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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 哈尔滨市政府采购供应商不良行为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释义

哈尔滨市政府采购供应商不良行为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二○○九年四月二十一日)

第一条 为维护政府采购市场秩序,规范供应商经营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供应商是指向采购人提供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

第三条 政府采购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原则、公平竞争原则、公正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

第四条 凡在哈尔滨市范围内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经查实,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即列入不良行为记录:

(一)弄虚作假、隐瞒真实情况骗取政府采购供应商市场准入资格的;

(二)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

(三)采用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的;

(四)与采购单位、采购代理机构或者其他供应商恶意串通的;

(五)在招标采购过程中与采购单位进行协商谈判的;

(六)中标后无正当理由不与采购单位签订采购合同的;

(七)擅自变更或者终止政府采购合同的;

(八)提供的商品不符合国家环保标准或者不按规定做好节能产品供应的;

(九)向采购单位、采购代理机构等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十)无正当理由发生质疑或投诉二次(含二次)以上的;

(十一)拒绝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的;

第五条 建立政府采购供应商不良行为记录档案,及时在黑龙江省政府采购网上公布。

第六条 对列入不良行为记录的供应商,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条 被列入不良行为记录的供应商,在处罚期间积极采取措施消除影响、认真整改,经查证属实的,市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将视情况作出减轻或免于处罚的决定。

第八条 对列入不良行为记录的供应商,在处罚期限内未被再次列入不良行为记录的,处罚期满后,将其不良行为记录从网上删除。

第九条 市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市范围内的政府采购供应商不良行为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十条 本办法由哈尔滨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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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3 6:3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