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口供 |
释义 | 1 刑事诉讼术语在证据的发展历史中,口供一直是一种最古老的证据,历来受到重视,封建统治者认为“罪以供定,犯供最关紧要”,这一观点奉行口供至上,必然导致刑讯逼供。新中国成立以后,封建余阴仍然影响我们,刑讯逼供在一些地区和部门不同程度的存在着。一些执法人员仍然过度的迷信口供,忽视对其他证据的收集,至今为止,口供至上仍是发生错案的主要原因之一。所以,如何正确认定被告人的口供的证明力,直接关系到对被告人的定罪量刑,关系到司法公正,意义重大。 ◎ 词语解释【拼音】:kǒu gòng 【注音】:ㄎㄡˇ ㄍㄨㄙˋ 词语解释 口供 kǒugòng [affidavit;confession] 受审者口头陈述的供词 详细解释 释义:受审人口头陈述的与案情有关的话。 【出处】:《儒林外史》第五一回:“ 凤四老爷 只是笑,并无一句口供。” 【示例】:邹韬奋 《抗战以来》四二:“同一案件,各人口供太不一致,颇生疑窦。” 杨朔 《海市》:“吊打了半天,看看问不出什么口供,只得又解开我的绑。” 刑事被告人就其被指控的犯罪行为所作的口头供述(包括对其他人的揭发检举)。在我国,公安、司法机关办理案件,必须坚持实事求是,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的原则。口供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一种证据。只有口供,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没有口供,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 ◎ 现实反思中国有长达两千年的封建历史,深厚的封建专制思想和长期的闭关锁国使刑事诉讼所奉行的“有罪推定”“据供定案”等鞫狱原则贯穿于整个封建社会始终,造成历史上许许多多屈打从招的冤狱,其流毒遗害至今。新中国成立后,在相当长的时间内,法制建设未引起足够的重视。随着“法律虚无主义”的盛行,刑事诉讼不仅无法可依,连新民主主义时期沿习的办案程度,也被冲击得荡然无存。史无前例的“文化大革命”期间,法西斯式的审查方式登峰造极,受审人员成为取证的主要对象,围绕着获取口供,诸如“没有证据怎么办?从犯人嘴里掏,何必舍近求远到处调查?!”之类的“司法解释”不胜枚举,教训极为惨痛。 新中国第一部刑事诉讼法背负着沉重的历史教训和艰巨历史使命于1979年正式颁布,这部法律所确立的基本原则及法条中包含的证据运用规则经过10多年的实践检验,证明是正确的。如“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基本原则,明确口供是法定证据之一,并规定“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要求“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正是这些原则及原则性规定的确立,才扭转了司法实践完全服从于极不正常的政治气候,一厢情愿地强调“惩罚犯罪”,不注重保护无辜的混乱局面。但在实际执行中,仍存在着未能严格依法办事,不同程度表现出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的现象。刑讯逼供屡禁不绝,据供定案时有发生,“有罪推定”半遮半掩,这些现象的出现不仅仅有执法者思想观念上,尤其是对证据的认识上受历史遗毒影响的原因,也实实在在地暴露出立法制度和程序设置上的弊端。另外,司法机关种种客观条件的限制也一定程度助长了执法不严现象。 