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宋晨光 |
释义 | § 简历 宋晨光 1969年01月参加工作。 1969年至1989年部队服役,曾任团政委、师政治部副主任。 1989年至1994年在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工作。 1994年至1996年江西省人民政府法制局副局长。 1996年至2002年江西省建设厅副厅长,厅长、党组书记。 2002年至2003年宜春市人民政府市长。 2003年1月至2007年12中共宜春市委书记,第五届全国农民运动会筹委会常务副主席。 2008年1月至2008年3月,江西省政协副主席,中共宜春市委书记。 2008年4月至2010年7月,江西省政协副主席,省委统战部部长。 2010年7月,因涉嫌严重违纪被免职。 2012年4月11日,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受贿罪对宋晨光进行审理。 2012年4月27日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宋晨光作出一审判决,认定宋晨光犯受贿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1] § 违纪案件 宋晨光 2010年7月,据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有关负责人证实,江西省政协副主席、省委统战部部长宋晨光涉嫌严重违纪,接受组织调查。[2] 被免职 2010年7月19日,中央决定免去其领导职务。[3] 2010年7月28日,政协江西省第十届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决定,撤销宋晨光的政协江西省第十届委员会委员资格。 2010年10月23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十一届全国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决定,撤销宋晨光十一届全国政协委员资格。[4] 2011年2月16日,江西省政协十届四次会议,同意免去宋晨光的政协江西省第十届委员会副主席职务。[5] 被双开 宋晨光 2011年7月,中共中央纪委对江西省政协原副主席、省委统战部原部长宋晨光严重违纪违法问题进行了立案检查。 经查,宋晨光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巨额钱物;生活腐化。 宋晨光的上述行为严重违纪,其中有的问题已涉嫌犯罪。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的有关规定,经中央纪委审议并报中共中央批准,决定给予宋晨光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收缴其违纪所得;将其涉嫌犯罪问题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6] 开庭审理 2012年4月11日,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了宋晨光受贿案。 泰安市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1998年至2010年,宋晨光担任江西省建设厅副厅长、厅长、江西省宜春市人民政府市长、中共宜春市委书记、江西省政协副主席、中共江西省委统战部部长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为江西济民可信集团有限公司、徐涛等18个单位或个人在承揽工程、获取商品销售代理权、提高房地产开发项目容积率、职务晋升等事项上提供帮助,先后多次索取、收受有关人员款物共计折合人民币1263万余元,应以受贿罪追究宋晨光的刑事责任。 法庭宣布此案将择期宣判。[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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