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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 郑州大学普通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
释义

o  第一章 入学与注册 

o  第二章 考核与成绩记载

o  第三章 纪律与考勤

o  第四章 转学与转专业

o  第五章 休学与复学

o  第六章 退学

o  第七章 毕业与结业

o  第八章 附则

第一章 入学与注册

第一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本校新生,须持录取通知书和学校规定的有关证件,按期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在规定报到时间前向学校请假,假期一般不得超过2周。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2周仍未报到者,除因不可抗拒的正当事由以外,一律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条 新生入学后3个月内,学校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经过注册并复查合格者,方可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属弄虚作假、徇私作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立即取消学籍,所交费用按照学校有关规定办理退费手续;情节恶劣的,报请有关部门查究。

第三条 新生在健康复查中,发现患有疾病不宜在校学习的,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通过治疗在1年内可达到入学体检要求者,可保留入学资格1年。保留入学资格的新生应立即办理离校手续,回家疗养,户口迁回原籍。2周内无故不办理离校手续者,取消其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生待遇。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在保留入学资格期间内经治疗康复,可以在下一年新生入学前向学校教务处提交入学申请,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符合入学体检要求,复查合格后,可按当年新生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者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四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当在学校规定时间内持本人学生证和学费交纳收据到所属院(系)或年级办公室办理注册手续。每学年秋季学期应缴齐当年应缴学费后方能注册。因故不能如期注册者,应办理请假或暂缓注册手续。未经请假或请假未准逾期2周以上未注册者,视为放弃学籍,按自动退学处理。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贷款或者其它形式的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第五条 各院(系)或年级办公室在每学期开学后3日内向学校教务处报送请假学生名单。

第二章 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六条  学生应当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并归入本人档案。

第七条  学校实行学分制,成绩记载实行学分绩点制。学生在校学习期间,所修的必修课、限选课和任选课都要进行考核,成绩及格即获得规定的学分。

第八条  学校依据各门课程的重要性和学习量确定其学分值,计算方法如下:

(一)一般课程:

学分值=全部课内总学时/16(医科类除以18)

(二)集中进行的实践性教学活动,如轮回见习、生产(毕业)实习、课程设计、毕业设计(论文)等:

学分值=实践教学活动周数

(三)课内实验不单独计算学分。单独开设的实验课:

学分值=实验课学时/20

(四)体育课、德育课、军事理论课开课期间每学期1个学分,社会实践每学年1个学分(不包括毕业生产实习的实践活动)。

(五)公益劳动、入学教育、毕业鉴定等活动,学生必须参加,实行考勤,进行考核,不计学分,但作为审定毕业资格的必要条件。

(六)各专业需达到毕业的总学分数,由各专业指导性教学计划确定。 

第九条 考试成绩的评定,可采用百分制(60分为及格)或五级记分制(优、良、中、及格、不及格)等。

除开卷考试课程和生产实习、毕业设计(论文)等实践环节可采用五级记分制外,其它课程一般应按百分制记录学生的成绩。 

第十条 学籍成绩表采用学分、考试分数、学分绩点并行记录的方法。其学分绩点规定为:

百分制 100-90 89-80 79-70 69-60 59-0

五级制 优 良 中 及格 不及格

绩点 4.0 3.0 2.0 1.0 0.0计算方法为:

某门课程绩点数=Hi·Wi(Hi为某门课程绩点,Wi为某门课程学分数)

学期总绩点数=∑Hi·Wi(Hi为某门课程绩点,Wi为某门课程学分数)

平均学分绩点=(H1W1+…+HkWk)/(W1+…+Wk)=∑HiWi/∑Wi

凡指导性教学计划规定的必修课和限选课的学分绩点均进入学生平均学分绩点计算,平均学分绩点是学生学习质量的主要指标,1学年计算1次。 

第十一条 课程的考试一般在期末进行,取得及格以上成绩即可获得相应学分。课程成绩评定,以期末考试成绩为主,平时成绩为辅(约占30%~10%),两者具体比例,由教研室或任课教师根据课程性质确定,开课前报教务处备案,同时向学生宣布。 

第十二条 “大学英语课程”一、二、三、四各学期考试未通过者必须按照学校规定参加补考或重修。全国大学英语四、六级考试成绩不能替代学校的大学英语课程学业成绩。 

第十三条  凡学生选定的课程必须按时听讲、完成作业和参加实验、考试等各教学环节。学生上课情况由任课教师考核。一学期内无故缺课超过某门课程学时数1/3的或缺交课程作业、实验报告超过1/3者,视为平时成绩考核不合格,取消其参加该门课程的期末考试资格,令其重修。 

第十四条 凡必修课和限选课考试不及格,且考试成绩在40分以上者,允许补考1次,补考及格可获得相应课程学分(学籍表均按60分记载)。补考仍不及格和考试成绩在40分以下者,可以申请重修或重考(以下统称重修)。重修课程与其它教学环节时间冲突时,学生本人可向任课教师提出书面申请,经任课教师同意,学生所在院(系)主管领导批准,可部分听课或自学,但必须完成作业和实验方能参加重修考试。重修课程成绩按实考成绩记载,但在学籍表上注明“重修”字样。 

