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浙江省日用化工行业协会 |
释义 | 协会简介浙江省日用化工行业协会(简称浙江省日化协会)于1992年10月成立。由1984年成立的原中国洗涤用品工业协会浙江省分会和中国香料香精化妆品工业协会浙江省分会合并而成,是浙江省轻工行业中最早成立的协会。 根据1999年国家经贸委1016号文件的规定,本协会主要职能是为企业服务,自律协调、监督和维护企业合法权益,协助政府部门加强行业管理等三方面职能。根据我省机构改革的情况,目前已明确我协会的业务主管部门是浙江省经贸委,登记管理部门是浙江省民政厅,并接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业务领导和省卫生厅及其它政府部门的业务指导。 目前协会有220余家会员单位,协会下设有八个专业分会(专业委员会),分别是:洗涤用品、美容美发化妆品、香料香精、卫生用品、电池、油墨、三胶及科技委员会。 协会章程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推进我省日化行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团章程示范文本》,并结合我省日化行业的实际情况。特制定章程; 第二条:本协会全称是:浙江省日用化工行业协会”英文是(ZhejiangDailyChemicalIndustryAssociation),简称(ZDCIA); 第三条:本协会性质:本协会含洗涤用品、香料香精、美容美发化妆品,电池、火柴、三胶、蜡制品、牙膏、蚊香、油墨、口腔清洁护理用品、卫生用品及其他日用化学品等行业,是浙江省跨地区、跨部门、跨行业和不分所有制性质的企事业的科研单位和个人自愿联合组成的全省性非营利性的社会经济团体,具有社会团体法人资格; 第四条:本协会的宗旨是:遵守和贯彻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为会员提供服务,保障行业公平竞争,沟通会员与政府社会的联系,促进行业经济发展; 第五条:本协会的业务主管部门是浙江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并接受省民政厅的管理和省质监局、省卫生厅等政府部门的业余领导,同时接受国家相关协会等有关协会等有关部门的业务指导; 第六条:本协会地址在浙江省杭州市城头巷128号,赞成科技大楼内。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本协会主要业务范围、协会的职能三方面即:为企业服务的职能自律、协调、监督和维护企业合法权益的职能;协助政府部门加强行业管理的职能;具体是: (一)开展行业、地区经济发展调查研究,提出有关经济政策和立法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二)经政府主管部门同意和授权进行行业统计、收集、分析、发布行业信息; (三)创办刊物,开展咨询; (四)组织人才、技术、职业培训; (五)组织展销会、展览会等; (六)经政府部门同意,参与质量管理和监督工怍; (七) 指导、帮助企业改善经营管理; (八)受委托组织科技成果鉴定和推广应用; (九) 开展国内外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 (十)制定并监督执行行规行约,规范行业行为,协调同行价格争议,维护公平竞争; (十一)反映会员要求,协调会员关系,维护其合法权益; (十二)经政府部门授权和委托,参与制订行业规划,对行业内重大的技术改造、技术引进、投资与开发项目进行前期论证; (十三)参与制定、修改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组织贯彻实施并进行监督; (十四)参与行业生产、经营许可证的有关工作,参与资质审查; (十五)参与相关产品市场的建设; (十六)发展行业和社会公益事业; (十七)承担政府部门委托的其它任务等; 第三章 会员 第八条:本协会的会员种类:团体(单位)会员、个人会员。本协会也可以作为单位会员自愿加入国家级同类行业协会或吸收下属地域的同类协会为会员单位。 第九条: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协会的章程。 (二)有自愿参加本协会的要求。 (三)凡从事日用化工及其相关行业,并依法取得工商营业执照的企事业单位、公司及有关科研、教学或相关的社会团体均可申请人会。 (四)凡在日化或相关行业,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业绩和知名度的个人,可申请人会。 第十条: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要求入会的单位或个人须提出申请,填写人会申请表,交协会秘书处审查 (二)经理事会讨论批准后,或进事会授权协会秘书处同意并报理事会备案,即可取得人会资格,成为本协会会员。 第十一条:会员享有的权利: (一)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有参与协会工作,对协会的工作提出建议、批评和监督的权利。 (三)有优先得到本协会组织的各项服务。如信息咨询、资料刊物、技术培训、技术交流、经济洽谈等活动的权利 (四)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会员履行的义务 (一)遵守协会章程,执行协会决议; (二)维护协会合法权益。 (三)承担协会委托的工作,支持和参加协会的活动。 (四)按协会章程规定缴纳会费。 (五)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出有关资料。 (六)其他依章程应尽的义务。 第十三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两年不交会费或两年不参加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协会章程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为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听取和审查理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听取和审查各专业委员会工作报告; (三)确定协会的工作方针任务; (四)制定和修改协会章程; (五)讨论并决定协会的重大问题; (六)审查通过协会的财务决算和预算报告; (七)选举和罢免理事; (八)决定终止事宜; 第十六条:会员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会员大会决议由到会会员三分之—以上通过方能有效。 第十七条:会员大会每届五年,会员大会每届召开1~2次,理事会认为有必要或经1/5以上会员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员大会,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圮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八条: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九条:理事由会员大会选举或协商产生。也可由理事会讨论调整,团体会员理事原则上应由团体会员单位的法人代表任理事,必要时也可由法人代表指定的人员任理事。 协会设立名誉理事,在本人自愿基础上凡在行业发展作出贡献、知名度较大人员经理事会通过可聘为协会名誉理事。 