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的颁布与实施,从立法角度力求科学完备,尤其是确立了“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的原则以及庭审方式、辩护制度的重大改革,法律监督的具体化,都对公安机关侦查工作提出了严峻的挑战,而挑战最大的莫过于随着法律的完备,刑事诉讼的证据要求、证据运用规则约束所带来的种种“不适”。最大的杞忧是在侦查实践中长期沿习的过分倚重口供的工作方式,随着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的颁布实施,究竟能经受得起多长时间、多大的冲击?!对此进行必要的反思,正是为了对现实的正视和更深入的思考。 ◎ 作用(一)、被告人口供是中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法定七中证据之一。其客观真实性在刑事诉讼中有重要意义。犯罪嫌疑人是否实施了犯罪,其本人最清楚,如果他能如实供诉,就能够交待出案件的全部事实情节,从而成为反映案件事实最详细的最真切的证据;即使案件不是被告人所为,他也比其他人更清楚,能够更充分地陈述出与自已无关的理由。因此,真实的口供,无论是有罪还是无罪的辩解,都可能成为证明力很强的证据。犯罪嫌疑人是否实施了犯罪,其本人最清楚。事实证明,经过调查核实符合案件客观情况的口供能使在侦察案件迅速突出。从这一角度看,口供所具有的作用的确独特,不可替代。这也是口供在侦查阶段一向被重视的原因。在近年来的实践中有很多例子,如在河南省焦作市解放公安分局,自1993年6月至1997年4月侦查终结移送起诉的各类刑事案件237件,其中被检察院和法院作出有罪认定及判决的229件。我留意到这229件案件中属于从口供突开案情,宣布破案的有223件,占97.4%。而其中8件作无罪处理或反复退查、争议未决的案件,均与翻供或无口供有关。由此可见,口供在侦查破案中发挥的现实作用是极其巨大的,而且这一作用在实践中可以说已被充分发挥利用。 (二)正是因为口供的巨大现实作用,给侦查机关带来的负面影响也极大,其中所隐含的危机也将越来越明显。主要表现在: 1、使刑事侦查工作模式僵化。由于口供成了快捷的取证途径,刑侦工作方式在相当一部分侦查员心目中被简单化,长期习惯并依赖于“摸底排队——发现嫌疑对象——突击审讯——破案”这一案件侦破方式,刑侦基础建设未引起足够的重视,刑事技术遭冷落,案件侦破中科技含量不高,严重制约了刑侦工作运行机制的发展,影响了现代刑侦体系的形成。 2、侦查视野受口供左右。在具体案件侦查中,由于过分依赖口供破案,外围侦查取证工作滞后,使侦查工作易陷入漫无边际的核查口供之中,侦查方向极不确定。对此,不少侦查员深有体会地称之为嫌疑对象“指着兔子让人撵”往往消耗了大量人力物力,耽误了宝贵的调查取证时间,以致造成部分案件定案的关键证据因取证不及时而永久缺失,产生既无法认定又无法否定的疑难案件。 3、诱发刑讯逼供等非法取证行为。刑讯逼供屡禁不绝的原因固然有多方面,但对口供在侦查破案过程中的作用过分依赖应当是最直接的原因。口供的运用提高了侦查的效率,节省了侦查的资源是不言而喻。然而,口供的易变、脆弱也是不争的事实,庭审翻供在实践中是见怪不怪,单凭口供定罪制造的冤假错案也不在少数。更可怕的是迷恋于口供诱发刑讯逼供、侵犯人权的现象在中国的司法实践中成为痼疾,不啻于是中国法治建设的悲哀。 正因为此,对我们现有的侦查模式、对如实供述义务应进行深深的反思。在某些侦查人员看来,据供破案最为省事,少数侦查员把破案取证的希望完全寄托于口供上,除此对案件侦破工作无从下手,以致不惜采取刑讯、引诱、欺诈、违法羁押等直接或变相逼供方式获取口供。现实中,非法取供程度不同地普遍存在,必须引起高度重视。 ◎ 效力中国尚未制定专门的证据法典,有关刑事诉讼的证据规定散见于刑事诉讼中,有关司法解释对此也仅有一些零星的规定。刑事诉讼活动自始至终都离不开证据,刑事侦查的每个环节也都是围绕着证据的调查收集,审查判断和运用开展的。