第十五条  学位课重修

补考或重修60分以上者可再次申请学位课重修。学位课重修随同低年级同门课程进行,并随同低年级参加同门课程期末考试(不单独命题)。考试成绩70分以上者,按实考成绩记载并按初次考试对待;考试成绩70分以下者,仍按学位课重修前成绩记载。 

第十六条 学生因故不能按期参加考试,须事先向所在院(系)提出申请(因病缓考需出示校医院诊断证明),经院(系)主管领导同意批准后方可缓考。缓考可随补考或与重修考试一起进行。缓考不及格应当重修。未经批准擅自缺考(即旷考)者以零分计,并注明“旷考”字样。 

第十七条 学生补考或重修应当履行相应手续,否则其考试成绩无效。 

第十八条  学生可以申请免修或免听课程。申请免修者,应当参加该门课程开课前的免修考试,免修考试成绩达到70分以上者,即获得该课程的学分,考试成绩作为该课程的成绩记载。低于70分者,免修考试成绩无效,不能批准其免修。申请免听者,应当有累计3门免修课程的通过成绩,免听考试随正在开出课的正常考试进行,免听考试不及格应当重修。

免修和免听,本人应当事先提出书面申请,经院(系)主管领导批准,教务处备案。任选课不能免修。

体育课和含有实验学时的课程不得免修或免听。 

第十九条  学习成绩优秀的学生,由本人申请,经院(系)主管领导同意和教务处批准,可在教师指导下选修高一年级的课程。考试及格即可取得学分,并记载成绩;考试不及格,不记载成绩,随本年级再修。 

第二十条 学校实行主辅修制。凡学习成绩优秀,在完成本专业学业的同时申请辅修者,经所在院(系)和开办辅修课程院(系)同意,报教务处批准,办理相应手续后可入班学习。修满该辅修专业要求的学分者,学校发给辅修专业证书并附辅修专业课程成绩表。 

第二十一条 根据专业指导性教学计划,学校教务处限定学生每学期所修最低和最高学分值。 

第二十二条 学校教务处指定专人管理学生学籍,负责学籍变动和各门课程考试成绩审核。学籍的任何改动必须经主管处长批准。在校或已毕业学生因联系工作、出国等需要办理成绩证明时,必须使用教务处统一印制的郑州大学中英文成绩单,加盖郑州大学学籍专用章后方为有效。

第三章 纪律与考勤

第二十三条 学生应当按时参加教学计划规定和学校统一安排、组织的一切活动。对上课、实习、实验、军训、劳动等实行考勤。因故不能参加者,应当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未请假或者请假未获批准的缺勤者,按本规定第二十五条处理。

第二十四条 学生应当遵守考试纪律。学校按照《郑州大学考试工作实施细则》有关规定对违纪或作弊者进行处理。

第二十五条 学生一般不得请事假。如有特殊情况需请事假者,应持相应证明办理请假手续。学校管理部门要从严掌握。因病请假,应当持校医院证明。学生请假3天以内者,由辅导员批准; 请假1周以内者,由院(系)主管领导批准;请假超过1周者,由院(系)主管领导提出意见,报教务处批准。未经请假或请假未准擅自离校,或请假逾期返校者,均按本规定第二十六条处理。

第二十六条 学生未经学校批准或未履行请假手续,不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活动,经批评教育后,一学期内累计缺席12学时(含12学时)以内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因缺席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活动,已受到处分的学生,未经学校批准或未履行请假手续,仍然不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活动,再次累计缺席8学时(含8学时)以内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学生缺席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规定活动的学时数,正常上课期间1天按实际授课学时计算,实习(实践)环节1天按4学时计算(节假日除外)。

第二十七条 其它违纪行为由学生处及有关部门按照《郑州大学普通本专科学生违纪处分暂行条例》进行处理。

第二十八条 学校遵循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适当的原则,对学生进行处分。对学生作出处分决定之前,学校听取学生或者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学生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在学校规定的期限内向学校作出陈述和申辩。

第二十九条 对学生作出开除学籍处分决定,由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第三十条 对学生作出处分后,学校负责出具处分决定书,送交本人或公告。开除学籍的处分决定书报河南省教育厅备案。

第三十一条 学校对学生作出的处分决定书包括处分和处分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可以提出申诉及申诉的期限。

第三十二条  学生对处分决定有异议的,按照《郑州大学学生申诉处理实施办法》,在接到学校处分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三十三条 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需要改变原处分决定的,由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学校重新研究决定。

第三十四条 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河南省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

第三十五条 从学校处分决定书送交或者公告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学校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第三十六条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学校发给学习证明。学生应当按学校规定期限办理离校手续,学生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四章 转学与转专业

第三十七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转学、转专业:

(一)学生确有专长,本人申请,学校考核证实,转学、转专业更能发挥其专长者;

