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市直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的实施意见 |
释义 | 镇政办发〔2009〕174号 关于市直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的实施意见各辖市、区人民政府,镇江新区管委会,市各有关部门: 为切实做好我市市直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实施工作,根据《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事厅等部门〈江苏省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实施意见〉的通知》(苏政办发〔2009〕84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实施范围和时间按国家规定执行事业单位岗位绩效工资制度的义务教育学校的正式工作人员,从2009年1月1日起实施绩效工资。 出国出境学习、探亲等逾期未归的人员暂不列入范围;立案(或停职)审查人员,在审查期间暂不列入范围,待审查结案后再确定是否列入范围;因受处分领取生活费的人员不列入范围;受行政开除留用察看处分,处分期未满的人员暂不列入范围,待处分期满正式分配工作后重新纳入范围。 二、绩效工资总量和水平核定原则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总量暂按学校工作人员上年度12月份基本工资额度和规范后的津贴补贴水平核定。其中义务教育教师规范后的津贴补贴平均水平,由市人事、财政部门按照教师平均工资水平不低于市直公务员平均工资水平的原则确定。 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同清理规范义务教育学校津贴补贴结合进行。 绩效工资总量随基本工资和学校所在行政区域公务员规范后津贴补贴的调整作相应调整。 三、绩效工资的构成绩效工资分为基础性绩效工资和奖励性绩效工资两部分。基础性绩效工资主要体现地区经济发展水平、物价水平、岗位职责等因素,占绩效工资总量的70%。奖励性绩效工资主要体现工作量和实际贡献等因素,占绩效工资总量的30%。 1.基础性绩效工资 基础性绩效工资设立岗位津贴和生活补贴两项。按执行基本工资所对应的岗位,根据本人的工作年限,对照《镇江市市直义务教育学校在职人员基础性绩效工资标准表》(见附件1)确定基础性绩效工资标准。基础性绩效工资按月发放。 (1)工作年限的计算按我省原有规定执行。在确定基础性绩效工资标准时,未计算工龄的大专以上学龄可和工作年限合并计算。工作年限的计算截止到2009年1月1日。 (2)直接从各类学校毕业生中录用的管理和技术人员,见习期(初期)的基础性绩效工资分别按管理十级和技术十三级最低档标准执行;新招用工人,试用期、学徒期、熟练期的基础性绩效工资按普通工最低档标准执行。 (3)调动人员比照本单位同等条件人员执行相应的基础性绩效工资标准。 (4)变动岗位的人员,从变动岗位的次月起,按新任岗位的工作年限执行相应的基础性绩效工资标准。 (5)工作人员按《镇江市市直义务教育学校在职人员基础性绩效工资标准表》(见附件1)确定基础性绩效工资后,凡工作年限达到上一个档次基础性绩效工资年限的,从达到年限当年的1月1日起,按新的标准执行。 2.奖励性绩效工资 奖励性绩效工资在项目设置上可由学校根据实际情况,设立班主任津贴、一线骨干教师津贴、超课时津贴、教育教学奖励等项目,也可自主设立其他奖励项目,并制订具体发放办法。除班主任津贴按月发放外,其他项目在年度考核后发放。 原国家规定的班主任津贴与绩效工资中的班主任津贴合并,不再分设,纳入绩效工资管理。班主任津贴400元/月,按月考核发放。教师担任班主任期间享受班主任津贴,离开岗位后的次月不再享受。 校长奖励性绩效工资,由市教育主管部门制定实施办法并报市人事、财政部门核准后实施。校长奖励性绩效工资的实际发放水平,由市教育主管部门根据校长的年度考核结果,在人事、财政部门核定的总量范围内统筹考虑确定。 市教育主管部门要制订绩效工资考核办法,加强对学校内部考核的指导。学校要完善内部考核制度,根据教师、管理、工勤技能等岗位的不同特点,实行分类考核。根据考核结果,在分配中坚持多劳多得,优绩优酬,重点向一线教师、骨干教师和做出突出成绩的工作人员倾斜。 学校在制订奖励性绩效工资分配办法时,要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征求教职工的意见。分配办法由学校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并经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后,报主管部门批准。 四、相关政策(一)在实施绩效工资的同时,对义务教育学校退休人员发放生活补贴。退休人员生活补贴标准,根据其执行基本退休费的职务、技术等级和工作年限(未计算工龄的大专以上学龄可和工作年限合并计算),对照《镇江市市直义务教育学校退休人员生活补贴标准表》(见附件2)确定。 