其中对证据的审查判断实质上是对各种证据形式证明效力大小的确认过程,这一过程贯穿于刑事诉讼活动的始终,不仅仅是庭审阶段的任务。根据现行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二条之规定,“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这一规定可看成是目前证据运用的总原则。在中国,刑事诉讼法规定了刑事诉讼证据的法宝形式,对取证的程序也作了严格的规定,但是确定证据的证明效力只能靠司法工作人员根据具体案件,通过复杂的主观思维活动来实现,任何简单地断言某一类具体证据证明效力的做法必然不符合司法工作实际,也有悖于法律的原则规定。对口供证据效力的审查判断当然不能例外,但鉴于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继承并发展了原刑事诉讼法所确立的基本原则及证据运用规则,对口供这一特殊证据形式如前文所述,在立法上即已对其运用作了种种必要的限制,因此,对其证据效力完全有条件进行较具体的分析研究。 关于口供的证据效力,普遍流行的观点是肯定其证明效力最强,同时又指出其具有较大的虚伪性。这一观点仅局限在对口供双重属性的认识上,未能触及口供这一证据形式在司法实践中,在具体运用上证据效力和证明作用的实质。值得注意的是,随着侦查实践中过于“迷信”口供作用,口供的证据效力已被夸大,即便是对口供双重属性的认识,也多是停留在理论上,在此不妨将实践中常见口供形态予以列举,探究其证据效力。 1、孤立的口供,未经查证和查证不实的口供当然不具有证据效力,这已由立法所确定,不必赘述。 2、关于查证属实的口供的证据效力。依法获取的口供一经查证属实,当然可以作为定案的依据。但是应当看到,对口供的查证过程,同样是一个收集其他证据,审查判断所收集的证据的过程,审查口供的真实性必须有足够的其他证据,口供作为一种对案件事实有直接证明作用的证据,根据逻辑规则,其自身在不能证明自身真实性时,亦即丧失了独立证明案件事实的可能性。 3、非法获取的口供,虽经查证属实,也不应承认其证据效力。现行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三条明确规定“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不仅如此,中国刑法更是将刑讯逼供行为规定为犯罪。长期以来,实践中对非法猎取的口供,如属“屈打假招”之类的口供,自然不会被采信,但对于非法获取的“真供”采信与否多有争议。 在这样的背景下,刑侦工作僵化的工作方式迫切需要改进,在侦查实践中过分依赖口供破案,定案的现象尤其值得反思。要改进刑侦工作方式,真正体现破案是硬道理,必须从完善侦破案件所依据的定案证据体系入手。当务之急,一、是树立参与诉讼意识,建立一支高素质的刑侦专业队伍,刑事侦查是刑事诉讼法的重要阶段,侦查人员的执法水平高低,影响到刑事诉讼活动的进行。因此要在广大侦查人员中牢固树立参与诉讼意识,严格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证据,教育侦查人员迅速调整陈旧的侦查办案思维模式,尽快适应新的刑事诉讼要求。二、是树立科技破案意识,大力加强刑事技术工作。当前,刑事犯罪活动日趋复杂,有组织犯罪、流窜犯罪、高科技领域智能犯罪日益增多,犯罪职业化,系列化倾向加重,获取可资破案证据的难度越来越大,传统的侦破方式已很难适应现实斗争的需要。因此,各级公安机关必须要有战略的眼光,未雨绸缪,大力加强刑侦基础建设,尤其是高度重视刑事技术工作,要加大刑事技术建设的投入,不断提高刑侦破案的科技含量和依靠科技攻坚克难的能力。 ◎ 鉴别真实性1、严格遵守“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的原则。