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中方县促进商标发展实施办法 |
释义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品牌战略的实施,增强企业商标意识,提高企业的市场竞争力,促进我县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住所位于本县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驰名商标是指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或商标评审委员会认定的驰名商标;所称湖南省著名商标是指经湖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认定的著名商标。 第二章 商标的培育和发展 第四条 县人民政府成立商标发展领导小组,领导小组负责制定年度商标发展方案。对确定发展的商标,由商标发展领导小组指定具体负责人及部门,采取“一对一”的扶持政策。县商标发展领导小组每季度听取商标负责人及部门的情况汇报,并对商标培育情况提出具体指导意见。 第五条 县工商局负责驰名、著名商标的宣传培育和发展工作: (一)举办培训班、编印宣传资料,全方位多层次广泛宣传《商标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宣传申报驰名、著名商标的条件和程序,宣传实施商标品牌的意义; (二)按照“培育一批、扶持一批、推荐一批”的原则,有针对性地采取培育引导措施,建立起衔接紧、后劲足、实力强的驰名商标、著名商标创建梯队,保证重点目标重点培育、重点突破,形成环环紧扣、层层递进的创建格局和工作态势,做好驰名商标、著名商标发展和培育的基础工作; (三)做好全县商标发展情况的调查统计工作,向县人民政府提出可行性研究报告。 第六条 建立商标联络员制度,其具体职责为: (一)掌握本地商品商标、服务商标、证明商标、集体商标使用情况; (二)指导企业申报商标,有针对性地提出商标品牌指导意见; (三)推行“四书两卡”制度。四书:《商标注册意见书》、《商标规范使用提示书》、《争创驰、著名商标建议书》、《商标违规使用警示书》。两卡:《驰、著名商标跟踪服务卡》、《商标维权联系卡》)。积极引进外来驰名商标企业在中方落户,确定重点企业。 第三章 商标的申请及程序 第七条 中方县工商局负责对全县的商标申报工作进行指导。对于涉农商标,由县工商局免费提供咨询服务,并进行全程跟踪服务。 第八条 商标注册申请需提交以下资料: (一)商标注册申请书,申请人委托商标代理组织代为办理申请的,还应交送《商标代理委托书》; (二)商标图样10张(指定颜色的彩色商标,应当交送着色图样10张,黑白墨稿1张); (三)申请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复印件应加盖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印章),其他有关证明文件; (四)申请集体商标的,附送集体商标的使用管理规则; (五)申请证明商标注册的,附送证明商标的使用管理规则。 第四章 商标的奖励 第九条 县人民政府设立商标奖励专项经费,对获得驰名商标、著名商标认定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实施奖励。 第十条 对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按下列标准进行奖励: (一)对获得驰名商标认定的,奖励20万元; (二)对获得著名商标认定的,奖励6万元; (三)对取得证明商标和集体商标注册证的,奖励5万元; (四)申请注册涉农商标成功的,奖励2000元。 申报驰名商标、著名商标、证明商标和集体商标成功的,对县工商局给予3—10万元奖励。 第五章 奖励申请程序 第十一条 申请商标奖励需提供以下资料: (一)商标奖励审批表(免费索取)1份; (二)申请人主体资格证明(营业执照、身份证等)复印件1份; (三)商标注册证复印件1份; (四)驰名商标、著名商标或商标注册认定证明复印件1份; (五)上一年度纳税证明(包括国税局和地税局的纳税凭证); (六)其他需提交的材料。 第十二条 县工商局每年3月1日至3月30日,受理上一年度的商标奖励申请(逾期不申请奖励的视为自动放弃奖励),4月底前完成初审和复核工作并在县政府网站进行公示。县商标发展领导小组根据公示情况对符合奖励条件的,提出奖励意见,报县政府批准实施。 第十三条 申请商标奖励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供的材料应真实、有效。对弄虚作假、骗取奖励者,一经查实,由工商局负责追回奖金,并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 获奖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珍惜荣誉,自觉维护商标信誉,诚实守信地开展生产经营活动。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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