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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 郑全咸
释义

简介

郑全咸,男,生于1936年8月,四川宜宾县人,1956年5月加入中国共产党,1960年7月于中国人民大学法律系本科毕业后,曾在中央公安部一局、辽宁省商业厅商政处、辽宁省广播事业管理局政治处、四川宜宾机厂等单位工作,历任科员、干事、科长、厂党委委员等职。1979年12月调入西南政法学院从教后,先后在法律系和成人教育学院任教研究室副主任、主任、党总支副书记、副院长等职。

社会兼职

中国法学会宪法研究会第二、三、四届干事,四川省法学会第二、三、四届理,四川省宪法学会第一届副会长,四川省人大制度理论研究会第一届理事,重庆市政治学会第一、二届常务理事兼副秘书长,四川省自考生委考研委员会等。主要履历和学术观点被收入《中国法学家辞典》(中国劳动出版社1991年10月版)。

主要业绩

郑全咸教授任教以来,为研究生、双学位、本科、专科生等讲授《中国宪法》、《社会主义宪法学》、《资本主义国家宪法》、《外国宪法》等课程。教学工作中备课认真,教风严谨,十分重视教书育人,讲求教学效果。在科研工作中,勤奋努力,治学严谨,成果显著。在《法学季刊》、《当代法学》、《现代法学》、《权与法》、《法学》、《西南政法大学学报》以及重庆人大工作通讯增刊等刊物和四川省、重庆市广播电台、《重庆日报》等发表了个人撰写或与他人合写的论文、文章60余篇,先后出版专著和合著著作、教材及其他者作16部,如《资本主义国家宪法论》(独著)、《宪法》、《外国宪法》、《中国土地法学》、《宪法基本知识》、《资本主义国家宪法概论》、《社会主义宪法》、《宪法通义》、《外国宪法教学提纲》、《资本主义国家宪法》等。以上成果总计150余万字,多项成果获省、市、校科研成果奖。特别是在《我国宪法结构修改刍议》一文中提出将“公民基本权利与义务”一章在宪法结构体系上应列为第二章的建议,在制定1982年宪法时被立法机关采纳。

主要学术观点

(1)认为执政党的党组织和国家政权组织是存在于我国社会主义社会中两种主要的政治体制,但两者的性质、任务、职能和活动方式不同。因而不能以党代政、党纪不能代替国法;搞好政权建设,必须正确处理党政分工,理顺党政关系;(2)认为我国是中央与地方两级多层次的立法体制;(3)认为宪法是国家根本大法,也是实体法,要切实保障宪法实施,主张在中央和省级国家权力机关内设立专司监督保障宪法实施之职的专门机构,并使之法律化、制度化;主张宪法司法化,通过立法建立宪法诉讼制度,宪法的权威和实施才有可能真正得到落实;(4)认为依法治国,所有的人和组织的活动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的准则;(5)认为我国的政治体制改革的中心问题,不是照搬西方的三权分立体制,而是应不断坚持和完善人大制度,在坚持和完善人大制度中,视野和措施不能仅限于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而是整个国家政权机关的各个组成部分;(6)认为应该发挥和加强地方人大常委会的法制力度,加强人大的执法监督和对司法机关的个案监督。为使人大的监督程序化,应制定《监督法》,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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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 19:50:5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