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郑州市酒类行业协会 |
释义 | 郑州市酒类行业协会简介郑州市酒类行业协会(简称郑州酒协)成立于2007年4月19日,是在郑州市商务局主管下,由郑州市民政局备案登记注册的社团法人组织。目前,在郑州六区一县五市皆有工作委员会。协会现有会员、酒类经销商近3000家。 协会精神:资源同享 创新发展 贴心服务 合作共赢。 协会理念:让每一个会员都有更好的发展机会,让每一个消费者都能喝上放心酒。 协会宗旨:遵守国家法规条例,构筑“厂家与商家平台,企业与政府的桥梁”。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加强行业自治,促进行业交流,推动郑州地区酒类行业的健康有序发展。 协会业务:研究本行业国内外发展动态、搜集行业信息,规避行业风险;规范酒类市场流通秩序,制定行业标准,维护行业公平竞争,为广大酒类厂家、经销商、消费者提供一个全方位的名优酒购销互动服务平台。 地址:郑州市百花路46号院18号楼3层 邮编:450006 郑州市酒类行业协会行规行约郑州市酒类行业协会行规行约 (2007年4月19日经第一届会员代表大会通过) 为了进一步规范酒类市场秩序,约束经营者行为,维护经营者合法权益,保护消费者利益,构建和谐经营、消费环境,使酒类市场规范、健康、有序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协会《章程》要求,特制定本行规行约如下: 第一条 坚持公平竞争原则,不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不以低于成本的价格倾销产品;坚决反对为谋私利而损害国家和行业整体利益的行为。 第二条 坚持诚实诚信经营原则,保证商品真实质量, 杜绝销售假、冒、伪、劣商品和国家法律法规禁止销售的酒类商品。 第三条 所有经销酒类商品必须明码标价,不欺诈消费者。 第四条 共同维护行业正常经营秩序,不得扰乱市场,破坏共存的经营环境。 第五条 认真学习并严格执行商务部《酒类流通管理办法》 (一)坚决执行“酒类流通备案登记制度”,确保所有酒类商品携带“身份证”在市场流通。 (二)酒类生产企业和批发商不得向未办理备案登记的零售商和经营者提供酒类商品。 (三)批发商向零售经营者提供酒类商品时,应主动提供相关资料。 (四)经营者必须在经营场所醒目处悬挂《酒类备案登记证》。 (五)经营散装酒的商家,其散装酒盛装容器必须符合国家卫生要求,粘贴符合国家饮料酒的标识,并标明开启的有效期和经营者的联系电话。 (六)禁止流动销售散装白酒。 (七)不得向未成年人销售酒类商品,必须在营业场所显著位置予以明示。 第六条 经营者应互相监督,对违反有关规定和不正当经营行为应及时举报,不得知情不报,相互包庇。 第七条 自觉遵守《章程》,履行义务,积极支持本协会开展的经营情况检查,并及时、准确、无误地向协会提供所需资料,不得弄虚作假。 第八条 要积极配合业务主管部门的检查,如实提供有关资料,不得阻挠。 第九条 积极参与本协会开展的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相适应的公益性活动,做一个有爱心、有社会责任感的新一代豫商。 第十条 会员之间因价格、市场等问题引起的争议或纠纷经双方协商无效,可向协会请求调解,协会受理后,应在两个工作日内进行。调解不成,可向国家有关职能部门投诉或起诉。 第十一条 所有会员对上述条款应自觉遵守,如有违反,本协会将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内部通报,直至取消其会员资格。 第十二条 本行规行约经会员代表大会通过之日起生效。 郑州市酒类行业协会章程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协会的名称:郑州市酒类行业协会。 第二条 本协会的性质:是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由郑州市范围内从事酒类生产经营的企业、事业单位和有关部门自愿参加组成的地方性、行业性、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具有社会团体法人资格。 第三条 本协会的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沟通政府与企业之间的联系,为酒类行业和企业服务,为政府部门和社会服务,通过协助政府实施行业管理和维护企业合法权益,推动我市酒类行业的健康发展。 第四条 本协会接受郑州市商务局的业务指导和郑州市民政局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协会住所为:郑州市百花路46号院18号楼三楼。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协会业务范围是: 一、协助政府有关部门制定本行业发展规划,提出有关酒类产销经营政策和法规建设的意见。 二、协助政府有关部门整顿和规范酒类市场秩序,实施行业管理。 三、制定行业职业道德准则、行规行约,并监督会员履行和维护行业的公平竞争。 四、进行行业调查统计,收集、分析、发布行业信息,开展咨询服务、平优论证、行业标准论证活动,组织人才、技术、职业等培训,创办行业协会网站、出版物。 五、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反映会员要求,协调会员关系。 六、指导和帮助企业改善经营管理,提高企业素质,组织引导企业开展名牌战略。 七、组织酒类展销会、展览会活动;引进国内外先进的经验技术,开展酒类国内外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 八、加强与国内外各种酒类行业协会、商会、学会及其他商业机构组织的联系;指导协调行业知识产权保护和反倾销反补贴的工作,发挥协会的整体网络功能作用。 九、参与相关产品市场的建设。 十、发展行业公益事业。 十一、承办政府部门委托的其它任务。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一、在郑州市范围内注册登记的从事酒类生产经营的国有、集体、中外合资、股份制、私营及其它多种经济成分组成的零售批发企业、工业生产企业、原辅材料供应业和饮食服务企业等,承认本协会章程和《行业公约》,愿意参加本协会活动的,均可申请成为单位会员。 二、热心研究并支持酒类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研究机构、其他有关法人团体或组织,承认本协会章程和《行业公约》,愿意参加本协会的活动均可以申请成为单位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协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三、在本协会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单位会员的在任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的自然人(法人代表委托书)为本协会的会员代表人。如上述人员变动,需要向本协会备案。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有权参加本协会举办的各项活动; 三、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协会的决议,积极参加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二、维护本协会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两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果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多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可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监事会以财务监督为核心,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财政部的有关规定,对协会的财务活动及企业负责人的经营管理行为进行监督,确保协会资产及其权益不受侵犯。 第二十五条 监事会与协会是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监事会不参与、不干预协会的经营决策和经营管理活动。 第二十六条 监事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检查协会贯彻执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制度的情况; (二)检查协会财务,查阅协会的财务会计资料及与协会经营管理活动有关的其他资料,验证协会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 (三)检查协会的经营效益、利润分配、协会资产保值增值、资产运营等情况; (四)检查协会负责人的经营行为,并对其经营管理业绩进行评价,提出奖惩、任免建议。 第二十七条 监事会一般每年对协会定期检查一至二次,并可根据实际需要不定期地对协会进行专项检查。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或兼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5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一般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秘书长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它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它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九条 本协会的资产必须执行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四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五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六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七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八条 本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时终止。 第四十九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或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条 本章程经 2007年4月19日第一届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理事会。 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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