由于刑事诉讼是围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而展开的,作为刑事诉讼中被追诉的对象,案件的处理结果与其有着直接的利害关系,因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口供的虚伪性极大。只有查证属实的,有其它证据相佐证,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 2、从口供的来源上,审查其讯问的程序是否合法。审查口供在什么情况下提供的,是哪一次审讯时讲的,供认的动机、目的,有无攻守同盟、有无串供的情况,有无刑讯逼供、诱供、骗供、指名问供的情况,有无翻供等。 3、要进行情理推断,审查其供述与辩解是否合情合理。在当时当地的情况下是否会出现被告人供述或辩解的情况,对于口供的时间、地点、手段、过程、动机、目的、后果等,要结合被告人的身份及其与被害人的关系,分析这些情节有没有可能发生和存在,是否符合情理,口供前后是否矛盾,等等。 4、审查、判断几个共同被告人的口供时,要考虑到他们既有共同的利害关系,又要考虑到他们每个人在共同行为中的地位和作用的不同而有矛盾。如果他们供述一致时,要严防他们串供或有攻守同盟,如果供述有矛盾,应注意他们是否有互相推卸责任、嫁祸于人的情况。当然也有个别人大包大揽,一人承担,包庇他人的情况,也应引起注意。 5、审查被告人的品质。被告人的品质及其一贯表现如何,是他对案件事实能否作如实陈述的主观因素之一。 6、审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口供与其他证据有无矛盾。审查、判断证据常用而有效的方法是结合全案证据进行综合审查、判断,看证据之间有无矛盾。 2 闻一多作品《口供》◎ 基本信息名称:口供 体裁:现代诗 作者:闻一多 ◎ 作品原文口供 闻一多 我不骗你,我不是什么诗人, 纵然我爱的是白石的坚贞, 青松和大海,鸦背驮着夕阳, 黄昏里织满了蝙蝠的翅膀。 你知道我爱英雄,还爱高山, 我爱一幅国旗在风中招展, 自从鹅黄到古铜色的菊花。 记着我的粮食是一壶苦茶! 可是还有一个我,你怕不怕? 苍蝇似的思想,垃圾桶里爬。 ◎ 作品赏析什么是“口供”?失去自由的人向刑事诉讼机关陈述自我的言行、交待自己的动机、意图,这就是所谓的“口供”。“口供”因之而具有了两重含义:不得不“供”,老老实实地“供”。 那么,闻一多又为什么非得“招供”不可呢?这与他当时的思想变化有关。“五四”时期的闻一多曾经迸发出那么昂扬的青春热情,那么瑰丽的人生幻想,尽管他时刻都忍受着污浊现实的刺激,他也从未放弃过青春期的追求、青年人的自信,在他所热衷的唯美主义追求、“为艺术而艺术”的目标里,我们可以相当清楚地看到,闻一多坚信在这个世界上存在着那么一些伟大、光辉而圣洁的事物,它值得我们去奋斗、去追求,甚至奉献出自己宝贵的生命。而诗人自己,当然也就是一位品德高洁、精神超迈的仁人志士了。他愿将自己的“脂膏”,“不息地流向人间,/培出慰藉底花儿,/结成快乐底果子!”捣破世人的监狱,救出那些受困的灵魂,(《红烛》序诗)“啊!‘鞠躬尽瘁,死而后已:’/真个做了艺术底殉者!/忠烈的亡魂啊!”(《艺术底忠臣》)但所有这一切,都带着初涉人生的青年人那特有的纯净的和稚嫩,因为它们毕竟是一位封闭在学校里的书生的一厢情愿。此时此刻,他还没有条件对中国社会的现实进行更真切地体验和认识,同时也还是缺乏对自我的严肃认真的反省和剖析。在中国,一位伟大的思想家的成孰必当以这两个方面为先决条件。清华毕业后,闻一多随即赴美留学,在这块工业化的西方土地上,他又表现出了异常浓厚的民族情绪与民族自卫心理,以致始终都与美国社会取着一种“格格不入”的疏离姿态。这一特殊的心境,也使得他格外地捍卫着自己的“纯白”与“高洁”,以“东方底诗魂陶元亮”自比,(参见《忆菊》)因而要对自我作出深刻的“忏悔”,也是根本不可能的。