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并按原劳动人事部《关于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退休待遇的通知》(劳人险〔1983〕3号)的规定,享受原工资100%退休费的义务教育学校退休工人,对照《镇江市市直义务教育学校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退休老工人生活补贴标准表》(见附件3)执行相应的生活补贴标准。 按国发〔1978〕104号文件规定办理退职手续的义务教育学校退职人员,生活补贴标准为1927元/月。 义务教育学校中五十年代(含1960年)原享受退职生活补贴的退职人员生活补贴标准为590元/月。 义务教育学校中2009年1月1日之后退休(职)的人员,从计发基本退休(职)费的当月起,改按退休(职)人员相应的生活补贴标准执行。 义务教育学校离休人员按照原有规定执行。 (二)义务教育学校在职人员及退休人员除国家规定的基本工资外,对以下津贴补贴项目进行归并: 在职人员为职务岗位津贴、综合补贴、地方岗位补贴(阳光工资)、夏季清凉饮料费、班主任津贴、年终一次性奖金的省标部分、中小学管理和工勤人员2006年7月工改时保留的原基本工资提高10%的部分、特殊教育津贴超过国家规定的部分、省市为推进教育全面发展出台的各项奖励性补贴以及教育主管部门和学校自行发放的津贴补贴。 退休(职)人员为职务岗位津贴、综合补贴170元(1993年工改前退休人员各项补贴超过170元的部分纳入基本退休费发放)、地方岗位补贴(阳光工资)、市发生活补贴150元、以及教育主管部门和学校自行发放的津贴补贴。 五十年代退职人员为生活补贴51.5元。 (三)取消省、市和各部门、各学校自行建立的岗位津贴;取消各学校违规使用政府非税收入发放的津贴补贴;取消各学校超过规定范围和标准发放的津贴补贴。 (四)在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外,暂时保留国家规定的中小学教龄津贴、特级教师津贴、特殊教育津贴。暂时保留《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监察部、财政部、人事部、审计署关于严肃纪律加强公务员工资管理的通知〉的通知》(厅字〔2005〕10号)下发前,国家认可的改革性补贴项目,主要有住房公积金、提租补贴、医疗保险补贴、养老保险补贴等。 (五)义务教育学校工资项目。在职人员除岗位工资、薪级工资、教龄津贴、特级教师津贴、特殊教育津贴外,其他项目为基础性绩效工资(分为岗位津贴、生活补贴)、奖励性绩效工资、改革性补贴。退休人员除基本退休费外,其他项目为生活补贴、改革性补贴。 实施绩效工资后,义务教育学校不得在核定的绩效工资和规定保留的项目外自行发放任何津贴补贴或奖金,不得违反规定的程序和办法进行分配。对违反政策规定的,坚决予以纠正,并按照市纪委、市监察局印发的《关于规范公务员津贴补贴的纪律规定》(镇纪发〔2008〕50号),进行严肃处理。 (六)长病假人员的基础性绩效工资中岗位津贴纳入病假工资计发基数,生活补贴按原标准照发。奖励性绩效工资由学校自主确定。 (七)2009年1月1日后,因受处分领取生活费的人员,从领取生活费的当月起停发绩效工资。在国家没有新的规定前,生活费暂按基本工资加上170元的60%发放。 (八)年度考核为基本合格以及因个人原因参加考核不定等次的人员,其基础性绩效工资中的岗位津贴在考核结果审核备案后的次月起停发3个月;年度考核为不合格的人员,其基础性绩效工资中的岗位津贴在考核结果审核备案后的次月起停发6个月。生活补贴按原标准发放,奖励性绩效工资不得发放。 (九)为保持完全中学内部收入分配关系的合理性,对其中从事非义务教育教师的津贴补贴问题,由学校统筹考虑。学校统筹确有困难的,由市政府统筹考虑。 五、绩效工资的核定程序和发放形式(一)核定程序 基础性绩效工资由各义务教育学校申报,经市教育局审核后,报市人事局核准,市财政局备案。 奖励性绩效工资总量,由市人事、财政部门根据核定的基础性绩效工资和上年度12月份教职工基本工资确定,每年年初核定一次。市教育主管部门在人事、财政部门确定的总量内,根据考核结果提出市直各义务教育学校具体奖励性绩效工资总量,经政府人事、财政部门审核备案后实施。 今后,因岗位、工作年限变动或退休等因素要调整绩效工资标准的,由学校按上述程序报批。其中,基础性绩效工资的正常变动,应及时申报核定;奖励性绩效工资总量的正常变动,按年度进行。 (二)发放形式 义务教育学校工作人员绩效工资一律通过财政国库集中支付系统发放。在职人员的基础性绩效工资中的岗位津贴、特殊岗位津贴、改革性补贴、奖励性绩效工资,退休人员生活补贴,由国库集中支付系统发放到个人工资卡,在职人员基础性绩效工资中的生活补贴发放到个人福利卡,各部门、各单位一律不得发放现金,并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本实施意见由市人事局、财政局、教育局负责解释。 附件: 1.镇江市市直义务教育学校在职人员基础性绩效工资标准表 2.镇江市市直义务教育学校退休人员生活补贴标准表 3.镇江市市直义务教育学校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退休老工人生活补贴标准表 二○○九年八月二十四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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