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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 贞丰县廉租住房出售管理暂行办法
释义

第一条 为切实解决我县低收入住户困难家庭住房问题,按照省建设厅《关于廉租住房出售的指导意见》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基本原则。出售廉租住房本着以人为本、积极稳妥、因地制宜、自愿购买、完善管理的原则,一劳永逸地解决保障对象的住房问题,使保障对象拥有自己的房产,逐步实现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居者有其屋”的目标。

第三条 组织实施。县住房保障部门(房地产管理局)在县人民政府的领导和监督下,界定产权人的权利,具体负责廉租住房的出售工作,县发改、县财政、县国土、县民政、县统计、县物价、县税务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

第四条 售房范围。县人民政府出资修建的廉租住房;县人民政府收购用于廉租住房的房屋;县人民政府批准在普通商品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中配建的廉租住房。

第五条 出售对象。有自愿购买意向且同时符合以下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一)具有本县本乡镇城镇常住非农户口;

(二)具有民政部门核发的《城市居民最低收入生活保障金领取证》;

(三)属无房户或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15平方米以下的住房困难户及城市拆违(迁)中的最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户。

第六条 售房价格。廉租住房的出售价格实行县人民政府定价,按照建设成本综合价格制定出售价格。出售建筑面积按房屋保障部门核准的平方面积计算。

第七条 销售程序。保障对象自愿购买廉租住房的可由户主持购房申请、家庭成员身份证等相关文件证明向住房保障工作部门申请。住房保障部门完成对保障对象的资格审查后,与其完善相关购房手续。所签订的《廉租住房售房合同》中应明确保障对象自愿购房的行为、购房款的支付形式、上市交易约束条件以及保障对象的权利和义务,并就交房时间以及产权证的办理等事项进行约定。

第八条 购房优惠。为让利群众,凡保障对象一次性购买廉租住房的,可以按楼层给予优惠:

(一)一层和七层,可享受总房款20%的优惠;

(二)五层和六层,可享受总房款15%的优惠;

(三)二层三层和四层,可享受总房款10%的优惠。

第九条 部分低收入家庭保障对象暂时不能购买廉租住房的,继续享受政府发放的房屋租赁补贴。

第十条 售房资金管理。县住房保障部门(房地产管理局)收取的购房款,除预留5%作为公共部位维修基金,余额必须全额存入县财政廉租住房保障资金专户进行管理、封闭运行,专项用于廉租住房建设,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一条 物业管理与权属登记。

(一)已出售的廉租住房应按照《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实施物业管理,住户应按时缴交物业管理费。

(二)已出售的廉租住房应按照《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维修资金制度。购房户按照国家规定缴纳的售房款总额2%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资金,统一由县住房保障部门(房地产管理局)在保障对象购房时代扣代管,待该区域的业主委员会成立后,按规定程序移交业主委员会。

(三)保障对象缴清购房款和维修基金后,由住房保障部门(房地产管理局)协助其办理《房屋所有权证》,但须在《房屋所有权证》“附记”栏中注明“廉租住房”和“有限产权”字样,并注明准予上市交易日期,作为保障对象的家庭成员享有共产权。

第十二条 上市准入。已出售的廉租住房实行上市准入制度。五年内不得上市交易、出租、转让。确有特殊原因需出售的,由县住房保障部门(房地产管理局)按原售价扣除折旧后回购,用于廉租住房保障房源。

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后居住满五年且居住条件改善的,在按所购房屋总价的20%补足土地收益金,相关税费按有关规定缴纳后可办理全产权。也可上市交易。

第十三条 监督管理。

(一)保障对象不得以任何理由将廉租住房认购资格进行转让;将已购廉租住房进行转让或上市交易的保障对象不能再次享受廉租住房保障。

(二)对在出售工作中以权谋私、玩忽职守的,要按照法律法规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行政和法律责任。

(三)对擅自将廉租住房按商品房出售、出租或改作其他用途的,房地产管理等部门应根据有关规定不为其办理相关手续,并进行查处,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四)对弄虚作假、隐瞒家庭收入和住房条件购买廉租住房的个人,已入住的由县住房保障部门(房地产管理局)无条件限期收购住房,同时责令其按市场平均租金补交房租;未入住的由县住房保障部门(房地产管理局)无条件收购住房及收回转作购房款的住房租赁补贴,并依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对出具虚假证明的,依法追究相关单位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批准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为5年(即2009年5月1日至2014年4月30日),由县住房保障部门(房地产管理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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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3 19:59: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