所幸的在于,闻一多并不是那种停滞不前的艺术家,他的思想能够随着时代进步、人生阅历的增加而不断向前开拓,不断深化发展。创作《死水》的1926年至1928年正是诗人广泛接触真实的人生、重新思索自我的时候。年前,闻一多由徐志摩介绍,结束了乡村的“半隐居”生活,前往北京艺术专科学校任教务长。年初,他即回浠水将家眷接到北京,算是真正有了自己的独立的“家”。至此,面对中国社会的真实人生是彻底地展开了。同《红烛》里所显示的思维习惯相似,诗人的所有人生体验都是从对自我的体验开始的。(这或许是现代中国知识分子的一个显著特色吧)在实际的人生遭遇中,诗人对自己内心世界的细微体察执拗地纠缠住他的灵魂,让他惊讶、叹息,诗人不吐不快!这就是“招供”的缘起吧,至于“老老实实”,这自然是闻一多为人处世的一贯立场。 闻一多“供”了些什么呢? 开门见山就让人大吃一惊:“我不骗你,我不是什么诗人”这话从何谈起呢?明明是一位大名鼎鼎的诗人,曾以他的《红烛》震动了中国现代诗坛;又明明是一位热爱这行的艺术家,为了诗,为了艺术,他甚至可以献出自己的生命;况且就是在“口供”的前后,他还全身心地扑在《诗镌》、《新月》等诗歌刊物的编辑组织工作上。一方面是超乎常人的热爱和执着,一方面却又是断然决绝的表白,这究竟是怎么一回事?是君子风度的谦逊之辞吗?不是,在中国,故作谦虚的恭顺往往都包含着某些令人作呕的心理意识,闻一多不属于这样的人。这里的“诗人”,当有其特殊的含意,有它特殊的要求,闻一多认为,自己并没有达到那样的“要求”,也并不具备那样的“内涵”,所以也就“不是什么诗人”。 “纵然”一词引出了一系的志趣、理想和情操,还似乎都是所谓诗人的特征。归纳起来,特征有五: 其一,志向纯争高雅、坚定不移,即诗中所谓的“白石的坚贞”。 其二,有丰富的想象力,善于创造优美的艺术境界,诗中描绘着这一境界:“青松和大海,鸦背驮首夕阳,/黄昏里织满了蝙蝠的翅膀”。 其三是英雄主义的人格理想。“我爱英雄,还爱高山”。 其四是民族主义的情怀:“我爱一幅国旗在风中招展,/自从鹅黄到古铜色的菊花”。闻一多是素爱菊花的,他曾把菊花繁开的景象视为祖国昌盛的象征(《忆菊》),这里的“菊花”亦当作此理解。 其五是自甘寂寞的人生态度,“我的粮食是一壶苦茶”。 这五个方面的精神特征都是“诗人”的,因为它们都是这样的典雅、高洁乃至有些“神圣”。正如闻一多在《红烛·诗人》中所说,诗人具有超功利的“超世俗的精神价值,他的理想直奔白云深处的天国。在那个时候,他所理解的“诗人”大体上是与这五个特征相吻合的。但是,在今天,诗人除了继续受到这些精神的浸润外,又觉察到了内心世界的另一面。诗人另起一段,触目惊心地展现了一个可怕的“我”:“苍蝇似的思想,垃圾桶里爬。”有的评论家认为,这是描写现实,写“旧中国是黑暗的,令人厌恶的,形容之为‘垃圾桶’,是一种沉痛的诅咒声,如同说‘一沟绝望的死水’一样。”我认为这仍然未能充分意识到闻一多在这首诗中所表现的自我反省、自我解剖意图,既然是“口供”,当首先与个人的思想行为密切相关。诗人既突出了自己属于“诗人”的一面,又刻画了自己内心深处那“黑暗”的一隅,不要责备它的丑陋,也不要嘲笑诗人竟有这样的污秽,因为它实在代表了所有人性的本质:伟大与渺小、美丽与猥秽的奇妙结合,只不过别人不敢正视、不愿承认,而闻一多却有这一惊人的勇气罢了! 恐怕也只有敢于正视人自身弱点的思想家才是真正伟大的思想家,也只有敢于表现人自身弱点的诗人才是伟大的诗人。闻一多以自我解剖为《死水》的序幕,是意味深长的。 在诗的韵律形式上,《口供》也开辟了《死水》的新道路。这首诗的句式大体整齐,两句一换韵,虽仍然比较灵活,但在整体上显得音律和谐,朗朗上口,与《红烛》中绝大多数的自由体诗颇不相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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