设计变更、工程更改洽商材料;施工记录、交工记录、总结。

6.竣工报告、验收报告。

(三) 仪器设备归档范围

1.从国内外购置或引进的贵重仪器、设备,必须按科技档案管理的归档范围进行归档(仪器说明、线路图、技术操作规程、合格证书、装箱单及其它载体文件材料)。

2.仪器、设备检验、安装、调试记录、测定数据、鉴定材料等。

3.仪器、设备运行、事故记录、维修、保养记录。

4.购买仪器、设备、招标、投标的协议书、合同书材料等。

5.国外引进设备的商检及索赔、防腐保护措施文件材料。

第十八条 项目法人单位可根据本办法以及项目任务书、协议书、合同书制定补充规定。

第十九条 归档的文件材料必须是原件(定稿),归档的文件材料正本一般采用A4型纸,计算机打印。上交材料要做到字迹清楚、数据准确、图像清晰,保证各种载体的档案信息能够长期保存。

第二十条 重点项目档案实行项目法人的责任制,归档的文件材料必须完整、准确、齐全。项目时间长或分项目较多的应按阶段、分项目加以系统整理,组成保管单位,严格按归档范围、份数进行归档。

第二十一条 项目结束后,根据项目任务书以及合同、协议中有关条款的规定,各级档案管理部门对项目档案进行预验收(见表二)和正式验收(见表三),由项目法人单位的负责人签字后与档案管理部门办理移交手续。

第二十二条 重点项目档案工作由中国地震局档案管理部门负责统一管理并指定重点项目档案实体的保管单位。

第二十三条 凡两个以上单位协作完成的重点项目,由项目法人单位整理一套完整的档案正本,按规定向中国地震局档案管理部门指定的单位进行移交(本单位可保存副本),协作单位可保存承担任务部分的副本或按协议、合同的有关条款执行。

第二十四条 承担重点项目的法人单位办理移交手续后向中国地震局档案管理部门报送档案移交目录。

第四章 提供利用

第二十五条 重点项目档案的提供利用、借阅及复制均按有关规定办理审批借阅手续。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有偿服务和无偿服务的办法。

(一)对内提供服务,本着资源共享的原则,一般仅收取复制工本费。

(二)对外提供服务,本着有偿服务的原则,并按有关规定合理收取档案业务管理费、工本费。

(三)对已定密级的重点项目档案的提供利用,要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秘密法》及《科学技术保密规定》的有关规定,既要坚持内外有别,又不妨碍档案的提供利用和信息交流。

第二十六条 使用项目档案的人员有维护档案的完整与安全的义务,对已提供的档案材料不得转让或做他用。

第二十七条 中国地震局档案部门,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全局系统建立重点项目档案目录,通过网络及其他途径进行重点项目档案信息交流。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中国地震局档案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暂行期为2年,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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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31 7:05: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