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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 中国大学生体育协会网球分会章程
释义

中国大学生体育协会网球分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分会名称:中国大学生体育协会网球分会

英文译名:TENNIS BRANCH OF FEDERATION OF UNIVERSITY SPORTS OF CHINA

缩写名称:CUTA

第二条 中国大学生体育协会网球分会,是全国高等院校群众性体育团体,是中国大学生体育协会的分支机构之一。本分会承认中国大学生体育协会章程,在中国大学生体育协会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并贯彻执行《中国大学生体育协会章程》,同时接受活动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的指导。

第三条 本分会宗旨: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努力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团结全体会员,共同促进高等学校网球运动的普及、发展和提高。

本分会努力倡导社会公德、体育道德风尚,为丰富高等学校校园文化生活、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发挥积极作用。

本分会积极推动和加强港澳台地区和国内外高校网球运动的交流,增进友谊,为提高中国大学生网球事业发展做出贡献。

第四条 本分会业务主管单位是中国大学生体育协会,本分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国家民政部。本分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分会的驻所。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分会的业务范围:在中国大学生体育协会的领导下,团结广大网球工作者、运动员和网球爱好者,积极促进我国高等学校网球运动的普及和提高。

(一)积极宣传,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推动和指导网球运动在全国高校中的普及和提高。

(二)在中国大学生体育协会领导下,组织全国大学生网球竞赛工作和各类网球联赛,开展网球教学研讨和相关科研及裁判等工作。

(三)积极配合中国大学生体育协会与世界大学生单项体育联合会,亚洲大学生体育联合会及全国高等学校体育组织的联系,组织参加世界、亚洲大学生运动会及世界大学生单项体育比赛及活动。

(四)举办网球教师、教练员培训练班,互相交流,提高教学训练水平,组织网球裁判员培训班,提高网球裁判执法水平与能力。

(五)加强中国大学生网球协会网站的建设,促进信息交流。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凡全国各全日制普通高校承认本分会章程,参加本分会活动,交纳会费,接受领导者均可申请加入本分会成为会员学校。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分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分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分会的意愿,并向本分会提出申请加入本分会;

(三)加入本分会必须是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境内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

(四)在网球方面具有一定社会影响或对网球协会作出重大贡献的社会单位,原则上也可以申请加入。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向本分会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本分会常务委员会(主席团)讨论批准通过。

(三)向本分会全体会员单位公布,并颁发会员学校证书。

第十条 会员享受权力

(一)享有本分会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表决权;

(二)享有参加本分会组织的各项活动权力;

(三)获得参加本分会活动优先权;

(四)享有对本分会工作提出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五)享有入会自愿、退出自由权。

第十一条 会员单位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分会章程,执行分会决议,积极宣传分会宗旨。

(二)推广本分会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分会委托承办的各项任务(赛会、科报会、常委会、教学训练研讨会、教练、裁判学习班、全体会员代表大会、年会等)。

(四)按期交纳会费。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报告)本分会,并交还会员证书。

会员(单位)如果一年不交纳或不参加本分会任何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本分会常务委员会(主席团)表决,将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分会最高权利机构是全体会员(代表)大会,职权是:

(一)制订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常务委员会委员;

(三)审议常委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二分之一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四年召开一次,特殊情况可提前或延期召开,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本分会全体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常务委员会代行其职权。常务委员会由各省、市自治区主管部门和会员学校推荐,并经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常务委员每届任期四年,可连选连任。

第十八条 常务委员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主席、副主席、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决定设立专业工作委员会等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专业委员会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分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常务委员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委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常务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分会由常务委员会成员中选举产生主席一人、副主席若干组成主席团(主席团人数不超过常务委员会人数的二分之一)。

第二十二条: 主席团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三条 主席团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主席、副主席人数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主席、副主席人数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条 本分会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热衷于本分会工作;

(二)在本分会会员学校内有一定影响;

(三)任职年龄原则上不超过60周岁,特殊情况不超过65周岁。

第二十五条 本分会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如超过任职年龄的,

须经常务委员会表决通过,并报中国大学生体育协会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分会主席、副主席、秘书长任期四年。因特殊情

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常务委员会推荐,并经会员(代表)大会二分之一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并报中国大学生体育协会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分会是中国大学生体育协会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本分会在中国大学生体育协会授权范围内开展活动。

第二十八条 本分会主席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开和主持常务委员会或主席团会议;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委员会或主席团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分会签署有关文件。

第二十九条 本分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秘书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专业委员会等办事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专业委员会等办事机构主要负责人,报常务委员会或主席团决定;

(四)决定各专业委员会等办事机构专职(兼职)工作人员的聘用和任命。

(五)处理其它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分会经费来源:

(一)会员单位交纳会费;

(二)社会赞助;

(三)挂靠学校赞助;

(四)上级机关拨款;

(五)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分会按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费,各会员学校每年交纳会费500元。

第三十二条 本分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的各项活动中。

第三十三条 本分会经费由主席所在单位财务部门代为管理,由秘书长提出经费使用预算计划,经主席批准后执行。较大金额经费动用必须经常务委员会批准。

第三十四条 本分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

第三十五条 本分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

第三十六条 本分会换届或更换主席(秘书长)之前必须接受中国大学生体育协会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属于本分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分会聘用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章程在执行中如有修改章程的必要,须经三个会员单位提出,五个会员单位复议,须二分之一委员成员通过方可修改。

第四十条 本分会修改的章程,需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中国大学生体育协会审查同意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分会终止活动,需经五个会员单位提议,十个会员单位复议,经四分之三会员单位成员通过。

第四十二条 本分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并报中国大学生体育协会审查同意,方可终止本会活动。

第四十三条 本分会终止前,须在中国大学生体育协会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

第四十四条 本分会经社团分支机构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生效。

第四十五条 本分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中国大学生体育协会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分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会 徽

第四十六条 中国大学生体育协会网球分会会徽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经2008年10月11日中国大学生体育协会

网球分会全体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分会委员会。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自中国大学生体育协会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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