(二)学生入学后发现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校医院检查证明,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其它专业学习者;

(三)经学校认可学生确有某种特殊困难者;

(四)学生本人申请并且符合学校转专业条件者。

第三十八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转学、转专业:

(一)新生入学未满1学期者;

(二)由招生时所在地的下一批次录取学校转入上一批次学校,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者;

(三)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的;

(四)艺术类、体育类转向非艺术类、体育类专业者;

(五)三年级(含三年级)以上者;

(六)应予退学者;

(七)其他无正当理由者。

第三十九条 学生转学、转专业均须由本人向所在院(系)申请并按下列规定办理手续:

(一)学生在本校范围内转专业,应当由所在院(系)推荐,拟转入院(系)审核同意,由教务处审批。院(系)内转专业的,由院(系)同意后,报教务处备案;

(二)学生在本省内转学,经两校同意,由转出学校报省教育厅确认转学理由正当后方可办理转学手续;

(三)学生跨省转学,经两校同意,由转出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商转入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按照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须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学校所在地区公安部门;

(四)学生转学、转专业的手续,一般应在每学年开学前办理。

第五章 休学与复学

第四十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休学:

(一)因病经校医院诊断,须停课治疗、休养占一学期总学时1/3以上者;

(二)一学期请假(包括病、事假)、缺课累计超过该学期总学时1/3者;

(三)因某种特殊原因,本人申请或学校认为应当休学者。

第四十一条 休学学生,由本人填写休学申请表,持有关证明(包括家长意见),经所在院(系)主管领导审查同意,报教务处备案,发给休学证明后方可休学。院(系)或学校认为应当休学者,由学生所在院(系)发给学生休学通知。

第四十二条 休学学生应当办理休学手续离校,往返路费自理,学校保留其学籍。学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休学学生待遇按照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三条 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可保留学籍至退伍后1年。

第四十四条 学生休学一般以1年为限(因病经学校批准,可连续休学2年),累计不得超过2年。

第四十五条 因病休学的学生,休学期间的医疗费用按照学校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十六条  学生休学期满应按规定的复学时间,并提前2周向所在院(系)提出书面复学申请。因病休学的学生,需持县以上医院健康诊断证明,经校医院复查合格,教务处批准,方可办理复学手续,并根据选修课程情况编入原专业相应年级学习。

第六章 退学

第四十七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退学:

(一)1学期所修读的必修与限选课程至补考后,不及格学分达17学分者;

(二)各学期必修与限选课程重修后,不及格学分累计达17学分者;

(三)自入学起必修与限选课程(无论重修与否)不及格学分累计达35学分以上者;

上述3项应予退学的学生可申请试读。申请试读按《郑州大学普通本科学生试读实施细则》办理。

(四)休学期满2周内未办理复学手续或连续休学2年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者;

(五)未请假离校连续2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者;

(六)开学后未经请假或请假未准逾期2周以上未注册报到者;

(七)经学校指定医院确诊,患有精神病、癫痫、麻风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者;

(八)本人申请退学者。

第四十八条 对学生的退学处理,由主管校长审核批准。对退学的学生,由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交学生本人,同时报省教育厅备案。

第四十九条 退学的本科学生,按学校规定期限(从处分决定生效后7个工作日内)办理退学手续离校。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五十条 学校对退学的学生根据学习年限(至少学满1年),发给肄业证书。

第七章 毕业与结业

第五十一条 学生毕业时学校要对其在校期间的表现作全面鉴定。鉴定内容包括政治思想、品德修养、学业成绩、遵纪守法等方面。

第五十二条 具有普通本科学籍的学生,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内容,德、智、体育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学校发给毕业证书;符合国家及学校有关学士学位授予规定的,授予学士学位;同时达到辅修专业要求的,另发给辅修专业证书;对于辅修跨学科门类专业且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学生,可另授予相应学位证书(或在同一学位证书上注明获得辅修专业学士学位方面信息)。

第五十三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入学者,学校不得发给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学校予以追回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证书无效。

第五十四条  除休学者外,4年制学生在校学习年限累计不得超过6年,5年制学生在校学习年限累计不得超过7年。超过4年(5年)仍未毕业者,自第5年(第6年)开始应按学校规定标准另行缴费。

第五十五条 学生修业期满,未获得规定的各类学分和总学分,但未达到退学规定时,作结业处理。结业生中,必修、限选课程不及格学分在6学分以下者,允许在结业后1年之内申请返校重考1次。考试通过,可予以换发毕业证书,但不授予学位。

第五十六条  结业学生的重修考试随在校生的期末考试(或毕业设计、毕业论文)同时进行,并应在该门课程开课时报名登记重考。重考不单独命题、单独组织考试。重修考试(重做毕业设计)及格后,达到规定毕业学分要求的,换发毕业证书,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

第五十七条  毕业、结业、肄业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八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在普通本科学生中施行,此前规定中有与之相抵触的按本规定执行。

第五十九条 本规定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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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1/15 10:15: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