第二十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没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用; (八)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和审议工作计划; (九)决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一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以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以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协会下设各分会和科技专业委员会,并根据协会的方针任务开展专业活动;分会和科技专业委员会是协会开展活动的基础。 第二十三条: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理事会闭会期间执行理事会的职能,对理事会负责。协会秘书长、副秘书长、专业委员会正、副主任、秘书长,均为协会常务理事。 第二十四条: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五条: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六条:本协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办事公正,服务热心、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起较大影响,有一定声誉,受到会员拥护。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秘书长必须为专职。 (四)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七条:本协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在届期内因故需调整,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备案。 第二十八条:每届协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五年。可以连选连任。 第二十九条:协会实行常务理事会领导下的理事长负责制。理事长为协会的法人代表,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条:本协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的召开和工作。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理事长负责协会全面工作: 第三十一条:协会的常设办事机构为秘书处。秘书长由理事长提名,交常务理事会通过,秘书长在理事长领导下进行下列工作: (一)负责和处理协会的日常工作。 (二)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三)协调各专业委员会的工作。 (四)处理其他日常事物。 (五)秘书处由秘书长主持工作,并向理事长负责。 第三十二条:秘书处由若干名专职工作人员组成,工作人员由秘书长提名。经理事长批准后聘用。副秘书长由秘书长提名,经理事长同意,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第三十三条:秘书处的组织机构和工作任务由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定。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四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本协会建立必要的财务制度,管理协会的资产。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接受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有关部门的监督。 第三十五条:本协会经费来源如下: (一)会员缴纳的会费; (二)单位和个人给予的资助和捐赠; (三)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四)利息、及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六条: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收取会员会费,会费标准由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送有关部门备案。 第三十七条: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具体用于下列项目: (一)会议费,包括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和协会召开的其他会议; (二)协会为行业服务举办的各种活动; (三)协会常设机构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及其他津贴费; (四)协会常设机构的办公费、旅差费和办公设施等费用; (五)编辑出版刊物、资料费用; (六)给予分会和(科技)专业委员会活动经费的补助; (七)其他必要合理支出: 第三十八条:协会的年度收支预期决算,由常务理事会通过。 第三十九条: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条: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杜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一条: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二条: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三条: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四十四条:本协会修改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十五天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财产处理 第四十五条: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六条: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经省民政厅、省经贸委批准同意。 第四十七条:本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内,不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八条:本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处理注销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九条: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条:本协会章程2005年4月10日前全体会员通讯表决通过。 第五十一条:本协会章程解释权属于本协会常务理事会。 第五十二条:本协会章程与国家政策规定有矛盾时,按国家政策规定实施。 第五十三条:本协会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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