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郑州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计划生育补贴办法 |
释义 |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郑州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计划生育补贴办法的通知 郑政文[2010]12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现将《郑州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计划生育补贴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五月十日 郑州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计划生育补贴办法 第一条 根据《国家人口计生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做好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制度与人口和计划生育政策衔接的通知(国人口发[2009]101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实施意见》(豫政[2009]94号)《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郑州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办法的通知(郑政文[2009]316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补贴对象为《郑州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办法(郑政文[2009]316号)规定的参保对象中年龄在45周岁及以上的领证独生子女父母和农村计生双女父母。 第三条 对自愿参加郑州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年龄在45—59周岁的领证独生子女父母和农村计生双女父母,在其按郑政文[2009]316号文件规定正常缴费的基础上,给予每人每年100元的计划生育缴费补贴。 第四条 对年满60周岁、符合养老金待遇领取条件的领证独生子女父母和农村计生双女父母,在郑政文[2009]316号规定的基础养老金基础上,再给予每人每月40元计划生育养老补贴。 第五条 计划生育缴费补贴直接计入个人账户,不冲抵个人养老金缴费;对补缴年限,不给予该项补贴。 第六条 参保人死亡或因各种原因丧失计划生育补贴条件的,计划生育缴费补贴的发放按照《郑州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计划生育补贴(包括计划生育缴费补贴和计划生育养老补贴)纳入郑州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由郑州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发放。 第八条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计划生育补贴,由市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会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市财政部门根据本市社会经济发展、人民生活水平和物价变动等情况,适时提出调整方案,报请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九条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计划生育补贴列入本市财政预算,由市财政和县(市、区)财政各负担50%,并按时拨付经办机构。 第十条 对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计划生育补贴申报、登记、缴费、待遇领取等过程中弄虚作假和冒领、多领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计划生育补贴的,将依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十一条 郑州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郑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郑州市财政局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与本办法一并实施。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0年6月1日起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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