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正安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乡村定点医疗机构药品集中询价采购实施方案(试行) |
释义 | 为了进一步贯彻执行《药品管理法》和《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试点若干规定》,规范医疗机构药品采购行为,提高药品采购透明度,纠正药品购销活动中不正之风,确保药品质量,控制医药费用增长,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使广大人民群众用药安全有效,保障人民身体健康,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建立组织、加强领导 为了确保药品集中询价采购工作的顺利开展,建立公平、公开、公正的药品询价采购竞争机制。 (一)、成立药品集中询价采购领导小组(见附件),由县卫生局、合管办及乡镇卫生院院长组成,其职责是: 1、审定药品集中询价采购的范围、程序及方式; 2、对药品询价采购过程进行监督; 3、审查竞标单位资格(药品供应企业(投标人)的合法性及信誉和能力,确认供应企业资格); 4、确认采购方式,编制和发送询价采购文件。 领导小组下设药品集中询价采购办公室,设在县卫生局,其职责是: 1、制定药品集中询价采购实施方案,编制询价采购药物目录,组织询价采购洽谈会; 2、组织开标或谈判,确定供应商和药品品种、品牌、规格、数量、价格供应(配送)方式以及其他约定; 3、决定或洽谈商定后,组织医疗机构直接与确定供应商按询价洽谈结果签订购销合同,明确购销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4、监督供应商和有关医疗机构依据询价采购文件规定和双方合同执行情况。 (二)、在药品集中询价领导小组的领导和监督下。由各乡镇卫生院院长在全县推荐5-7名院长组成,其中轮值主席在上一轮中推荐。药品集中询价采购领导小组负责制定询价采购函、标书,并组织询价,签订药品采购合同。 二、询价采购范围、时限及程序 (一)、询价采购药品的范围 正安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本药物目录的全部、西药、中成药及部分卫生材料,全部纳入询价采购范围。 (二)、询价采购药品的时限 本次询价的周期为个6月;中标价格在当期内不作任何调整。 (三)、询价采购程序 1.供应商的推荐与报名 通过在公众媒体上发布公告或全县各询价采购主体单位推荐供应商(限于遵义市、贵阳市范围内)。 供应商必须符合具备以下资质条件:依法取得的国家《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批发)、《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GMP)认证证书、《工商营业执照》、国税税务登记证、地税税务登记证等有效的合法证件。同时必须提交参加询价采购的申请书、法人授权委托书及有效身份证件、药品质量保证承诺书、按时按购销合同供应的承诺书。 有意参加询价的供应商持以上资质证明文件到正安县药品集中询价采购办公室报名,并缴纳投标保证金10万元整,缴纳的投标保证金在成交后签订合同时,即自动转为履约保证金(未成交供应商的投标保证金在询价结束后的5个工作日内无息退还)。由监督领导小组对供应商的资质进行审查,并向经审查合格的供应商发药品采购目录、方案等材料。 2.供应商报价 供应商在询价函规定的截止时间前向询价采购机构提交报价文件,报价时须报送报价表手工资料及软盘资料(需加盖公司印章密封),要求目录编号、规格、厂家等与合作医疗询价采购药物目录(西药、中成药)一致,不得有任何变动。 供应商报价出现以下情形将被视为无效报价:(1)询价截止时间之后递交的报价;(2)不按规定密封报价文件的;(3)报价中没有对目录中85%以上的药品提供底价的;(4)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3.供应商的确定 由药品集中询价采购办公室对供应商的报价进行统计,按报出价最低价药品品种数量的多少,取前3家为成交供应商,成交供应商的供货范围为所中标品种药品。 对成交供应商均没有报出最低价的品种,由药品集中询价采购办公室根据3家成交供应商中最低报价确定为该品种药的供应商 4.签定供应合同 经上述程序确定供应商后,由询价采购主体单位(正安县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机构)与供应商签定合同;合同由药品集中询价采购办公室保管存档。成交供应商与各询价主体单位签订采购合同。 三、询价采购主体单位与中标供应商的职责 (一)、询价主体单位的职责 1、询价主体单位新农合药品目录内的药品(西药、中成药、)及卫生材料必须在确定供应商中采购。采购价格以询价价格为准。如已确定的新农合询价药物目录,不在确定供应商中采购的,按所采购违规药品金额同等罚款,并在卫生局下拨经费中扣出,并追究主要领导的责任。 2、按时按基本药物目录要求给供应商提供采购计划,每月计划不超过三次。 3、询价采购药品的付款期限:以验收入库之日起,30天内付清。如超出一个月未付款则按同期银行贷款利息向供应商支付占用资金利息。 (二)、供应商的职责 1、各供应商必须按询价目录供应药品,不得以任何理由供应其他供应商所应供中标的询价药品。 2、询价主体单位在药品采购计划发出的3-5个工作日内必须将药品配送到主体单位,特殊情况(如:危重病人抢救、疫情流行、群体性中毒等)下的必需药品必须在提出计划的12小时内送到。 3、各供应商必须按主体单位的采购计划保质保量供应药品,不得提供假冒伪劣、过期失效、霉烂变质或临近效期的药品。 4、所供药品入库时有效期限必须大于12个月,有效期在3个月内的允许调换药品。 5、供货商必须开具与《药品管理法》第十八条相符的合法票据。 四、违约责任 药品集中询价采购领导小组对询价主体和供应商双方的采购行为进行全程监督,并根据《药品管理法》、《合同法》、《政府采购法》、《价格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纠正各种违犯本方案的行为。 药品询价采购领导小组每季度组织人员对主体单位的药品计划的报送、药品验收、付款情况等进行检查;并对违犯本方案的行为进行纠正和查处: 1.供应商提供假冒伪劣、过期失效、霉烂变质的药品,发现一次扣保证金5万元,并报药品监督部门依法处理,连续发现两次扣全额保证金并终止采购合同;同时因药品质量问题造成的法律及经济责任由供应商负全责。 供应商不按合同规定的药品生产厂家、规格、剂型供应或者供应其他供应商应供的药品等违规行为,发现一次按当次供货金额的2倍扣保证金。 供应商对主体单位报送的药品采购计划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发货,如出现以下情况,按缺一个品种扣保证金3000元:(1)、不按时供货;(2)、价格上涨;(3)、交通因素;(4)其它原因。 保证金扣取后,药品集中询价采购办公室通知供应商在15日内补齐保证金,若逾期未补足保证金视为供应商自动放弃,双方合同自然终止,不予退还剩余保证金。 2.(1)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机构必须在本次确定的供货单位采购合作医疗基本目录药品。凡未在确定的供货单位采购者,卫生局将停止下拨经费的拨付,并追究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2)县直医疗机构按县新农合基本用药目录药品集中询价中标价格进行跟价采购。 定点医疗机构购药款必须在药品验收30天内支付,超期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加收违约金。超过半年的由卫生局在下拨经费中扣取直接支付给供应商(含利息)。 本方案为试行方案,如在运行中出现无法预料的问题由药品集中询价采购领导小组补充完善。 二00八年九月二十二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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